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通過前重判政治犯 王宗堯、鄒家成、劉穎匡囚4至6年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23條通過前重判政治犯 王宗堯、鄒家成、劉穎匡囚4至6年

2024.03.16
23條通過前重判政治犯  王宗堯、鄒家成、劉穎匡囚4至6年 王宗堯與女友步入法庭
本台資料圖片

2019年7月1日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案 ,藝人王宗堯等4人受審被裁定暴動罪成,時任《熱血時報》記者及城大編委記者則「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連同審前認罪的民主派初選47人案被告劉頴匡、鄒家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8人,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除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獲判罰款外,其餘12人被判囚54個多月至82個月。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逾千名示威者七一肆無忌憚包圍立法會,不單對大樓設施大肆破壞,亦是向特區政府挑戰,意圖削弱及推翻香港憲制,行為極其侮辱及挑釁;李官強調,立法會具獨特的憲政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屬暴動案中最嚴重,李官按各人參與程度高低判刑,裁定劉頴匡、鄒家成、林錦鈞等6人的參與程度最高,認為以監禁7年(即區域法院可判處的刑期上限)作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劉頴匡判囚54個月20日、鄒家成判囚61個月15日,林錦鈞則判囚82個月,為本案判刑最重的被告。

至於王宗堯及孫曉嵐等4人則被裁定參與程度低,量刑起點為6年半,王及孫分別判監74個月及57個月。散庭後,有旁聽人士聲淚俱下,走到圍欄最前方大叫:「加油!保重!加油!保重!手足!保重!我哋等你出嚟呀!」

警方今午召開記者會,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志騰稱,調查後發現是次暴動「係有預謀、有計劃」,因各人分工仔細,事前有人負責衝擊、有人吶喊助威,進入立法會後有人帶領破壞閉路電視等。黃志騰又指,相信判刑可反映案件嚴重性,以及起阻嚇作用,至於有否後續行動,黃志騰指由於事件涉及逾千人,假若發現新證據,有機會進行拘捕或起訴。

認罪的8人當中,除劉頴匡在最早階段認罪,可獲全數31認罪扣減外,其餘均在訂下審期後認罪,只可獲41認罪扣減。

在進一步減刑方面,除了畢慧芬、潘浩超、林錦鈞外,其餘9人因過往無案底而獲減刑2個月,曾在內地被扣查的沈鏡樂及林錦鈞額外獲減刑2個月。李官再因應何俊諺及畢慧芬的智力問題,進一步減刑2個月。

劉頴匡、鄒家成等6被告 被裁罪責嚴重

李官今裁定,劉頴匡、鄒家成、潘浩超、范俊文、吳志勇、林錦鈞的參與程度高、罪責嚴重,以7年作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即區域法院可判處的刑期上限。

李官指,劉頴匡在會議廳內與示威者一同聚集,曾與示威者商討去留,及後更以擴音器向示威者表示「咁如果係要撤嘅、係要撇嘅,大家真係12點前、12點前要安全離開呢度」,他又呼籲金鐘的示威者,盡可能守護立法會內的示威者至最後一刻。李官認為劉積極參與,為「重中之重的一員」,擔當指揮及煽惑的角色,令這場暴力得以延續,罪責屬「最嚴重級別」,給予認罪和額外扣減後,判處54個月20日。

李官續指,雖然鄒家成不曾衝擊或使用暴力,但其罪責「極之嚴重」,除控方指稱他撕毀3本《基本法》外,他在求情階段亦坦言曾在牆壁噴上「反送中、釋放義士、真普選、取消功能組別、太陽花HK」的字眼、幫忙舉起「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的橫額,以及貼上一幅港英旗幟。李官認為,立法會是莊嚴的地方,並有其憲政地位,每項舉措都有象徵意義,鄒的行為是對特區政府的侮辱,可令在場人士情緒升溫,行為與使用持武器衝擊破壞「不遑多讓」,遂判囚61個月15日。

就范俊文的判刑,李官指,從片段所見,當示威者毀壞立法會大樓玻璃時,范亦有持鐵鎚敲打玻璃,他及後將鐵鎚交予另一名示威者,他甚至與他人討論去留,更留至立法會「失守」,同樣判囚61個月15日。

李官又指,當日潘浩超曾向立法會大樓鐵閘方向、大樓範圍內擲雞蛋,另向政府總部及在內的警員6度擲雞蛋、4度擲膠樽。李官認為,雖則雞蛋及水樽的破壞性有限,但他向警方擲物及指罵實屬挑釁,能加強現場凝聚力之用,具有煽動角色;而他由中午逗留至晚上,亦突顯他參與事件的決心,判囚63個月。

林錦鈞、吳志勇刑期最重 8280個月

李官續引述辯方求情,指林錦鈞當日沒有進入立法會,法庭不應將立法會內遭破壞的物品納入加刑因素,惟李官認為林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以鐵馬破壞大門玻璃,其衝擊行為引發其後的佔領,李官重申每一分鐘、每一個角色或事件都可將事件「推前一步」,強調不能「獨立去睇」,要考慮整體情況,最終就暴動罪判處林監禁82個月,他另涉及的刑事毀壞罪則判囚22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2個月,為本案判刑最重的被告。

此外,李官指,吳志勇雖不涉暴力或破壞,但他曾與示威者探討去留,向傳媒發表言論,更留守至最後一刻,「把這場暴動延續下去至最後一刻」,罪責同樣為最嚴重,判處他監禁80個月。

王宗堯、孫曉嵐等4人參與低 以6年半量刑

李官另裁定王宗堯、孫曉嵐、何俊諺、沈鏡樂的參與程度低,李官同意王宗堯沒有暴力行為,全程逗留5分鐘17秒,然而此非有力的求情因素,因暴動是倚賴每位示威者的加入,若然每人都像王般不斷在中途加入,已可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李官裁定,王的參與已達到其目的,即鼓勵在場人士,令暴動延續,不論知名與否,亦可激氣示威者士氣,判囚74個月。

至於曾衝向主席台,將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黑白肖像推倒的何俊諺,李官認為此舉可挑起現場氣氛,但比吶喊助威的參與度較低,同樣判囚74個月。

就片段拍到孫曉嵐在會議廳與兩名男子交談,其中一人穿深色上衣,另一人戴上黃色頭盔、手持拍攝工具,李官同意孫只屬鼓勵及支持角色,判囚57個月。李官續指,當日沈鏡樂曾在立法會大樓內四處走動,他目擊會議廳門外有人擲雞蛋,一度坐在附近的沙發,及後待部分示威者及記者離開後,曾入會議廳到主席位「自拍」,只屬在場出現,判囚55個月15日。

兩人中等參與 各囚59個月7日

至於羅樂生及畢慧芬,李官裁定二人的參與程度同屬中等,以69個月量刑,經認罪及其他扣減後,各判囚59個月7日。李官指,羅樂生當日曾在立法會外徘徊,直至目擊有示威者以鐵籠車撞玻璃後,他在夏慤道及添美道的交界位置幫忙運送物資予立法會大樓的示威者,李官同意羅不曾作破壞行為,但他向示威者給予實質援助,以壯大聲勢,相比單單身在現場更嚴重。

至於當晚10時許曾揚手讓示威者離開的畢慧芬,李官稱當時畢具帶領角色,且她手持2米長的鐵支身在現場,亦可激起示威者士氣或保護他人。由於畢正因另案服刑,李官考慮整體量刑後,下令本案其中12個月7天刑期與其他案同期執行,即就本案須服刑47個月。

此外,王宗堯、吳志勇、畢慧芬及何俊諺另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李官採納3個月為量刑起點,何否認控罪,判囚3個月;其餘3人均於審前認罪,可獲認罪扣減至2個月7日,與各人面對的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散庭後,有旁聽人士聲淚俱下,走到圍欄最前方大叫:「加油!保重!加油!保重!手足!保重!我哋等你出嚟呀!」有被告眼泛淚光,劉頴匡及鄒家成報以微笑,劉微微點頭,鄒則揮手與旁聽人士道別。

者: 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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