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涉搶手機罪成 缺席聆訊高院駁回上訴申請 - 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 - 新聞 - 社會 - D210126

許智峯涉搶手機罪成 缺席聆訊高院駁回上訴申請

社會 13:02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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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2018年4月於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法案期間,涉搶去女行政主任手機,於2019年中被裁定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等共3罪成立,被判罰款3,800元及社會服務令240小時。早前已宣布流亡的許智峯原定今(26日)向高等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惟許缺席聆訊及沒有代表律師出席,律政司及法官均表示早前收到下款為「許智峯」的英文署名傳真來信,內容提及撤銷上訴申請,基於許缺席及沒有法律代表出庭應訊,法官遂駁回其上訴申請。

許智峯涉搶立法會行政主任手機 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等共3罪成立
 
上訴人許智峯(38歲),原定就被普通襲擊罪、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共3項罪名定罪提出上訴,法庭書記開庭前3次於庭外叫出許智峯名字,惟一直沒有任何回應。
 
高院法官表示於1月22日已收到原代表許的律師信件,表示已終止代表許就是次上訴提出申請,法庭並於翌日收到傳真英文信件,下款為自稱是許智峯的簽署,內容提及不再繼續是次上訴申請。

法官表示基於難以確認對方身分,而根據條例若申請人缺席或沒有法律代表應訊,法庭只能頒令駁回上訴申請。
 
律政司一方亦表示收到同樣的傳真信件,由於信件缺乏回覆傳真號碼,故難以確認有關身分。律政司一方亦表示收到代表大律師終止代表許的通知,故同意法官只能駁回許是次上訴申請。
 
法官最終駁回是次上訴申請,律政司一方表示基於有關信件未有提供回覆傳真號碼,故未能給予機會對方就財務安排作回應,因此不作訟費提出任何申請。
 
法官則認為律政司應就訟費提出申請,否則申請人若不出席聆訊,便會以為毋須承擔後果,但法官表示不會再就此案再多說。法官最後問及許是否已完成履行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一方表示已完成。
 
另外,律政司一方指許於信件中提及無法聯絡其代表律師,惟律政司一方指約於兩周前與許的代表律師聯絡,對方表示無法與許取得聯絡,因許已更改所有聯絡電話,律政司一方要求法庭就此記錄在案。
 
許智峯被控於2018年4月24日於立法會大樓內,阻礙公職人員女子梁諾施執行公務、襲擊梁諾施、以及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手提電話,案件經審訊後許被裁定罪名成立。

許智峯於2020年12月初透過社交平台宣布流亡及已離開香港,並逗留在英國。民政事務局於同月中表示,有需要暫停發放許智峯在12月3日或之後的區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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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