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谭松韵妈妈车祸一案?

受害人家属发声 【#谭松韵妈妈被撞案肇事者逃逸路线# 肇事司机当庭否认吸毒】8月31日,四川泸州。明星谭松韵母亲被撞身亡案进行公开庭审,谭松韵和律师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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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下,我用了八个多小时看完了整个庭审,看完后就一个感觉,我完全不知道这个答案下面所谓的公检法包庇被告人是怎么体现出来的?

作为观众,我个人非常喜欢谭松韵,尤其是《最好的我们》中谭松韵饰演的耿耿,简直就是我的白月光。但同时我也要说一句,个人觉得张起淮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有消费谭松韵的嫌疑,更多的是在自我表演,而并非维护当事人利益。

本案作为交通肇事案件,并不复杂,甚至可以说是相当简单,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撞上行人,造成一死两伤,之后逃逸。事发两天后,经过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起淮律师的整个庭审的诉讼策略是什么,我确实没有看出来,整个庭审过程中唯一表现冷静的时候就是那句重复了至少五遍的话“我是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回头来看看整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大部分的时间都用来做什么。

1、试图证明被告人系毒驾:张的逻辑很简单,就吸毒问题,总共做了三次测试,尿检、毛发、血检,毛发和血检因为没有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及《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留存样本(AB瓶),所以应该采信尿检结果。

我且不说仅凭尿检结果不能认定吸毒。可是尿检也一样没有留样啊,也没有AB瓶啊。就像辩护人说的,从头到尾的取样程序都有瑕疵,如果不能采纳血样、毛发的鉴定意见,尿检的瑕疵更大。

张律师用大部分的时间证明了一个问题:当地公安在鉴定问题上有瑕疵。可是证明了公安的瑕疵究竟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有利于被害人?这也就是碰到了这个辩护人有点老实,换我是辩护人,就说“我完全同意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公安机关取证存在严重的问题,而且问题的存在是自始至终的,不仅对于毒品鉴定有问题,对于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更大。”

退一步来说,证明了毒驾有什么意义?也就是一个酌定从重的情节。在量刑上甚至可能根本没有任何区别。这一点可以去看看 @御史书童 的回答。

张律师用一个自相矛盾的逻辑去证明一个即使证明了成功也没有多大价值的情节。还可能会把刀递给对方。唯一的作用,可能就是他向委托人证明了他找茬的能力。

2、试图证明被告人在魔焰KTV喝了酒:被告喝了酒这个问题上,被告人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自始至终都承认在虾霸天夜宵店喝了酒,只是说在虾霸天夜宵店之前,在魔焰KTV没有喝酒。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被告人都承认这个情节。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说已经足够。张律师想要证明被告人在魔焰KTV也喝了酒,还是那句话,第一现有证据证明不了,第二证明了没有什么意义。

3、试图证明被告人在虾霸天夜宵店点了15瓶酒。实话实说,这一段就纯粹是无聊了,包括张律师所申请的饭店老板出庭作证,我甚至不知道意义是什么,现场监控视频比什么都有说服力。一个证人过了一年半,记忆早就模糊了。申请证人出庭唯一的意义就是增强画面感。可是这不是陪审团制,承办法官根本不吃这一套,不过委托人倒是可能吃这一套。

4、怼辩护人、公诉人以及证人。相比于张律师,实际上在本案中,我觉得辩护人倒是表现的更加像个律师,起码基本都是法言法语,相对克制,没有张口就是“对方没有学习过刑事诉讼法”,辩护人开庭时候提出的问题,我个人觉得一点问题都没有,也就是询问了审判长张律师到底是否是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只是代理附带民事部分,而不代理刑事部分。这种情况在开庭的时候说清楚,其实对庭审反而是好事。避免开了半天庭,才发现代理权限有问题。怼证人这个大家结合我说的第1点看看,实际上前半段庭审,你真的听了,会发现整个过程不是在审判被告人,而是在审判侦查人员,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我好奇这么做的目的。至于和公诉人之间的冲突,也很有意思,就是关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出示证据的问题,这一点客观来说,刑诉法解释193条确实赋予了诉讼代理人出示证据的权利,但是公诉人的制止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因为公诉权属于国家垄断,这一点大部分国家皆是如此。所以公诉人才提出了你出示证据可以,但是应该经过公诉机关。否则的话,像非法证据排除这些制度基本都会被架空掉。(这一点详细写写,感觉可以写一篇论文)

我看完庭审,觉得整个庭审过程中,实际上真的最有利于被害人这边的,反而是最后陈建儿子的发言,他重新将整个庭审拉入了对于量刑真的最有影响的问题:赔偿问题和事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悔罪态度。而相比之下张律师的整个庭审过程,反而是在不断的抓取对案件定罪量刑几乎毫无影响的细节问题。七杯酒还是五杯酒,鉴定没有保留AB样本,过多的细节,最后导致的结果反而是让大家忽视重点问题。当然了,在此过程中,聚光灯倒是一直照射在他身上。

对了,还想说一句,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的表现其实可圈可点,相当不错,对于关键问题,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问题、是否构成自首及是否可以从轻减轻的问题都进行了回答。但是吃瓜群众肯定更喜欢张律师,因为枯燥的法律并没有多少人愿意关注,故事性才是大家愿意去看的。

感谢 @开轩面场圃@葬花@茧serenite 三位老师的邀请。

庭审直播视频有点长,大概九个半小时,我花了六个小时跳看了一下。

总体来说,并没有感觉到审判长有明显的偏向,反而是双方其实都有一些过激的地方。辩护人一方,打断的地方比较多,很多老师也都提到了;受害人的代理人一方倒是没怎么打断对面,但是有多次打断审判长

很多老师代入被害人一方的立场,觉得辩护人的打断非常无稽,这一点我赞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辩护人虽然有多次并不合理的异议打断,但大多都是依据庭审纪律(当然这也是在审判长严肃警告之后),向审判长举手示意获得准许后发言的,且不论法律观点是否成立,至少表达的是庭审意见;而代理人尽管并没有太多打断辩护人,但有多次在审判长已经驳回辩护人意见后,打断审判长,对辩护人的意见乃至个人进行攻击,发表与本案关联不大的言论(比如在第一次打断时,批评辩护人“我觉得你可能没学过刑诉法”)。

从这一点来说,审判长对双方均加以警告的做法是合理的,目前网络上对法庭主持庭审有偏向性的批评,我并不赞同。

另外,应 @张飞小飞飞 老师要求,把两处辟谣提到前面

目前很多网络讨论中,都提到“服务员疑似受被告压力临时修改证言”、“警方弄丢检材”,这两个批评都与庭审披露事实不符。

本案中服务员证言部分是被告早已自认的内容,自始就不存在争议,而毛发、血液和尿液检材也都只是取样时没有留样,并不存在遗失问题,一些公众号文章刻意把不同证人几段证供拼接诱导、煽动情绪,非常不合适


下面正式讲案子:

一、主要经过

2018年12月31日下午20时许,被告人及两位好友在叙永县魔音KTV喝酒唱歌(被告人否认饮酒),当晚23时许,转往虾霸天夜宵店用餐,在夜宵店,被告人饮用7杯(辩护人意见为5杯)啤酒。

其后,被告人驾驶小轿车离开,当晚23时50分许,在中环路天上人间KTV门口交叉路口发生事故,自后方撞上三被害人,致一死一重伤一轻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逃逸,一路逃至泸州好友家中躲藏;2019年1月2日(案发2日后),被告投案并如实供述驾车肇事主要罪行。


二、争议焦点

本案各方存在争议和分歧的点很多,各方在关于是否属于自首醉酒程度如何是否存在毒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多处进行了深入辩论,以下略作简介:

1、自首

目前的网络讨论中,是否构成自首是舆论热议的争点之一,依据此前的《警情通报》,被告人投案之前就已经被警方锁定,通过向家属通报案情等措施,被告人被“劝投”(《警情通报》原文),据此,舆论普遍认为本案不应成立自首。

其实在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这一点上却并没有什么争议,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直接认可了自首情节(视频大约18分左右)。

普罗大众纠结于警方向被告人亲友通报案情“劝投”,其实是由于对自首概念和法律规定的不了解。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并不以真诚悔过为前提,只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该行为是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还是家人的劝导,甚至是为了减刑而投机,具体目的在所不论

由于“劝投”亦构成自动投案,同时被告人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交通肇事),只在细节处存在争议,两者相加,自首情节争议不大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公诉人亦认可本案存在自首情节,但在庭审中特别指出,虽然存在自首情节,但由于被告人存在逃逸行为、事后自首直接导致驾驶时酒精含量难以检定且无悔罪表现,请求合议庭不予考虑减轻刑事责任。

尽管本案存在自首情节,被告人的量刑也未必会受到影响。


2、醉酒程度

本案中,发生事故前,被告人停留过两处,一是最初唱歌娱乐的魔音KTV,二是之后转场前往的虾霸天夜宵店。当晚的行动顺序是:

魔音KTV——虾霸天夜宵店——天上人间KTV门前(发生事故)

其中虾霸天夜宵店有监控录像。

目前网络上的很多批评,尤其是通过服务员作证“时过境迁记不得了”、被告人自称“没有单据”暗示被告人手眼通天,通过被告人否认饮酒和视频中被告人饮用啤酒的对比暗示其气焰嚣张的批评,其实都是“移花接木+断章取义”

被告人自始就承认了曾于虾霸天夜宵店饮酒,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和代理人当庭对夜宵店内全部监控录像进行了确认,总计饮酒7杯,饮酒事实并无争议。

双方的争议是,被告人有没有在魔音KTV,也就是前往夜宵店之前饮酒。

如果在前往夜宵店之前就已饮酒,那么被告在事故发生时,就有可能已经饮酒过量,失去了自控能力,即使没有到达醉驾的程度,醉酒的程度也会影响量刑;而如果被告人只在夜宵店饮酒,视频中7杯啤酒的量未必能够使得被告人意识模糊,甚至视各人体质不同,被告人还可能保留了相当的控制能力,辩护人下一步关于事故发生有其他车辆责任的辩护,才可能成立(此处醉驾构成问题感谢D法官指正)。

双方庭审中结合该处进行了相当多的攻防,公诉人和代理人也都指出了被告的前后供述、不同证人的供述存在矛盾冲突(证人间的证词冲突倒未必是包庇,不能排除一些人看到了被告饮酒,另一些没有注意的可能),此处确实值得关注。

但是一些人把夜宵店饮酒的视频和否认KTV饮酒的供述结合在一起,煽动情绪,这个做法相当不可取。由庭审情况来说,在被告人已经承认在夜宵店饮酒的情况下,否认存在单据、改变服务员供述并没有任何利益(不改变对夜宵店饮酒事实的认定),本案自案发至开庭间隔一年有余,时间过久记忆不清才是更合理的解释。


3、毒驾与否

本案的一大争议是是否存在毒驾情形,即被告人在驾车前是否吸食或注射过毒品。

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尿检和血检、毛发检测结果不一致,且三项检测都没有留下备份样品,程序也都有不合规的地方。

被告人的现场尿检呈阳性,但是之后的毛发检测和血检都未检出吸毒痕迹,从现有材料来判断,即使认为此处存在疑点,疑点利益也应当归属被告。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侦查机关的取样过程确实带有瑕疵,但并不存在一些人所批评的“弄丢检材”的情况。很多人指责办案民警使用邮寄方式弄丢了检材,这并不是事实,而是多段证言拼接误导的结果。

庭审中,代理人确实针对使用邮寄方式递送毛发检材的过程进行了反复询问,但主要意图是说明在寄出时封装前后没有拍照留档,存在一定瑕疵。因为代理人的反复询问,才留下了警员“没有规定不能邮寄”的回复,这是针对邮寄方式合法性的回复,不是对弄丢检材的辩解,全部询问也都没有提到弄丢检材。

取样的毛发检材,由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了未检出吸毒痕迹的结果,但是与血液和尿液取样一样,因为取样不足,没有多余样本,并不存在遗失情况(这里再重复辟谣一遍)。

关于未预留样本的合规性,按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感谢评论区@mouren老师指出):

第四条 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分为A、B两份,每份样本重量不少于50毫克,用铝箔纸包裹,分别装入纸质信封后将信封封装。信封上应当填写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信封封口处由被提取人员按手印并签字确认。被提取人员拒绝按手印或签字的,提取人应当注明,并对提取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像。

《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在案发时刚刚颁布,各地仍未充分落实;而按照《规定》,A、B瓶存样的要求仅针对检出结果为阳性的尿液,且保存期仅为六个月。侦查人员的确在存样方面存在瑕疵,但以六个月的保存期来看,庭审时(一年半以后)显然也不可能还有留存,而且阴性的毛发和血液样本未有留存,冲突依旧是存在的(即使毛发留存,血液缺乏留存样本依旧是个问题),这里的瑕疵并不会本质上改变认定结果。

关于本处,我个人比较赞同辩护人的意见,即整个庭审中,代理人始终坚持毛发检测和血检的程序不合规,因此不能作为证据否定被告的吸毒事实,但是最初的现场尿检同样不合规,同样没有留下备份且记录更加粗糙,依据相同的标准,被告吸毒的证据也不充分。

同时结合整个庭审中对检测人员的询问,我们也可以看出,毛发检测和血检的不合规恐怕很难说是上下舞弊,更像是地方司法系统整体的落后和不健全。全部三项检测中,现场尿检记录不全,只有一名警察在场参与;血液检测未留备份,取样分量记载矛盾(提取记录为2ml,检测样品为3ml);毛发检测未留备份,且寄送时没有存证留档,并不是只在证明无吸毒记录的毛发检测和血检上存在瑕疵,而是普遍的千疮百孔。

我同意大家对司法机关取证程序的批评,但考虑到这种不规范广泛地遍布于全部环节中,其中既有支持吸毒结论也有否定吸毒结论的取证,反倒说明了被告人亲属利用权力影响司法的猜想依据不足。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被告人全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注意本文的但书条款,“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辩护人以本款主张减轻被告人责任。

辩护人认为,事发时,被告(左侧)对向道路右侧车道上,有一辆出租车正在违停上下客,在该车违停期间,另一车违反《道交法》,越过中线对出租车进行了超车,该车与被告人车辆形成了会车。会车过程中,为了避让违规来车,被告人不得不偏向人行道一方,同时由于来车车灯影响了视线,被告人没有注意到走在路上的三名被害人,发生了悲剧。

辩护人同时指出,发生悲剧时,三名被害人亦没有完全行走在人行道上,因此对事故也有一定责任。

这是一个比较新的观点,代理人没有发表很明确的反驳意见,但是此前作证的警方人员倒是提过涉案道路并非公路,而是城市街道,两侧其实有部分区域是人车共行的

具体因为庭审无法看清事故视频,我也不清楚涉案道路状况,这一段就不展开了,有兴趣的老师可以自行观看视频。


三、小结

虽然有部分跳看,但是总体上我基本看完了全部庭审视频。

庭审中,以我个人意见说,审判长充分尊重了各方的发言权利,在允许各方表达意见的同时,良好地控制了庭审节奏,叙永县地处内陆,相较直播经验丰富的沿海一线城市法院,在舆情处理、应对上经验较少,因此,在近千万播放量的压力下主持本案就越显难能可贵。

我希望大家都能对本案的审判人员抱有尊重。

具体到案情,各方都各自在法律范围内发表了意见,辩护人关于事故发生时其他车辆责任的意见是此前各方都未讨论到的盲点,但是该意见能否成立依赖于事故时被告的控制能力,以及道路实际情况的认定。

我个人认为成立的空间很小,希望不大。

本案的侦查人员,虽然可能已经尽量勤业履职,在疑似涉毒后排查被告人吸毒史,前往被告人住所周围采集群众意见,比对事故前一月乃至更久行程以确认涉毒情况等,能够看出确实做了很多工作;但同样从极不规范的检测和取样过程,也可以看到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和规范意识的缺失。

我们一方面要理解部分地区基层的落后和难处,不要过于苛责,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标准建设,尽快迎头赶上。

至于说目前一些网络盛行的阴谋论,我觉得公众监督是好事,但是监督不但是一种参与的权利,更是一种付出的义务。如果连基本情况都不去了解,只凭几个公众号三言两语就被带偏,好像前面提到的把否认KTV饮酒的供述和夜宵店饮酒的视频一嫁接就义愤填膺,大呼黑幕,这种监督是弊大于利的,也是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的。

如果大家真的关心本案,就去完整地看一下庭审,多读几遍公诉人的起诉状,少看两篇煽情文,这才是对本案真正的关心、最好的关注。


以上。

注:因本答案主要内容为视频内容整理而成,其中店名主要为读音直录,具体名称可能与实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