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_百度百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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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是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它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中文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别    名
职工养老保险账户
标    识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主要依据
个人账户

帐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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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 [1]包括三部分: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比例全国统一为1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5%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逐渐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建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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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有关个人账户方面,《决定》提出:个人必须缴费,但是个人缴费要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开始时缴费额应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从此,以个人缴费为主要特征之一的企业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开始逐步建立。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我国首次提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通知》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这标志着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该《决定》在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个人缴费比例提高速度可以适当加快。应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足的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但企业缴费应随着个人缴费的提高逐步降低到3%。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随后,原劳动部发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1](劳办发[1997]116号),对同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有关个人账户政策进行了细化规定。
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并附有《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该《方案》对个人账户提出了新的调整政策,如:从2001年起,企业缴纳该企业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不再划拨到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尽行调剂;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费,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左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基本不变。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会保障的论述: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2004年9月,《我国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记载:2001年,我国政府开始进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主要包括: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部分基金积累,探索基金保值增值办法;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基础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参保缴费年限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职工参保缴费15年后每多缴费一年增发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在21世纪的前20年,国家将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进一步对个人账户制度进行了调整,如: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新规定,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和转移方式,1998年1月1日之前参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后参保则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另外,《办法》还对农民工参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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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终要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自前各省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断调整。如:上海按照单位22%、个人8%的比例缴纳,北京按照单位20%、个人8%的比例缴纳。

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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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问题

个人账户空帐”运转是当今急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现收现付模式运行,在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由于“中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不足、“老人”并没有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政府也没有承担相应的转制成本,大量动用中人和新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当期养老费用,承担过去几十年离退休职工的养老负担,使得本应为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变成了只具有记账功能的“名义账户”、“实账”变成了“空账”,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转,严重影响到广大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特别是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会造成严重的财务不可持续,从而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公信力及其可持续发展。

管理问题

1.内控制度管理松懈,造成个人账户基础工作混乱。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的工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核算中,由于内控制度执行力不强,内控制度形同虚设,从而造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记录不准确,缴费了却无个人账户、一人记多账、账户记账不及时、记录不完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无法转移等诸多问题,成为个人账户管理中的重大隐患。
2.计算机管理方式下计算机数据与会计账面数据不符,造成个人账户账目不清,不能真实反映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手工操作方式向计算机管理方式过渡时,人手不够或是某种历史原因手工数据输入到电子计算机时出现差错,没有及时更正,二是由于日常计算机管理不善,不及时进行数据备份造成数据丢失,使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台账、个人账户三者缺乏连续性
3.个人账户管理难度大,养老保险经办员频繁更换严重影响个人账户的维护管理。统筹经办机构在个人账户中记录的项目繁多,少则几十条,多则上百条,难于管理,又由于各地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统一的规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互之间个人账户的正常转移。并且由一名统筹人员记录一位参保人员的一次缴费记录很容易,但由多名记账人员记录成千上万名参保人每月的缴费记录,难度会大些。而几万名账务管理员定时和不定时记录所有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且可以相互转移、跟踪服务,一生都不出错,难度可想而知。而由于客观原因经办人员频繁更换更严重影响了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就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与参保人员及时对账。在养老保险运行过程中,统筹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与参保人员及时进行对账,按时发放对账单,使参保人员对本人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多少不能及时清楚的知道,个人账户的管理上是否会出现问题或是个人账户的账目不对该怎么办,使参保人员对于三四十年之后才能支取养老金的个人账户管理充满忧虑。 [2]

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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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实做细个人账户
取消混账管理办法,不允许统账基金相互调剂使用,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只将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通过适当方式的财政补贴分担机制,来逐步实现账户的“做实”。做实个人账户,对于已存在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在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地区无须财政负担、可以直接动用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弥补个人账户空账,而在基本养老保险无结余地区,养老基金结余不足以弥补空账,可以依法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全面做实个人账户,确实保证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只有做实个人账户,才能积极鼓励广大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才能转化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潜在的重大财务风险财政风险),从而增强养老保险制度公信力及可持续发展。个人账户就应该做实,再也不能留下“空账”的隐患。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模式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的先进手段,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好个人账户。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模式,为日后的信息调取提供方便,同时也为个人账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流动转移创造先决条件
(三)实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制度
即每年按照一定的频度,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职工和个人,直接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同时公布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一年记账额、本一年记账月级数的计算方法,通过这样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有效防范个人账户的造假行为,让参保职工和个人更加清晰地了解和监督个人账户基金积累、缴交或欠费情况,同时还能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形成社会化监督。
(四)培养专业的精通养老保险业务的一线人才
要严把保险统筹人员素质关,保险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同时根据养老保险政策需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减少错误的发生,及时准确为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信息,按规定计算并记录利息,使参保人员对于三四十年之后才能支取养老金的个人账户管理无后顾之忧。
(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个人账户检查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特别是加强对个人账户的检查,检查要不“走过场”,把个人账户检查做实做细,才能为参保人员管好养命钱,确保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完整,通过检查和整改切实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