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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全面納入有製造或輸入農產加工品的農會或合作社之外,新修正的規定也敘明委託及受託製造廠商,應以委託廠商優先投保,對其產品負相當的管理責任。
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可開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