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森林管理委员会
- 外文名
-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 组 织
- 非政府、非营利
- 管 理
- 促进全球社会责任
- 政府组织
- 独立的、非营利
- 适用对象
- 林场、林产品行业
FSC是认可认证机构的国际组织,以确保认证机构认证的真实性。于1993年在加拿大多伦多创建的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在建立大会上,来自25个国家的130名代表和其他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例如森林工作者组织、社会和本土组织、木材工业和国际环境组织)参加了这次会议。
FSC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凡对森林及其森林产品感兴趣,并承认FSC的目标,即可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成员包括各种商业组织、环保组织和社会人文组织。 FSC原总部设在墨西哥的Oaxaca城市,现已搬至德国BONN,它的最高决策机构(即会员大会)分为三个同等重要的委员会。
FSC 任务旨在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森林经营活动,为实现这些目标,它倡导自愿、独立、第三方认证为主要的方法手段。每个国家的认证都是建立在10条通用的准则和森林评价标准,主要包括社会的、环境的和经济的因素。林业管理者和评价人员依据这些因素进行认证。 FSC 森林认证过程要求 10 条准则和标准适合应用于每个国家的标准。为确保准则和标准适合反映各地情况,应该由一个具有各行业广泛代表来讨论准则和标准的适应性。
FSC作为一个庞大的组织,本身不进行认证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评估、授权和监控认证主体。认证者特别承诺接受 FSC 的目标和准则以及在他们的认证工作中反映这些目标和准则。全球总共有19家机构被授权实施FSC认证,其中7家在中国开展业务。
FSC根据原则及标准独立审核后给林业单位颁发认证书,并在此后至少每12个月以内进行一次检查,如期间发现林业主或林业单位管理不善,或违反相关条例对其认证的森林单位做出不当举动时,可以即时收回认证。
购买带有FSC认证标志的木制产品,可以避免买到来源于濒危树种或非法砍伐的产品,向消费者保证了产品来自于能满足当代和后代社会、经济、生态需求的森林,也是对绿色和平的支持。全球大约已有79个国家的一亿多公顷森林得到了FSC认证。
在任何情况下,认证过程都是由林主和经营者自愿发起的,他们只要求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FSC的目标是通过制定世界范围内广泛认可的标准和相关的森林管理原则,以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全球森林经营活动。
FSC原则与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热带、温带和寒带森林。许多原则与标准也适用于人工林和部分人工补植的森林,可以在国家和地区水平上起草更为详细的、适用于各类森林植被类型的标准。FSC原则与标准应纳入到寻求FSC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的审核体系和标准中。虽然FSC原则与标准主要是为生产木质产品的森林经营而制定的,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可应用于生产非木质林产品及提供其它服务的森林经营。原则与标准是一个整体,没有主次之分。
FSC及其认可的认证机构并不一定强求完全符合其原则与标准,但如在任何一条原则上存在重大差距,则通常被认为不合格,或导致证书吊销。这需要独立的认证机构依据每个标准满足的程度和差距的重大程度及其后果做出判定,允许根据当地情况做出某些灵活处理。
3.经营或向FSC产销监管链认证企业销售FSC受控木材的贸易商。
在一切认证审核过程中都要考虑到森林经营作业的规模和强度,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以及相关森林的生态脆弱性。各国和地区的森林管理标准会指出FSC的原则与标准解释的差异与难点,这些标准将在各国和地区的参与下制订,并由认证机构和其它参与及受影响各方逐项进行认证审核。如有必要,FSC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审核过程也提倡采用本办法。使用FSC原则与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的法律制度。FSC旨在补充、而非替代支持全球负责任的森林经营的其它倡议。
FSC将开展教育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下列问题的重要性的意识:
· 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 促进森林资源的最优利用模式;
· 减少破坏与浪费;
FSC还将针对这些问题为决策者提供指导,包括完善森林经营法规和政策。
原则1:FSC的原则
1.2 应缴纳所有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费用、特许费、税费以及其它费用。
1.4 应围绕认证目的,由认证机构及参与或受影响的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与FSC原则与标准之间的冲突之处进行逐项评估。
原则2:所有权、使用权及责任
原则3:居民的权利
应当承认并尊重当地居民拥有、使用和经营其土地、领地及资源的法定及传统权利。
3.1 当地居民应当控制其土地及领地上的森林经营,除非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机构。
3.2 森林经营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资源或削弱当地居民的使用权。
3.3 森林经营者要与当地居民合作,明确划出对其有特殊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场所,并加以确认和保护。
4.2 森林经营应满足或超过与职工及家庭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或法规。
4.3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87》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98》的规定,要保证职工有建立组织及自发同雇主谈判的权利。
原则5:森林带来的收益
5.3 森林经营应尽可能减少因采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费,并避免破坏其它森林资源。
5.4 森林经营应促进当地经济并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赖单一林产品。
5.5 森林经营活动应承认、保持并在适当的地方提高森林服务和资源(如流域及渔业区)的价值。
6.1 应当完成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应与森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及受其影响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并应充分结合到森林经营体系中。评估应包括景观水平上的考虑以及就地加工设施的影响,应当在开展对林区有影响的活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6.3 应保持、提高或恢复生态功能及其价值,包括:
(b) 基因、物种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6.6森林经营体系应促进开发和采用有利于环境的非化学方法进行病虫害治理,尽量避免使用化学杀虫剂。禁止使用世界卫生组织1A、1B类清单中列出的物质及碳氢氯化物杀虫剂,禁止使用长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链中积累的杀虫剂,以及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杀虫剂。如果使用化学品,应提供适当的设备和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少健康及环境风险。
(c) 能保证在整个森林经营单位中产生明显的、重大的、额外的、可靠的和长期的保护效益。
原则7:经营方案
7.1 经营方案及其相关文件应包括:
(a) 经营目的;
(e) 监测森林生长及动态的措施;
(g) 确认保护珍稀、受威胁及濒危物种的计划;
(h) 描述保护区、规划的经营活动及土地所有权等森林资源基本信息的图集;
(i) 说明使用的采伐技术和设备,以及使用的理由。
7.3 应对林业工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正确实施森林经营方案。
7.4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应向公众提供森林经营方案的要素总结,包括标准7.1中列出的内容。
原则8:监测与评估
(a) 能收获的所有林产品的产量;
(c) 动植物区系的组成及观察到的变化;
(d) 采伐及其它活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
8.3 森林经营者应提供文件,使监测机构和认证机构能够追踪到每一种林产品的源头,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产销监管链”。
8.4 应当在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和修订中体现监测结果。
在高保护价值森林中进行经营活动,应维护或加强这些森林的特征,并始终要以预防的方法,来考虑关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各种决策。
9.1 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及强度对确定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特征表现进行的评估。
9.2 认证过程中的咨询部分应把重点放在确定保护特征,以及保持其特征的选择办法上。
9.4 应当进行年度监测,以评估采取的措施在保护和加强这些适应性保护特征方面的效果。
原则10:人工林 应按照原则与标准1-9和原则10及其标准来规划和经营人工林,人工林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有助于满足全世界对林产品的需求,同时它对天然林形成一种补充,减轻对天然林的压力,并促进天然林的恢复和保护。
10.2 人工林的设计与布局应能促进天然林的保护、恢复与保持,而不是增加对天然林的压力。在人工林布局中,应采用与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相适应的野生动物走廊、溪河岸边缓冲区及不同林龄和不同轮伐期的林分组合。人工林地块的布局和规模应与自然景观中出现的林分类型相一致。
10.4 造林树种的选择,应基于对立地的适应性及对经营目的的适合性。为了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营造人工林和恢复退化的生态系统方面,应优先考虑使用乡土树种,而不是外来树种。只有当外来树种的表现比乡土树种更好时才可使用,而且应当对它们进行仔细的监测,以发现非正常的死亡率,或病虫害爆发以及不利的生态影响。
10.6 应采取措施,保护并改善土壤结构、肥力和生物活动。采伐技术和采伐率、公路及林区道路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树种的选择,从长远上都不应造成土壤退化,或对水质、水量产生不利的影响及溪流排水方式的重大改变。
10.7 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病虫害和火灾的发生,以及侵入性植物的进入。病虫害综合治理应成为经营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依靠预防和生物防治措施,而不是化学杀虫剂和化肥。人工林经营应千方百计避免使用化学杀虫剂及化肥,包括不在苗圃中使用。标准6.6及6.7也涉及到化学品的使用。
10.8 为适应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多样化,除了原则8、原则6和原则4中提出的要素外,对人工林的监测,还应包括定期评估其内外的潜在生态和社会影响(如天然更新,对水资源及土壤肥力的影响,以及对地方及社会福利的影响)。除非当地的试验或实践证明某一树种在生态上很适合这一地区、不具有侵入性,同时对该地区的其它生态系统没有重大的负面生态影响,否则不得大规模种植该树种。要特别重视人工林征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对当地人所有权、使用权及进入权的保护。
10.9 1994年11月以后在天然林采伐迹地营造的人工林一般不具备认证条件。人工林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如果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他们对这种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认证机构也许会允许其进行认证。
环境方面
社会方面
确保所有利益各方的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
经济方面
(对于参与认证的企业尤为重要)
确保木材的长期供应;
提高森林生产力;
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环境管理;
产品溢价;
改善与各利益方的关系;
提高职员的士气和能力,吸引人才;
1、为获取CoC证书设定时间表
2、建立文件化的CoC体系
-符合CoC标准的要求
-可以和现有的其他体系,如ISO 9000,进行整合
3、采购适用的FSC材料(根据机构的要求,有些认证机构不需要进行模拟生产)
-现有的合格供应商
-可提供FSC料的大型贸易商
-大多数以来进口
-从网站上查询新的供应商
-从大陆通过CoC认证的厂商购买
4、按产品实现的木材流程试运行
-保留每个过程的运行记录
-如果没有CoC定单,可以模拟一次
5、 申请认证
6、 报价
7、 签订认证协议
8、 等待现场评审
9、 获得证书并注册
10、依据文件要求运行并保留相关记录
11、在产品上或产品外使用FSC标记
12、准备监督回访
CoC认证要求组织建立并维护一个文件化的体系以确保采购、加工及运输的产品是使用认证的原材料生产的。
是“被要求纠正的行为”的缩写,例如被认证公司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的调整措施或条件,来符合 FSC 的指导方针和要求。
在审核员对被认证公司进行评估、被认证公司满足了授予证书的前提之后,认证公司将被授予认证证书,证书上将标明该公司单独的认证号码。
授予认证证书给被认证的公司。由审核委员会通过认证报告的内容来决定。
产销监管链的缩写。 FSC 认证的一部分,代表产销监管链认证区别于森林经营企业的 FM 认证。
森林管理的缩写。 FSC 认证的一部分,代表森林经营企业的 FM 认证区别于产销监管链 CoC 认证。
发生在正式审核之前的预评估,是否进行可视情况而定。要求这次审核要清楚表明认证的要求、进一步的安排和企业的有效运作方式。
基于 FSC 认证的 10 条世界认可的认证原则,被细分为 56 个类别。
小型或低密度森林管理的简写。根据 SLIMF 的指导方针,森林面积不足 100-1000 公顷(根据不同国家而定,例如南非是600公顷以下为SLIMF,加拿大则是1000公顷以下)的企业可以申请此项简单认证。
FSC拥有三种商标:全称“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首字母 “FSC” 与“checkmark-and-tree”(首字母加树图形)标志。这些商标的使用——无论是在促销材料还是在FSC认证产品的标签上,均须得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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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船旗国检查(Flag State Control)是指船舶注册国根据国家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而制定的安全检查标准,对进入其港口的船舶实施的一种监督与控制,以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船旗国、国际公约要求,通过船旗国检查纠正与消除受检船舶所存在的不符合标准的缺陷,以确保船舶航行、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航运经营水平的提高。
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施;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液货装载设施;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FSC认证或被清理出中国 国际机构措手不及》:国家林业局等四部门计划开展森林认证市场整顿,以及FSC有可能被清理出中国森林认证市场的消息,迅速引起业界关注。 [1]FSC中国代表马利超随后发表《关于认证机构在中国合法开展FSC认证的声明》对有关问题进行回应。 [2]
1、联系一个或几个FSC认可的认证机构 。 为了给你的第一次估计所需的成本和时间,认证机构将需要一些基本的信息您的操作。 认证机构将为您提供FSC认证的要求。
2、你决定你想工作,并签署了一项协议,认证机构的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