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犯罪链条到底有多触目惊心?要如何惩治该种行为?

湖北咸宁查处一处地下非法野生动物经销点,现场曝光视频触目惊心。要如何才能扼制非法野生动物的交易呢? 拒食野味从我做起!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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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相关违法犯罪从数量、范围来看,确实触目惊心。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涉及野生动物交易的犯罪一般为以下四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根据对无讼网上述四罪名相关案例进行数据分析显示:

1)2013-今日,同时包含【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方面裁判文书共计99篇,总数不大。但是呈逐年增长态势,说明该类犯罪的情况在不断恶化。

2)2011-今日,涉及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方面裁判文书共计1740篇,也呈增长态势,在2018年达到峰值,而后有所下降。

就上述1740篇文书中每年【有期徒刑】判决数量与【判决】总数量进行相除确定比值。可发现,有期徒刑比例虽在2015-2017年不断减少,但是2018年与2017年基本持平,甚至有所增加。这个比值说明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数量虽然下降,但是单个案件的严重程度可能并没有我们预计的那么乐观。

3)2011-今日,涉及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刑事方面裁判文书共计1552篇,也呈增长态势。

就上述1552篇文书中每年【有期徒刑】判决数量与【判决】总数量进行相除确定比值。可发现,有期徒刑比例虽在2015-2017年不断减少,但是2018年再次反弹。作为涉及到野生动物交易最重要的罪名之一,这个比值确实能够反映相关犯罪行为的严峻之处。

4)2011-今日,同时包含【非法狩猎罪】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方面裁判文书共计5935篇,并呈逐年增长态势,说明该情况目前严重程度在不断增加。

就上述5935篇文书中每年【有期徒刑】判决数量与总判决数量进行相除确定比值。可发现,有期徒刑比例虽在2015-2017年不断减少,但是与前述两罪一样在2018年再次反弹。

2、根据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对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分析显示:

1)2008-2018年海关查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走私案件达到390件。具体分布如下图:

可以看出来基本是呈逐年上升的状态的,但在2018年骤降。

根据上图数据可以发现,野生动物走私广泛分布于全国各个省市和地区(此处广东吃货大省事实再次暴露)。因此这并不是一个局部地区的小问题,而是一个广泛分布于全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研究发现,上图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达到109种。兽类、鸟类、爬行、两栖等都有所涉及,突出了走私物种的多样化特点。兽类尤其多,这是因为我国是穿山甲、象牙等的贸易大国。

就上述可知:我国目前涉野生动物交易违法犯罪情况具有【绝对数量大】、【严重程度高】、【波及范围广】这三个特点,因此形势确实严峻。除此之外,我还发现一个有意思的事情:不论是法院裁判文书还是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的数量,都在2018年骤降。这一现象的原因还正在思考之中,但是我相信如果能够搞清楚为什么,肯定是会对后续情况的改善有极大帮助。

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相关行为的惩治以行政处罚和刑罚为主。

1、行政处罚

涉及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内容主要规定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至五十三条中,囊括了买卖、捕猎、繁育、运输、制作食品、广告、交易服务及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相关制品的行为。例如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要承担行政责任。责任内容为【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分情况处以罚款】。

除此之外,《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相关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内容。

2、刑罚

刑罚所涉及到的就是我在一中指出的四个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符合该四罪构成要件的,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例如在(2019)湘0522刑初36号一案中,四被告人购买穿山甲并将其制作为食品对外销售,最终被确定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仿照“劝善歌”写了个爷爷奶奶大爹大妈容易理解的版本:

劝君不要吃野味,一人嘴痒全国累;

劝君不要吃蝙蝠,百种细菌和病毒;

劝君更莫去吃蛇,蛇吃蝙蝠你奈何?

劝君莫要去吃猫,猫抓百物把病招;

劝君更莫去吃狗,狂犬包虫送你走;

劝君莫吃古怪物:生血生肉小壁虎;

蜈蚣蝎子蝲蝲蛄,蛤蟆毒蛇称五毒。

蛔虫绦虫沙门菌,一不小心就作古。

猪牛鹅羊鸡鸭鱼,总有一款适合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