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視為遺產,但非剩餘財產@會計事務及服務|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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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14:05:14| 人氣4,26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視為遺產,但非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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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視為遺產,但非屬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然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該筆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故不能列入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該局指出,民法第1030條之1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該請求權的行使須以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始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遺產,應併計遺產總額,因該項視為遺產並非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被繼承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財產,故不能將其列入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又依上開民法第1030條之11項但書規定,生存配偶受贈取得之財產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亦無須列入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9885死亡時,遺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之財產100萬元,生存配偶乙君於甲君死亡時,持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之財產總額2,900萬元,另甲君曾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君財產9,500萬元,該9,5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甲君之擬制遺產,應併計甲君遺產總額計算繳納遺產稅,然於核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故不能列入甲君之剩餘財產。又乙君係無償取該9,500萬元,亦不列入乙君之剩餘財產。本案因生存配偶乙君之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被繼承人甲君的剩餘財產100萬元,所以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0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當被繼承人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經稽徵機關核定該請求權扣除額時,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相關完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以免因未給付而被追繳應納稅額。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5

 

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無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因公司或機關團體非屬贈與稅之課徵對象,無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課徵贈與人贈與稅。
該局指出,贈與稅之課徵對象係以贈與人為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無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另依所得稅法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核屬受贈人之其他所得,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其他所得格式代97受贈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申請核發先行移轉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遺產稅稅額較鉅,無法立即繳清全部稅款,又急需辦理繼承遺產之產權移轉(如出售不動產等)時,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利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如有辦理產權移轉之需要,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提供相當於擔保稅款之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公債及銀行定存單等,並依財政部8412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釋規定,該擔保品之價值加計遺產總額中其他無需先行移轉之財產價值,如不小於全部遺產總額,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屬實,確認對核定之遺產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徵起無影響時,即可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納稅款為1,000萬元,繼承人在未繳清遺產稅前,欲先行移轉遺產中之土地,如該土地核定價值為500萬元,則繼承人需提供500萬元之擔保品後,方可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台長: 服務員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4:28:2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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