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7
退休公務人員和各人事人員注意囉!!。
又到了1月16日發放月退休金的時候,常常有人問起退休後想出國,能不能繼續領月退休金!小編特別整理相關規定讓大家了解!
出國期間或旅居國外者,只要「未喪失國籍亦無其他喪失或應停止領受之法定事由者」仍然可以繼續支領月退休金。
但為查核退休人員有無上述法定事由,退休人員出國或旅居國外時仍然需配合相關作業規定哦!
另外,若是長期居住大陸地區者,因為有二岸條例的特殊規範,則必須照二岸條例及其授權訂定的「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辦理!
特別要注意的,二岸之間事務往來因為沒有包括退休人員身分的查驗,所以,退休人員到大陸地區者,是不能委託請領月退休金哦!
此外,依照「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規定,透過退撫整合平台,每個月都會查驗退休人員出入境情形,查驗期間為每月1日至5日之間,若對應每年1月16日及7月16日二次月退休金發放時程,其查驗期間即為1月1日至5日及7月1日至5日止。
★退休公務人員喪失月退休金情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即為永久喪失月退休金領受權,日後再恢復國籍時,仍不得恢復)。
★退休公務人員應停止月退休金情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指月退休金應全額停止),至其原因消滅時向後恢復,故停止期間之月退休金不得補發。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再任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職務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公務人員退休權利之喪失與停止相關說明資料
請參考公務人員公保及退撫業務宣導講習手冊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