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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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時,保險公司不受拘束。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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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警方現場處理:
a. 為明確肇事責任。 b. 倘無警方"現場處理筆錄",保險公司在求證困難之下,得予以拒賠。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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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時報案:
事故發生後應於五日內以書面 ( 理賠申請書 ) 通知保險公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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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報告:
事故發生後應以書面將事故發生之 1.時間 2.地點 3.經過情形 4.損失情形 5.被害人有關資料 6.證人之有關資料 7.憲警單位名稱及處所,通知保險公司。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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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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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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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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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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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級駕駛:
持自用小客車駕照駕駛營小客車或更高級次車種所發生之肇事責任或該車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均不負賠償責任。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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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或使用註銷駕照駕車、駕照吊扣期間駕車等違規行為或未經被保險人許可而駕駛被保險汽車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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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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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他人:被保險人繳交自小客保費投保汽車險,但供出租與他人或移作載客,載貨營業時,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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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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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損耗:非因意外事故直接所致之機件損壞或電器機械之故障或老舊腐蝕、鼠咬、鏽垢者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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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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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權益移轉: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如經過戶,而保險單在新行車執照生效之日起,超過十日未辦理權益移轉 ( 保險過戶 ) 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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