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油塘油麗邨的女子,7年前代一名港人購入觀塘價值718萬元的物業,惟稅務局其後以該女子並非以自己身分買樓,僅以信託方式持有,向她徵收15%買家印花稅(BSD)。女子昨(14日)向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質疑徵收買家印花稅不合比例地侵犯《基本法》保障市民私有財產的權利。
申請人為王詠華(譯音),被告為印花稅署長。
申請書指出,申請人於2013年初以718萬元購入觀塘道一物業,同時簽下一份信託契約,聲明她只以信託人身分代王姓香港男子持有該物業,買樓款項亦由王姓男子支付。其後申請人透過律師向被告提供相關文件,要求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但被告因申請人透過信託方式代為持有物業,向她徵收107萬元買家印花稅。
申請人指出,根據立法會文件,政府於2012年修訂《印花稅條例》,推出買家印花稅,表明徵稅是為遏止熾熱樓巿,讓香港永久居民優先置業;同時政府新聞稿沒列明獲豁免買家印花稅的買家須「代表其本人行事」。申請人認為條文是為確保港人成功置業,但署方同時亦向其徵收買家印花稅,有違《基本法》保障私有財產權。
申請人曾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但上訴庭認為有關爭議屬司法覆核範疇,暫緩其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