郑爽张恒借贷案终审维持原判,张恒需还款 2000 万,该案件中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上海二中院对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恒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终审判决张恒需归还郑爽2000万元 3月31日,据“上海二中法院”最新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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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上看了下张恒的律师发的上诉意见,然后比对了二中院的判决,说实话这上诉意见确实写得很一般,搞了很多没用的观点。

唯独“微信聊天记录没有经过质证”这一点违反程序,还有点说头,但我个人感觉一审法院不会犯这种傻逼错误,大家切勿偏听偏信。二审判决写的很精髓,


1.你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已经认定的借贷合意,如果你想推翻,请提供证据。

2.郑爽承诺给你钱、给你分红,那是别的法律关系,你可以另行起诉主张,和本案没有关系。


反观张恒的上诉意见,槽点多多:

1.和偷漏税有啥关系,如果不舒服可以去举报。

2.和孩子有啥关系,郑爽曾表达过弃养孩子的事情已经舆论审判过了。

3.这都21世纪了,还在提事实婚姻,难不成郑爽和张恒93年就同居在一起了,老律师们就是接受不了婚姻法的观念。

4.说什么用分红还款,这不是变相承认是借款吗,在想什么。

5.郑爽起诉的动机跟案件有啥关系。

6.谈话笔录怎么会要质证,又不是证据,这最基本的…

张恒这种案子,硬是走到法院出二审判决这一步,也是真的头铁。他的案子,想办法促进调解,才是更合适的路子。

在这个案子里,通过调解,至少可以实现三个层次的目标:

  1. 最低目标:降低或免除“逾期利息”;
  2. 中间目标:分期还款;
  3. 最高目标:本金打折。

二审判决还没公布,不过既然是维持原判,也可以把一审判决翻出来先分析一下。

一审当中,原告郑爽的诉讼请求是

  1. 归还借款2000万元;
  2. 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被告张恒对此的答辩意见是

  1. 2000万元是郑爽支付给张恒的离职经济补偿,以及预付的十年劳动报酬;
  2. 2000万元是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

郑爽提交的证据很简单。第一组证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第二组证据,转账记录,备注“借款”;第三组证据,还款催告。

从专业角度来看,三组证据还是很干净利落的。

用第一组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借款2000万”达成合意。

用第二组证据证明,转账的事实,并且再次强化了款项的性质——“借款”。

用第三组证据证明,郑爽催告张恒还款的事实,这组证据主要是用来支撑6%年利率的“逾期利息”。

第三组可以详细说一下。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出借人就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

在郑爽起诉张恒的案件中,这两位并没有对借款利息做出约定。但是,郑爽却在诉讼请求中,主张“逾期利息”,法院最后也支持了

这个东西是怎么来的呢?

郑爽用一系列非常规范的动作,固定了证据,行使了权利,值得借出去钱却要不回来的朋友们参考学习。

首先,因为郑爽和张恒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郑爽在2019年10月1日开始催促张恒还款,这个动作触发了《合同法》第206条(《民法典》第675条)的规定——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这个“合理期限”就是从2019年10月1日起算,最终落定到2019年11月12日,从这一天开始,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开始启动——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6%,是“逾期还款的利息”。

需要说明一下,法院这里适用的是15年版的《民间借贷解释》,2020版新规定适用的是动态利率,即“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郑爽的三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确定借款合意→确定借款事实→确定还款日期→确定逾期利息。

再看看张恒提供的证据:张恒与郑爽父母之间的三组录音。

录音里,郑爽父母“认可案涉款项系原告预付被告十年工资的说法”。

这个证据都被拿出来用了,可以认为张恒和他的律师也是尽力了。

钱是郑爽借给张恒的,借贷的法律关系,只存在于他们双方之间。郑爽父母作为第三方、局外人,在法院看来,他们的说法,并不能推翻郑爽和张恒之间的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转账当时,直接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而录音证据形成于诉讼前后,发生于双方父母之间,从时间和主体上看,微信聊天记录更能反映转款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6民初53290号】

如果张恒没请律师,那么他有理由对这个录音证据心存幻想。既然他已经请了律师,就应该知道,这样的证据,并不足以完成证明目的。

在有专业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只能拿出这个水平的证据,可见在“讲法律”这个层面上,张恒几乎没有任何希望胜诉。而且这一点,在准备证据时,律师和他就是能够知道的。

律师在评估这种“事实清楚,证据不力”的案件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考虑,应该尽量避免上法庭“硬碰硬”的方案,尽量促进调解。

我相信能接下这种案子的律师同行,应该也有这个基本觉悟。

但是问题出在哪儿呢?

2020年11月9日,“郑爽-张恒借贷案件”一审宣判。

2021年1月18日,张恒在微博爆料“郑爽代孕事件”。

2021年3月31日,“郑爽-张恒借贷案件”二审宣判。

张恒未必是不想调解,也有可能在一审期间,就拿“代孕”作为筹码之一,试图和郑爽谈判。

说真的,放在一般人身上,对方拿着“海外代孕”这种事儿来谈判,但凡需要点公共形象的人,都会好商好量。

但张恒面对的,那可是郑爽啊,她是郑爽啊!

当然,也有可能张恒并没有拿这个条件去谈,虽然在我看来,不打这手牌的概率,还是很低的。

总之,一审调解不成,张恒怒而爆料,结果一上手就把王炸给出了(也许他们没想到这是个“王炸”),郑爽演艺生涯报销,二审自然也就没有任何调解的空间。

张恒说要申请再审,除非他是要拿这“2000万+逾期利息”变相给自己增加曝光度,不然还是醒醒吧。

这种“万岁冲锋”式的诉讼解决方案,并不适合张恒,下次爆料之前,多听听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