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暴雨袭击,山洪突发,涵洞泄洪不畅;囤积洪水决墙,浪涛滚滚卷走家中儿女……事发后,悲痛夫妇将涵洞主人告上法庭。是天灾,还是人祸?面对这起全国罕见的洪水侵犯人身案,法院该如何判决?

笔者通过走访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全面了解到这起洪水侵犯人身案的判决始末。

麻柳沟的悲剧

2003825晚,四川省雅安市上空惊雷滚滚,闪电悚人。2036分,一场倾盆大雨铺天盖地砸向地面。大雨持续两个小时后,市郊的南坝东街一带山洪暴发,滔滔洪水不断从山背后涌出。一时间,南坝东街“水漫金山”,许多地方成了雨中孤岛。

外地来雅打工的杜某夫妇一家,便住在南坝东街一条叫麻柳沟的溪沟旁边。暴雨刚一开始,杜家所处的片区便大面积停电。“爸爸,我们害怕!”电灯突然熄灭,听着外面惊颤的雷声和仿佛吞没一切的雨声,11岁的女儿和9岁的儿子紧紧拉着父亲,吓得浑身颤抖。“快把蜡烛点上!”杜某赶紧吩咐。蜡烛亮起来后,两个孩子的情绪才稍有稳定。一家人围坐在桌边,杜某不停地给两个孩子讲龙门阵,以分散他们的注意力。

11时许,外面的风雨声越来越猛烈。“这雨咋下得这么大?”杜某心中隐隐有些不安,他想到外面去看看,但刚站起身来,就听屋外突然传来“轰隆”一声巨响,随即,一股混浊的洪水猛地冲开家门,扑进房中。“完了,这下遭了!”杜脑中一片空白,他赶紧伸手去拉离自己较近的儿子,但刚一摸到儿子的手,两人立即就被冲散了……

不知过了多长时间,被撞得头破血流的他才挣扎着爬到了安全的地方。杜某和妻子一边找寻,一边声嘶力竭地呼喊,但黑暗中哪有一双儿女的影子?第二天早上,女儿的遗体在一堆乱石边被发现,儿子则不但不见遗体,甚至连一张照片都未留下。“儿啊,你们咋就这样走了?”杜某和妻子痛不欲生,当场哭昏在地。

天灾还是人祸?

灾难发生后,悲痛万分的杜某夫妇认为灾祸的根源,是与他们家住地仅一条公路相隔的某公司。当时,就是公司正对杜家的一面挡墙囤积了大量洪水后突然垮塌,导致洪水形成强大合力冲进杜家,将一双儿女和家中财物席卷一空;而之所以造成洪水囤积、挡墙垮塌,根本的原因便是该公司擅自在长期自然形成的溪沟上修建涵洞,导致溪沟堵塞、流水不畅,山洪无法正常排泄,从而酿成了杜家的巨大灾难。

200399,杜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109260元(后来又追加了4万元的火化费、捞尸费、鉴定费等赔偿请求)。

2003128,这起全国罕见的洪水人身侵权案在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原告提出的“人祸”之说,某公司在答辩状中予以否认,指出“原告诉称与事实相悖,‘8·25’洪涝灾害的形成,是我市史所罕见的特大暴雨所致,原告之女被洪水冲走致死的损害后果,不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必然发生的结果,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为了证明此起灾难是“天灾”而非“人祸”,被告律师例举指出:825日晚至26日凌晨,雅安市雨城区等区县在不到5个小时的时间内,降雨量达到了228毫米,是雅安市1939年以来有气象记录的第三次特大暴雨,此次暴雨灾害造成全市9人死亡、10人被埋、2人失踪,城乡居民共有500多户进水。被告律师由此得出结论:在特大暴雨灾害面前,原告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杜儿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特大暴雨形成洪水所致,是天灾。

律师还同时指出:“8·25”特大暴雨形成的洪涝灾害是一不可抗力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害,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都是涵洞惹的祸?

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问题的焦点,集中到一个小小的涵洞上来。

追溯涵洞的由来,麻柳沟,一条天然溪沟的变迁重新回到人们的记忆之中:发源于雅安近郊周公山山麓的麻柳沟,在流经南坝东街后汇入周公河。原来的麻柳沟出口段沟床基本保持天然状态,泄流畅通,前几年某公司为自身发展需要,将企业占地范围内的沟床(约97米)全部做了块石巷拱衬砌,而拱肩均从沟床内起拱,将天然沟床变成了人工涵洞,致使行洪断面人为减少。同时,为了防止偷盗发生,该企业又在进口段将涵洞过水面积之外的其余空间全部砌墙封堵,墙顶高程达577米。

据雅安市气象台观测资料显示,“8·25”特大暴雨过程中, 6小时最大降雨量达到了227.9毫米,为1951年以来52年的最大值。雅安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技术人员据此计算,得出麻柳沟本次暴雨洪水流量达到了15.5立方米/秒,而挡墙倒塌处溃坝洪水流量为14.3立方米/秒。“进水量大于出水量,涵洞的排洪能力明显不足,加上洞顶挡墙拦洪作用,多余水量滞蓄于挡墙以上的沟床内,使洪水位迅速上升,当洪水位超过墙顶时,部分水量越墙下渠。由于该挡墙非挡水水工建筑物,在水压作用下很快倒塌,从而形成了溃坝洪水,洪水冲进杜家,从而酿成了灾难。”雨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长黄斌告诉笔者,“如果没有涵洞和挡墙,杜家最多只是进水,造成家具什物被浸泡等事实,但不会出现孩子被冲走的灾难。”

当时受雨城区法院委托,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测绘,并作了水文、水工等方面计算,得出了鉴定报告。报告指出:某公司修建涵洞和挡墙后行洪断面与原天然沟床行洪断面相比人为减少80.8%,不能满足行洪要求;因泄洪不畅,洪水漫过墙顶,冲垮挡墙引起下游洪灾,因此,杜家人身、财产被损害与公司在其厂区内修建涵洞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洪水案尘埃落定

因其特殊性和罕见性,“洪水人身侵权案”引起了全国多家主流媒体的关注,央视《今日说法》、《华西都市报》等多家媒体记者纷赴雅安进行采访报道。20031215日,在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下,雨城区人民法院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坚持认为: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杜家的损失完全是不可抗力造成,考虑到杜家的实际困难,他们出于人道主义原则愿意补偿几千块钱。

由于这一数字与杜家提出的14万元索赔相去甚远,法庭调解不到半小时就以失败告终。

2004118,雨城区人民法院开庭作最后审判。在查明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做出如下评判:一、被告未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擅自修建涵洞、挡墙等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二、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8·25”特大暴雨与原告的损害后果虽然存在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但不能免除被告的民事责任,只能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法院因此依法做出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共计77000元。

“天灾只是一个诱因,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人祸。”当时负责审理此案的庭长黄斌告诉笔者:“冲走原告儿女的那一股洪水,是人为原因形成的,所以我们依法做出了赔偿判决。”

洪水案之后的思考

“这起洪水案暴露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有关部门对防洪的检查力度不够。”2005729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长黄斌告诉笔者,“麻柳沟作为泄洪的通道,是不允许在上面修建涵洞和挡墙的,某公司的行为,说明有关部门监管和检查力度不够。”据他介绍,案件判决之后,法院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加强防洪设施检查的申议。

这起案件同时还发人深思:社会公众该如何重视和利用气象信息减轻天灾危害?据记者了解,“8·25”特大暴雨过程中,雅安市气象局提前4个小时发出暴雨天气消息,并在暴雨过程中三次发出订正预报和雨情信息。原被告双方假如都重视气象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灾难应当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再有,在当时大面积停电的情况下,如何把气象信息及时传送到广大公众手中,这也是政府和有关部门今后亟待解决的问题。(文/姜永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