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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峯搶�v行為不檢 譴責理據充分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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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實證許智峯損立會聲譽 或未夠時間表決動議

立法會就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年前強搶保安局女職員手提電話及文件的事件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A表示有足夠理據譴責許智峯�C調查委員會主席�B工聯會麥美娟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A許智峯的行為屬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所述的�u行為不檢�v�A令立法會聲譽受損�A亦有負公眾對立法會議員的期望�C由於今屆立法會會期即將結束�A譴責動議未必能安排在大會表決�A她希望議員能有效率地善用會議時間�A讓議程上的所有事項都能得到處理�A否則將會感到遺憾�C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前年4月�A許智峯在�m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n委員會會議期間�A疑不滿一名保安局女職員記錄議員出入�A在立法會升降機大堂強搶該名女職員的手提電話及文件�C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其後在立法會動議譴責許智峯�A立法會依例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C

研訊取證充足無疑點

在昨日公布的調查委員會報告中指出�A調查委員會在2018年7月17日到2020年7月8日期間進行了10次閉門會議�A包括兩次研訊�A並完成向3名證人取證�A確立了6項事實�]見表�^�C基於所確立的有關事實�A委員會認為足以構成譴責許智峯的理據�C

報告批評�A許智峯蓄意及強搶一名正執行公務的女職員的紙張和手提電話�A明顯屬�u不能接受�v�A而許智峯未得女事主同意瀏覽該手提電話內的資料約10分鐘�A更以�u自己的方式�v記下該等資料�A是�u不尊重公職人員�B行為粗暴和嚴重侵犯該名保安局女職員的私隱�v�A�u事實上�y不尊重�z的指稱屬過於溫和�v�A�u有負公眾對立法會議員的期望�A令立法會聲譽受損�C�v

被問及事主及許智峯並無參與調查委員會的研訊�A麥美娟表示�A如報告所述�A委員會收集了的不同證據�A包括閉路電視片段�B媒體片段及有關人士的發言�A已足以確立需要調查的有關事實�C委員會副主席謝偉俊補充�A他們所收集到的證據已能清楚輯錄事發過程�A而許智峯本人亦已多次在媒體上確立了自己的行為及致歉�A且法庭的刑事審訊也足夠定罪�A完全無任何疑點需要擔心�C

雙軌調查合法 許欠理據上訴

許智峯已就案件提出上訴�A但委員會仍發表報告�A謝偉俊表示�A按照立法會慣例�A在任何刑事檢控進行期間�A立法會亦可以對議員的行為進行�u雙軌�v調查�C調查已盡可能不影響有關法律聆訊�A同時已徵詢律政司意見�A確認公開報告並不影響許智峯的上訴程序�C委員會委員�B民建聯議員張國鈞則直言�A若要等候議員完成上訴才發表報告�A則沒有一屆立法會可以處理當屆議員的任何行為�C

委員會兩名攬炒派委員梁繼昌和郭榮鏗昨日另行發表了所謂�u少數報告�v�A稱�u不能純綷依靠證人的作供�v�A去斷定女事主在報告事件時曾落淚�A亦不同意許智峯的行為是較�u衝擊行為更嚴重�v的說法�C謝偉俊在記者會上回應指�A�u少數報告�v除了應否在上訴期間發表報告這點值得回應外�A其他質疑均對調查委員會報告的結論無影響�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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