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買賣合約】簽名前要留意什麼?買樓細訂金要付多少? | 胡‧說樓市

【臨時買賣合約】簽名前要留意什麼?買樓細訂金要付多少?

【臨時買賣合約】簽名前要留意什麼?買樓細訂金要付多少?
【臨時買賣合約】簽名前要留意什麼?買樓細訂金要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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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中心儀單位,跟業主成功議價後,準買家便進入買賣程序了。買賣程序第一步,準買家需跟業主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並即場繳付臨時訂金。簽署臨約後,買賣雙方均需各自委託律師草擬「正式買賣合約」,並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十四天內確立生效。

期後買賣雙方需根據合約列出的成交期,在指定期內簽定「轉讓契約」完成交易。因此,成為業主的第一步,就是要認識「臨時買賣合約」。究竟這份文件有什麼地方需要注意呢? 我們會一文跟大家闡述。

本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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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臨時買賣合約」?

何時簽署「臨時買賣合約」:

「臨時買賣合約」(Preliminary Sales and Purchase Agreement),是準買家跟業主成功傾價後,跟業主簽署確立買賣的一份文件。當雙方也簽定了臨約後,則代表買賣雙方同意按合約上的價格、成交日期作出交易。

「臨時買賣合約」具法律約束力:

根據香港法例,若土地買賣沒有透過書面訂立合約,法庭是不會受理相關買賣引起的訴訟;反之,若買賣雙方已簽署了「臨約買賣合約」,即使合約內容傾向簡單,一般而言只有約兩至三頁紙,但對買賣雙方也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倘若其中一方沒有按照合約條款履行責任,是需要向另一方作出賠償。

「賠訂」VS 「撻訂」:

一般而言,除非買賣雙方在「臨時買賣合約」列出「必買必賣」的條款,否則買賣雙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並在簽署確立「正式買賣合約」前放棄交易,只需按合約條款作出賠償便可以。

若準買家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反悔,會被業主沒收訂金外,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撻訂」,準買家還需支付買賣雙方的經紀佣金;若業主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反悔,除了要退還訂金外,還需要賠償準買家的訂金,也就是我們俗的「賠訂」,同時支付買賣雙方的佣金。

買賣物業簽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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