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配偶簽如何證明婚姻關係?專家:申請人往往「錯重點」

澳洲護照

澳洲護照 Source: "passport" by Diana Parkhouse is marked with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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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早前曾訪問有澳洲人與其伴侶在美國猶他州完成跨國婚禮,並獲當地的官方結婚證書,但有專家認為,即使能獲澳洲當局認可的「海外結婚證書」、往往並非成功申請「海外配偶簽證」最佳證據。


西澳移民律師黃逸卓(Richard Wong )在接受SBS中文廣東話節目訪問時表示,澳洲的移民法並不會定義所有婚姻的合法性,而這會交給婚姻法去定義,而在符合特定法律條件下—政府一般會傾向承認海外認可的合法婚姻。
但若要申請「配偶簽證」,就要從移民法中、了解有關所謂「配偶關係」的指引,因此,有合法的「海外結婚證書」、未必能等於申請人會容易獲批「配偶簽證」,相反,沒有註冊婚姻的證明,亦並不等於你被謝絶申請有關簽證。

「在移民法當中,即使你已有一段合法的婚姻,亦不一定代表你已符合所有申請伴侶簽證的要求。合法註冊婚姻只為要求的其中一項—相反,即使沒有註冊的婚姻,亦有機會被澳洲接納。」

「澳洲有,在澳洲的移民法中,除了承認註冊婚姻下的配偶關係,亦會承認所謂的De Facto Partner(事實婚姻關係)—即係兩人在沒有註冊下,但能夠顯示一段事實為婚姻的關係。」

Richard亦指,若有澳洲人想為海外伴侶申請移民簽證,先了解移民部對「配偶簽證」往往可以事半功倍。
「而上述兩類關係,只為申請澳洲配偶簽證的第一項要求。即使你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項證明關係的要求,移民局在考慮配偶簽證的申請時,亦會考慮另外兩項因素;」
「其中,申請伴侶必須證明他們有真實而持久(genuine and continuous) 的關係,其次,申請的雙方亦必須顯示出,兩者對未來共同生活的承諾;」

「即最起碼兩人是一直住在同一屋簷下(under the same roof),而只在很例外的情況下才分開生活。因此,除了一紙婚書,申請雙方亦要符合上述種種要求才能真正能申請到『配偶簽證』的要求。」
提及到申請人需要向當局提交的關係證明文件或證據時,Richard亦指,有不少申請人往往因為未明移民局的要求,而捉錯重點。

「網上已有很多相關的討論,但卻往往未能拿揑到其重點...例如、好多人將事實婚姻的關係與拍拖(談戀愛)混淆,他們提供兩人經常一同旅遊或吃喝玩樂等相片以作助證。」

「但他們沒有留意有關據證移民的正真意圖,就是要兩人提供證據,證明兩人真正而持久的關係,因此移民局會更偏向見到一些更貼地的照片—例如兩人一同生活的相片。」

Richard指,移民局一般會根據移民法之下「白紙黑明」定明的方向作審批,這包括四大方向,包括:

  • 關係的財務證明(Financial Aspect of the relationship):雙方是否有共同資產的證據;例如、是否有共同擁有的資產或聯名銀行賬戶、是否一同供樓或租屋?一方買的人壽保險另一方是否受益人?
  • 家庭性質的證明(Nature of Household):以證明兩人分擔家庭生活的開支,例如,提供水電費單、網絡服務等單據由誰負責等證據。
  • 關係的社交證明(Social Aspect of the relationship):當局會認為若兩人活在婚姻的關係中,必須是公開讓其他人知道,例如,當局會要求申請人找兩個見證人為他們的關係作證,或要求兩人提供共同生活的照片等證據
  • 承諾關系的證明(Nature of person commitment to each other):當局會要求兩人證明其關係的持久性。例如,當局會要求雙方提供兩人關係的聲明,以解釋日後兩人關係將會如何發展、或是否有計劃生小朋友等。
「其實移民局在其審批政策已明言,上述四項是最基本的要求,亦並非全數符合,申請人亦未必必然會有上述所有證據,但他們會審查這全部的證據,以了解這些證據是否有一致性。」
「這些方面的要求,其實網上已有很多人公開列明;但申請人往往對移民局在這些要求如何作審批缺乏了解。」
Richard又認為,如果是一段真實的關係,基本上這些資料都申請人都應該有,即使有部份未能提供,亦應可以作出合理解釋。他亦指,申請人要申請配偶簽證、亦需注意時間的長短問題。

「我們亦試過有申請人在上個月才剛註冊結婚,而問我們今個月是否已可以申請配偶簽證,沒錯,你是已經有申請的資格,但移民局最終審批卻要再視乎申請者兩人婚姻關係的歷史,以確立這是否真真實而持久的關係。」

「(其次是)移民局對事實婚姻關係的要求是、申請人在入紙前,兩人的關係至少要發展要十二個月或以上,但我亦不建議踏正十二個月就作出申請,其實這並不足夠。」

「(移民局承認的)是慢慢培養婚姻或配偶關係,並不是說兩人今日相識,明日就開始一段事實婚姻的關係,因為兩人拍拖的時間是不會被納入計算。」

Richard亦提及,兩人即使結婚但因過去兩年疫情關係而無法見面,這其實也未必能滿足移民局對兩人的持久關係的要求,但疫情亦算是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一個極端的可能性。

「過去一段時間,我們亦處理不少在封關的兩年內、完全無機會見面的伴侶,對移民局而言,他們亦會接受有關的解釋。」

「但如果要證明,兩位申請人是處於一個真確的關係當中,代替的方法是你仍然需要證明,即使不能面對面相見,兩名申請人如何共同面對生活及如何發展這段關系。」

他亦提到,當局不會排除將申請人在疫情下的社交媒體對話內容、接納為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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