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授權特首訂附例「方便執行」 鄧炳強:不增額外職權 - 20240323 - 港聞 - 每日明報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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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授權特首訂附例「方便執行」 鄧炳強:不增額外職權

【明報專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起生效,條文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附屬法例,以更有效實施本港兩部維護國安的法律或人大常委會就國安委權力的解釋,條文列明包括《港區國安法》第5章有關駐港國安公署職責。保安局長鄧炳強解釋,國安法主體法例已交代國安公署工作,附屬法例職能是方便主體法例執行更有效,強調不會超越主體法例規管,也不會因而增加額外職權。

律政司長林定國於訪問稱,知悉賦權行政機關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受公眾關注。對於國安法第5章列明,國安法罪行在指定情况下可交內地審訊,被問及附屬法例會否用於填補有關執行細節,林定國稱交內地審訊是嚴謹司法管轄權問題,須經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獲中央政府同意才可落實,並限於第5章列明的3個非常例外情况,「我看不到為何這部分有(制訂)附屬法律的情况出現」。

林定國舉例,《條例》下保安局長可刊憲公告某人為指明潛逃者並施加限制,條文容許受影響第三方申請特許授權處理財產等,至於申請機制如何,就有要透過附例訂明程序及表格。

林:立會把關 不會容僭權

林形容附屬法例授權範圍清晰,是為「更有效實施」主體法律,而非修改、擴大主體法律的條款,認為公眾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疑慮,誤以為政府可藉附屬法例訂立新罪名。他說,制度上有多重機制確保行政機關不會越權,除公眾可司法覆核外,相關附屬法例亦非由單一官員決定;按「先訂立後審議」機制,立法會有權把關,「相信他們(立法機關)亦很緊張,不會容許行政機關僭越其立法權力」。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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