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犯香烟海关罪应该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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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目前有多條法例,訂明走私香煙屬刑事罪行。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可公訴走私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和罰款二百萬元。不按照《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所訂條文而入口、管有或購買應課稅品,也屬刑事罪行。《應課稅品條例》曾在一九九五年修訂,最高刑罰由罰款十萬元增至一百萬元,最長刑期為監禁兩年,藉以阻嚇走私、非法分銷和零售應課稅品活動。自一九九五年生效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使當局可進一步加重走私煙販的刑罰和充公其走私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