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 - 試車牌照
兩種試車牌照分別適用於不同的車輛。試車牌照只供真正從事車輛製造、維修或經營者使用於駕駛持牌人管有的車輛作特定營運用途,但持牌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使用限制。
《2012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於2012年7月9日起正式生效。修訂規例除引入一款供左軚車轉口貿易使用的試車牌照外,亦改善了原有的試車牌照監管機制,以防濫用。
兩種試車牌照核准的用途分別為:
適用於駕駛非左軚車輛的試車牌照(紅牌) |
適用於駕駛作轉口用途的左軚車輛的試車牌照(藍牌) |
- 適用於能夠在本港登記及領牌的非左軚車輛,其試車字牌為白底紅字
- 核准用途:
(i) |
駕駛在送交汽車買賣者或展出者過程中的未登記非左軚車輛 |
(ii) |
為向有可能買車的人作出售前示範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
(iii) |
為作機械測試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
(iv) |
為檢驗、修理或售前改裝翻新而駕駛非左軚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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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於作轉口用途的左軚車輛,其試車字牌為白底藍字
- 核准用途:
(i) |
駕駛在送交汽車買賣者或展出者過程中的未登記左軚車輛 |
(ii) |
為檢驗、修理或售前改裝翻新而駕駛左軚車輛 |
(iii) |
駕駛為轉口往香港以外地方的未登記左軚車輛往口岸或邊境管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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