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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進一步說明,除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並罰鍰新台幣120萬元,也命令國泰投信解除前全權委託投資吳姓經理的職務,並限制國泰投信相關業務,包括一、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的投信基金案件,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二、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三、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其他事項:例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
金管會表示,對於投信人員交易的利益衝突防範措施,現行已採行事前預防、事後交易監控及遵法宣導等監管措施,為健全資產管理業發展,維持市場交易秩序,金管會參酌各國監理制度,已於今年2月20日新增7項及精進6項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以持續精進監管機制。金管會亦將持續強化投信事業內部控制制度及從業人員遵法意識與行為紀律,以確保落實公司治理及維護資產管理專業形象。
金管會重申,投信事業為管理眾人資產,屬高度監理的金融特許事業,業務經營應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上,資產管理業之經營首重誠信,並應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於違法之公司及個人,將予嚴懲不貸,避免少數從業人員行為,影響投資人對國內資產管理業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