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公司董事長向前常務董事詹連凱提起妨害名譽刑事自訴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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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農林-就本公司董事長林金燕向前常務董事詹連凱提起妨害名譽刑事自訴乙事,說明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台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金燕(下稱自訴人)、 被告:前常務董事詹連凱(下稱被告)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自字第2號 4.事實發生日:106/01/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前常務董事詹連凱為爭奪本公司之經營權及不滿本公司董事會對於董事候選人之審查結果,竟遷怒自訴人,乃意圖散布詆毀自訴人名譽之事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故意,向壹週刊指摘自訴人掏空農林公司、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賤賣農林公司土地,並由壹週刊將被告前開陳述於105年9月8日登載出刊,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而足以貶損自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故自訴人特依相關法規提起本件自訴,以懲不法並維護自身及本公司權益。 6.處理過程:本公司董事長已自行委請律師對前常務董事詹連凱提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已委請律師進行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本公司及董事長之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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