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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土地增值稅應備文件

更新日期:112-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死亡後,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務必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提出國稅稽徵機關核發載有「本案為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案件」字樣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核准函及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含起訴書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籲請民眾申報時務必於申報書第9欄申請項目中勾選﹔經核准不課徵後,生存配偶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該局(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