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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並遵循天主教法典第八百零七條、天主教大學憲章暨天主教大學憲章在台施行準則、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間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採認協定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大學定名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又稱「天主教輔仁大學」,英文名稱為Fu Jen Catholic University。
 
第三條 宗旨:本大學為追求真、善、美、聖,全人教育之師生共同體,致力於中華文化與基督信仰之交融,以基督博愛精神,獻身於學術研究與弘揚真理,促進社會永續均衡發展,增進人類社會福祉,以達到知人、知物、知天之合一理想。
 
第四條 本大學之教育目標為:
 
一、人性尊嚴
肯定人性尊嚴,尊重天賦人權。
 
二、人生意義
探討生命意義,建立完整價值體系。
 
三、教學研究
尊重學術自由與學術倫理,推動知識整合。
 
四、團結關懷
提昇群己關係,發展關懷文化。
 
五、文化交流
增進文化交流,培育人文精神。
 
六、宗教精神
鼓勵師生了解基督信仰,促進理性、信仰與宗教之交談及合作。
 
七、服務人群
發揮仁愛精神,秉持正義,邁向世界大同。
 
第五條 本大學依天主教會相關訓導原則,尊重全體教職員工生自由意願。
本大學聘任教職員工,應告知本校之天主教特色及其相關事項;全體同仁應對此特色表示尊重並努力促進之。
 
第六條 本大學辦學應結合學術與專業之發展、道德與宗教原則之養成及天主教會之社會訓導等事項;各專業學術課程均應包含適合於該專業領域之倫理教育。本大學應能開設哲學、社會教義、倫理學、人類學與天主教信仰/神學等之課程。
 
第七條 董事會為本大學最高權力機關,依中華民國法令、天主教大學憲章、天主教大學憲章在台施行準則、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間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採認協定及教廷相關規定行使職權,其捐助章程另訂之。
 
第八條 本大學依天主教教廷之法令置教廷督導(Chancellor)一人,其人選由教廷任命之,以維護及發揚天主教大學特色,並協助本大學實現建校之理想。

第二章 組織編制

第九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大學,任期四年,其人選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由董事會圈選1人,報請天主教教廷及教育部核准聘任之。校長任期自2月1日或8月1日起聘為原則,期滿經董事會同意得以連任。校長之遴選及續任,由校長遴選辦法定之。校長遴選辦法由董事會訂定。
 
第十條 本大學置學術、使命及行政副校長各一人,校長視實際需要得增設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任期與校長同。其人選由校長推薦,報請董事會同意,由校長聘任之。
使命副校長應來自創辦單位之會士或司鐸。
 
第十一條 校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依學術、使命、行政三副校長之順序代理,並由董事會完成新校長遴聘事宜。
 
第十二條 本大學置校牧一人,經教廷督導推薦,由校長任命本校專任聖職人員具備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之。
宗教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原則上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之;必要時得由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十三條 本大學在台復校由天主教中國聖職、聖言會及其合作者聖神修女會、耶穌會共同創辦(以下簡稱三創辦單位)。
本大學三創辦單位各置代表一人,經所屬單位在台最高負責人推薦人選,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之,發揚理念,實現本大學之教育目標。
 
第十四條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各該學院院務,院長人選依本大學學術主管遴選辦法程序產生,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學術主管遴選辦法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大學設進修部,為院級單位,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本大學設全人教育課程中心,為院級單位,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本校全人教育課程之相關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本大學設天主教學術研究院,為研究單位,置院長一人,綜理本校天主教學術研究之相關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或研究員兼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本大學各學系(含師資培育中心) 各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各學院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
系主任及學位學程主任人選依本大學學術主管遴選辦法所定程序產生,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 本大學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所長人選依本大學學術主管遴選辦法所定程序產生,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所定各級主管之續任依本大學學術主管遴選辦法辦理,院級主管由校長核定,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由院長報請校長核定。
本大學進修部部主任、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中心主任、天主教學術研究院院長之續任由校長聘任之。
本大學各級學術主管於聘期內遇有不能勝任之情事者,院級主管由校長核定後免兼之,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由院長報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之。
本大學學術主管遴選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大學所設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依附表一之規定。
本大學各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院之新增或變更,應依系、所、院新設及變更辦法辦理,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董事會審議,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大學各處、館、室、中心各置單位主管一人,承校長之命,綜理各該單位業務。
 
第二十三條至四十四條所列各單位均得因應校務發展需要,符合教育部所訂之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認定基準,視需要另置副主管者,經副主管設置審查委員會通過後辦理。並得分組辦事。
副主管設置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綜理招生、註冊、學籍、課務、學位授予及相關教務事項。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招生組、註冊組及課務組。
 
第二十四條 學生事務處置學務長,綜理學生生活輔導、課外活動、衛生保健、就業輔導及相關學生事項。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指導組、衛生保健組、僑生及陸生輔導組、職涯發展與就業輔導組、資源教室、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第二十五條 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綜理校務研究發展、校務評鑑、中長程發展計畫、產學合作等相關事項。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校務發展暨評鑑中心、研究管理中心及產學育成中心。
 
第二十六條 國際及兩岸教育處置國際教育長,綜理國際學術合作、國際學生事務及國際學生華語教學相關事項。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學術交流中心、國際學生中心及華語文中心。
 
第二十七條 總務處置總務長,綜理一切總務相關事項。原則上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必要時得由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出納組、事務組、資產組及營繕組。
 
第二十八條 圖書館置館長,綜理一切圖書館業務相關事項。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採訪編目組、閱覽典藏組、期刊媒體組及參考資訊組。
 
第二十九條 資訊中心置中心主任,綜理資訊相關業務,支援教學、研究、行政及資訊設備之規劃與管理等事項。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校務資訊一組、校務資訊二組、網路管理組及教學資源組。
 
第三十條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襄助校長處理行政事務及議事、管考、協調等事項。原則上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必要時得由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秘書一組及秘書二組。
 
第三十一條 人事室置主任,綜理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等事項。其人選由校長依有關法令推薦,報請董事會同意,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人事管理組及人力企劃組。
 
第三十二條 稽核室置主任,綜理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等事項。其人選由校長依有關法令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必要時得推薦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報請董事會同意,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三十三條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綜理歲計、會計等事項。其人選由校長依有關法令推薦,報請董事會同意,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會計組及歲計組。
 
第三十四條 法務室置主任,綜理法律相關事項。原則上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必要時得由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三十五條 公共事務室置主任,綜理公關媒體、校友連繫及募款等事項。原則上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必要時得由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公關媒體組、校友連繫組及資金發展組。
 
第三十六條 校史室置主任,綜理蒐藏保存、彙整校史資料等事項。原則上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必要時得由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三十七條 體育室置主任,綜理規劃、執行全校教職員工生體育相關事項。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體育教師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教學與研究組、場地設備組、活動競賽組及行政服務組。
 
第三十八條 學生輔導中心置主任,綜理學生輔導及諮商等事項。由校長聘請具有專業能力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三十九條 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綜理軍訓及護理課程規劃與教學,協助維護校內安全。主任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教育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人至三人中擇聘之。
 
第四十條 推廣部置主任,綜理推廣教育業務之規劃與執行等事項。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或由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之。
 
第四十一條 教師發展與教學資源中心置主任,綜理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整合教學資源等事項。由教務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報請校長同意聘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四十二條 環境保護安全衛生中心置主任,綜理校園安全、環境衛生與節能減碳之規劃等相關事項。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下設環境保護管理組及安全衛生管理組。
 
第四十三條 服務學習中心置主任,綜理服務學習之課程、志工整合及國際合作等相關事項。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四十四條 實驗動物中心置主任,綜理校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所需實驗動物之獲取、飼養管理及善後等相關事項。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四十五條 研究倫理中心置主任,綜理人體及人類研究計畫等相關事項。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四十六條 校務研究室置主任,綜理校務資訊數據分析及提供決策應用相關事項。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四十七條 本大學三創辦單位分設使命特色發展室,各置主任一人,原則上由校長任命具講師資格以上之創辦單位代表或其所委任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之;必要時得由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進修部設使命特色發展室,置主任一人,經使命副校長推薦具講師資格以上之教師;必要時得推薦職級相當之職員,由校長聘兼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使命特色發展室協助推廣天主教大學及三創辦單位之教育理念。
 
第四十八條 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經校、院、系(所)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提請校長聘任之。
本大學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辦法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本大學各級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辦理,其辦法由教師評議審查委員會訂定之。
本大學專任各級研究員之聘任資格及升等辦法與教師同。
 
第四十九條 本大學各級職員,均由校長依規定任用之。本大學各處、館、室、中心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分中心辦事者,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之;或職級相當人員擔任之。
本規程所稱之職員包括專門委員、編纂、編審、輔導員、專員、護理師、營養師、獸醫師、組員、技正、技士、技佐、護士、辦事員、書記等人員。
 
第五十條 本大學為擴展臨床、教學、研究與服務領域,得設立附設醫院或醫療相關機構,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三章 會議及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
以校長、副校長、校牧、三創辦單位代表、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國際教育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部部主任、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中心主任、天主教學術研究院院長、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各學系系主任、各獨立研究所所長、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二人、全校性學生會代表若干人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學生代表人數須達校務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各級代表遴選辦法另定之。校長為主席,審議本校重要事項。
 
二、校長諮詢會議:
以校長、副校長、校牧、主任秘書、三創辦單位代表各一人、教師代表二人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事項。視實際需求召開會議。教師代表遴選辦法另定之。
 
三、行政會議:
以校長、副校長、校牧、主任秘書、三創辦單位代表各一人、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國際教育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部部主任、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長、公共事務室主任、稽核室主任、資訊中心中心主任、職工代表一人、全校性學生會代表日間部及進修部各一人等共同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全校重要行政事項。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教務會議:
以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國際教育長、總務長、教務處各中心主任及各組組長、教務處秘書、各學院院長、進修部部主任、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中心主任、各學系系主任、各獨立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圖書館館長、推廣部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及學生代表等共同組成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重要教務事項。
 
五、學生事務會議:
以學務長、校牧、教務長、研發長、國際教育長、總務長、學務處各組組長、學務處秘書、各學院院長、進修部部主任、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中心主任、各學系系主任、各獨立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各學院及進修部教師代表各一人、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及學生代表等共同組成之;學務長為主席,討論重要學生事務事項。
 
六、總務會議:
以總務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國際教育長、總務處各組組長、總務處秘書、會計主任、職員代表一名、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代表各一人等共同組成之;總務長為主席,討論重要總務事項。
 
七、各學院院務會議:
以學院院長、所屬各學系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該院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及院宗教輔導、院職員代表等共同組成之;院長為主席,討論該學院教學、研究、輔導、推廣教育及其他重要院務事項。
 
八、各學系系務會議:
以各學系系主任、該系全體專任教師、組員及學生代表組成之;系主任為主席,討論該系教學及研究等有關事項。
 
九、各獨立研究所所務會議:
以各獨立研究所所長、該所全體專任教師、組員及研究生代表組成之;所長為主席,討論該所教學及研究等有關事項。
前項各級會議,除另有規定者外,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會議,於學院內各系、所、學位學程性質相近,由學院統籌規畫全院各項事宜者,得於召開院務會議時,合併召開之。
 
 
第五十二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種委員會:
 
一、使命特色委員會:
以副校長、校牧、三創辦單位代表、各使命特色發展室主任、教務長、學務長、宗輔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進修部部主任、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中心主任、教師代表二人、職員代表二人共同組成之;主辦使命任務之副校長為主任委員,審議擬定本校特色之發展計畫及促進同仁對本校使命之認知及認同;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本委員會另定之。
 
二、校務發展委員會:
以校長、副校長、校牧、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國際教育長、總務長、三創辦單位代表、各學院院長、進修部部主任、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圖書館館長、資訊中心中心主任、宗教輔導中心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教師代表3人、職員代表1人、學生代表2人等共同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學術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研發長為執行秘書,審議擬訂本校中長程發展計劃。
 
三、預算審查委員會:
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三創辦單位代表、教師代表二人組成之;校長為主席,會計主任為執行秘書,討論全校年度預算事項;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本委員會另定之。
 
四、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分校、院、系(所)三級。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部部主任及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各學院及全人教育課程中心各推選代表一人,另三創辦單位各增推代表一人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人事室主任為執行秘書,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等事項。
院、系(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由各院、系(所)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自行訂定。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五、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校長指定之人員、人事室主任、教師代表十一人、教育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一人、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一人組成之;校長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人事室主任為執行秘書,評議教師申訴等有關事項。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另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六、人事評議委員會:
以副校長、校牧、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三創辦單位代表等為當然委員,以教師(專家)代表二人、職員代表六人、工友代表二人為選任委員;召集人由校長指定,主持會議,人事室主任為執行秘書。評審職工之遴用、升遷、獎懲、考績及申訴等有關事項。
 
七、調解與仲裁委員會:
以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爭議雙方各推薦本校專職人員一人及由校長聘請本校專職人員一或三人為委員組成之;主任秘書為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調解與仲裁本校教職員工間之爭議,並解決其對學校措施之異議。
 
八、學生獎懲委員會:
以學務長、進修部部主任、軍訓室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及由校長遴聘具有相關專業背景教師五人,另由各學院及進修部遴選教師代表一人、日間部(含研究生)學生代表二人、進修部學生代表一人共同組成之;學務長為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負責學生重大獎懲事項之評定及學生獎懲相關法規之審議。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校長為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為副主任委員。聘請本校使命部門、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院級學術單位、學生輔導中心、人事室、軍訓室、進修部等單位之代表各一人、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其成員須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並尊重兩性尊嚴,且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負責厚植性別平等教育資源,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以實現性別平等、和諧及人性尊嚴之目標。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本委員會另定之。
 
十、資訊安全委員會:
置資訊安全長一人,由校長指派之副校長擔任之;委員若干人,由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資訊中心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法務室主任、資訊管理學系主任及資訊工程學系主任擔任之。資訊中心中心主任為執行長,行政及技術相關事宜由資訊中心負責。負責本校資訊安全相關事項。
本校得視實際需求增設其他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四章 學生及人事

第五十三條 本大學為促使學生參與校務,積極建立師生共識,應鼓勵並輔導學生經由選舉產生各層級會議代表;其辦法另定之。
 
第五十四條 本大學為落實全人教育,豐富校園文化,培養學生民主素養及領導才能,並強化課外延伸教育之理念,應協助學生從事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成立校、院、系等各級自治團體;其組織及運作辦法另定之。
 
第五十五條 本大學為保障學生權益,維護校園祥和,積極促進師生共同體之發展,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運作辦法另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大學員額編制表另定之,並報請董事會及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七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董事會及天主教教廷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