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业的「持牌人」与法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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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2012年的,现在拿最新修订的香港法例来回答。

一、关于“法团”(法人)

首先需要说明,对于香港公司而言,使用的是“法团”(body corporate/corporation,即“法人团体”)的概念,而非内地所用的“法人”一词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2(1),法人团体:

(a)包括 ——

(i)公司;及

(ii)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但

(b)不包括单一法团;

《公司条例》中明确规定,需要先合法成立为某一法定类别的公司(包括:(a)公众股份有限公司;(b)私人股份有限公司;(c)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d)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e)无股本的担保限公司。),再以公司成立为法团(incorporation of company)。

成为法人团体后,有关创办成员以及不时成为该公司的成员的任何其他人,即属一个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有能力行使具法团地位的公司的所有职能,并永久延续。同时,法团成员对公司清盘负有相应的责任。

具体条文见:elegislation.gov.hk/hk/

因此,简而言之,一家公司成为法团,即具备了内地所说的独立法人人格,能够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持牌人”

1、“持牌人”是比“法团”更进一阶的概念,指的是:在某些领域内,经该领域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某类牌照,可以从事某类或某几类特定业务活动的法团或个人。(注意,“持牌人”一般同时包含“持牌法团”和“持牌代表”两个概念,既有法团也有个人,与“法团”概念既有交叉)

2、以证券领域为例,说明一下“持牌人”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毕竟证券期货行业也算是牌照最为集中的行业之一):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人”(lisenced person)特指经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即香港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受规管活动”、并受其监管的法团或个人。

具体而言,“持牌人”首先涉及“牌/牌照”(license)的概念,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的释义,牌/牌照是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17、120或121批给的牌照。第116、117、120或121中规定,香港证监会可应申请人(包括法团和个人)申请,经过相应流程,向申请人批给牌照(包括正式牌照和短期牌照),允许其从事一类或多类“受规管活动”。而未获发牌的法团或个人是不能从事所谓“受规管活动”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

具体条文见:elegislation.gov.hk/hk/

目前,“受规管活动”一共有12类(《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即有12个“牌照”,也就是俗称的“X号牌”:

第1类∶证券交易;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修订)

*第11类∶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尚未实施)

+第12类∶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持牌人的活动需要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的规定。

具体条文见:elegislation.gov.hk/hk/

因此,简而言之,证券期货领域的“持牌人”就是经过申请获批从事上述持牌业务的法团或个人,是香港证监会的“直接”监管对象(没错,还有“间接”,见下)。


三、“注册人”——“持牌人”的外延

仍旧以证券期货领域为例: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中,并不是只有持牌人才可以从事“受规管的业务”。除了持牌人之外,《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还有“注册人”的概念。《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9条规定,香港证监会可以应“认可财务机构”的申请,将其注册(registered),允许其从事从事一类或多类受规管活动。

其中,所谓的“认可财务机构”(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指的是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第2(1)条界定的认可机构,包括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这类机构不是证券期货类机构,而是受香港银行业监管机构(即香港金管局)“直接”监管,持有其发放的牌照,从事相应业务的法团。由于同时在香港证监会进行注册,所以也同时接受香港证监会对于具体受规管业务的监管。

具体条文见:elegislation.gov.hk/hk/

因此,所谓的“注册人”是“持牌人”的一种外延,即在A领域“持牌”、而在B领域“注册”,同时可以从事AB领域的持牌业务,是A主管机构管辖下的“持牌人”、B主管机构管辖下的“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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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回答仅基于本人由于工作原因对香港地区法例的一些粗浅了解,也因为工作关系,仅对金融领域略有涉及,回答难免有疏漏谬误之处,欢迎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