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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期:遺產特留分遭侵害,如何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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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1/07/12

【法律加油站】:遺產特留分遭侵害,如何討回?

【事件】

    劉爺爺生前預立遺囑,將名下不動產一筆價值約3000萬元,全部歸其大兒子所有(但劉爺爺還有兩個女兒),另僅有300萬元存款,歸二個女兒所有,女兒一人只能分到150萬元,少的可憐。劉爺爺遺囑的分配方式合法嗎?有效嗎?兩個女兒可以主張也要分配相當於特留分之不動產持分嗎?

【解析】

遺囑內容就遺產之分配方式,侵害民法關於之特留分,遺囑有效嗎?

    依據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換言之,被繼承人雖可立遺囑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參照),但法律就繼承人之應繼分設有保障規定,至少均受「特留分」之保護,其中,父母、子女、配偶均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但萬一遺囑內容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這樣的遺囑是否仍屬有效?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279號判例曾認為,民法第1225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認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為無效因此,同理可知遺囑內容如分配方式有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時,遺囑仍屬有效,只是其他繼承人得主張特留分扣減而已。

◎ 遺囑就遺產分配方式侵害其中部分繼承人之特留分,可主張扣減嗎?

    依據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以上為針對「遺贈」侵害特留分之情形,但針對遺囑指定應繼分或分配方式,若有侵害部分繼承人之特留分時,是否也可適用?

    目前法院見解認為,關於扣減權行使之規定,雖僅規定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惟參諸前揭民法第1187條關於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之意旨,以遺囑指定應繼分或分割方法而有侵害特留分者,解釋亦得為扣減之標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項)及應繼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換言之,在侵害特留分之情形,無論是遺贈或指定分割方式,都可行使扣減權,均可主張扣減。

 特留分遭侵害,繼承人可要求將遺產之持分移轉過戶嗎?

    在遺囑已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時,遭侵害特留分之人,可向遺產取得人主張不動產應過戶相當於特留分比例之持分嗎?例如,題示二個女兒可否主張將不動產各過戶六分之一(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為二分之一,換算為六分之一)?

    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可以,受侵害特留分之人,只能請求金錢補足。

    法院的見解認為,特留分乃被繼承人必須就其遺產保留一定財產於繼承人之比例,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上,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上,與應有部分乃各共有人對於具體物之所有權在份量上應享有之部分者,有所不同。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另繼承人主張其因被繼承人遺贈而受侵害之特留分並非應有部分,縱該繼承人曾行使扣減權,亦僅使其受侵害之特留分部分,失其效力而已,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仍概括存在於遺產之上,非謂該特留分即易為應有部分,存在於各具體之標的物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惟被繼承人以遺囑為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者,繼承人就遺產之分割自應受該遺囑所指定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倘被繼承人因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固得行使扣減權,然不得再就扣減義務人依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所取得之遺產部分,主張有公同共有權存在,而應請求扣減義務人以金錢補足其不足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號判決意旨參照,此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4號裁定予以維持)。

小結

    被繼承人雖可立遺囑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參照),但法律就繼承人之應繼分設有保障規定,至少均受「特留分」之保護,其中,父母、子女、配偶均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

    但萬一遺囑內容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這樣的遺囑是否仍屬有效?最高法院認為遺囑仍屬有效,僅遭侵害特留分之人可主張扣減。

    在遺囑已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時,遭侵害特留分之人,可向遺產取得人主張不動產應過戶相當於特留分比例之持分嗎?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可以,受侵害特留分之人,只能請求金錢補足。

    題示情形,劉爺爺將絕大部分遺產歸大兒子所有,明顯侵害二個女兒的特留分。但女兒不得主張將不動產過戶六分之一,而只能請求補足特留分即相當於全部遺產六分之一的價值。劉爺爺總繼留下3300萬元遺產,女兒的特留分各為550萬元,因僅各分配到現金150萬元,尚不足400萬元,可向大哥主張扣減400萬元。

本所由台大法學碩士王泓鑫律師主持, 位於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315號2樓(國泰世華銀行斜對面 / 近錦和路口)。本所電話為02-82282018,傳真為02-82281262,緊急連絡電話為0911-56-10-78,電郵為wang.rslaw@msa.hinet.net。上班時間為周ㄧ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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