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

作為一個未能在中學時合資格晉身理科組別,並因此無法在未來的職業生涯行醫的人,袁國強先生的仕途著實並不算太差。
Cover Story

從童年時在黃大仙的公共屋邨成長,到成為香港的現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先生確實進步長足。而作為六個兄弟姐妹中年紀最小的那位,他深知他必須盡快獨立及自食其力。

現年48歲的袁國強先生於上月的一個帶著秋涼的星期二下午,在其金鐘道政府大樓的辦公室接受《香港律師》的訪問。他說:「我的父親(為公務員)在我還未完成中學課程便已經退休了,所以我知道我不得不盡快在財政上獨立起來。」

「我不是一個很好的學生,無法(於伊利沙伯中學分科時)獲理科班取錄,而這代表著像醫科、工程學、電腦等等所有這些選擇,對我來說都是望塵莫及的。

由於擁有一對「非常傳統」的父母,對於兒子未能晉身理科亦意味著他們會有一定程度的失望。其父是「簡單地說,一名木匠,(他要處理)許多舊政府辦公室和法院大樓內的家具」,而他的母親是一位家庭主婦。他其他五名兄弟姐妹均沒有當上律師。

他憶述:「在那年代,醫生乃是非常受人尊敬的行業。事有湊巧,住在我們家對面的家庭有一個兒子成為了醫生,這正正就是為何我的父親希望(甚至更希望)我成為一名醫生!」

另一方面,法律全然並非次選,特別是當袁先生被認定為更為像一名「文」人。而這同時能滿足他盡快在財政上獨立的需要。

然而,假如沒有伊利沙伯中學中四那年所舉行的一場 ─ 他形容在那年代屬「相當罕見」的 ─ 職業講座,他可能根本不會選擇這個學科。他無法記起當時的講者是誰,只記得有兩位律師 ─ 一個是律師而另一個是大律師。

他說:「說句實話,在那時候作為一個(16歲)的青少年,你不大會知道你的未來會是怎樣的,但(我非常感激)我在伊利沙伯中學的七年時間非常快樂,這所學校非常不同的地方是,它是極少數會讓學生參與許多課外活動而並非僅是學業的政府學校的其中之一」。

隨後,袁先生取得相當不錯的學業成績,獲香港大學的法律學士(LLB)課程取錄,並於該大學取得法律專業證書(PCLL)。此外,他還於香港城市大學取得法律碩士學位(LLM)。他於1987年在香港獲認許為大律師,並於1995年在新加坡獲認許為訟務事務律師,隨後在2003年更在香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而且,他身兼多個其他要職,其中在2007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進入政府

袁先生加入了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的新班子,在2012年7月1接替資深大律師黃仁龍先生成為香港第三任律政司司長。就像前任律政司司長一樣,許多人認為袁先生的基層背景,在正值此時受到近年來「雙非」問題導致香港的分娩服務及醫院病床短缺,就此袁先生曾說過,政府會致力盡快以香港的法律制度解決這問題,而並不會透過相對不受歡迎的方法去解決,即向人大尋求釋法或修改香港的小型憲法 ─《基本法》。(見第18頁)

而另一點他跟前任一樣的是,袁先生認為他其中一個責任是建立和維持香港作為法律服務國際中心的地位,特別是調解和仲裁兩方面。

他說:「作為律政司司長,我肩負著各個不同的責任(例如)維持法治,包括保障人權而這些顯然都是重要的,無論我們在任何情況下也必須做到。另一方面,推動香港的法律基礎和法律服務也是非常重要的。」

「香港有這麼多的國際貿易一直在進行,我並不想單單把香港與中國大陸放在一起。但中國當然是一個主要及重要的因素。當談到法律服務,只要有生意、有商人的地方,便需要到法律服務。」

鑑於這回應可能與每一位律政司司長所作出的相像,袁先生於是進而向我們解釋他所希望見到的會有什麼不同。他說問題的關鍵是香港和地區的法律持分者之間要變得更積極主動。

他闡述:「我會把自己看作為香港法律服務的推銷員。」

「從2012年7月1日上任開始,我一直跟各個貿易組織進行溝通,而這表面上與法律沒什關係。但我也會跟他們見面、進行午餐會講座或在晚宴上演講等等,目的就是為了推廣法律服務,包括仲裁和調解。我還打算將資料反饋給我們的ETO(駐海外的經濟貿易辦事處),那麼當他們遇到其他國家的人士和商人,他們也能向他們提供資料。這也是我與不同國家的總領事會面時,一直在做的事情。」

沒有北京的影響

目前,袁先生專注於盡量邀請最多的全球性法律組織在香港設立辦事處,並以持續的政策作跟進。上月,海牙會議在香港開設其亞太區辦事處,此為其於區內的首間辦事處。海牙會議是一所致力於國際私法的全球性政府間組織。在9月初,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在香港開設了中國內地以外的首間仲裁中心。袁先生上月在仲裁中心於沿海城市南沙舉行的開幕禮上,也就香港的仲裁服務發表了演說。

他補充說:「我們現已在努力(跟其他組織商討中),我希望在今年的某個時間可以為你帶來更多好消息。」

他進一步以該等成就為例子,舉出儘管某些人士經常作出批評,但中國內地如何一直在幫助維護和促進香港的法治,而非影響著法治。其一是北京政府通過對東道國協議的討論,對海牙會議的設立上提供了協助。

他補充,另一個香港司法獨立的指標是英國上議院及其後的最高法院以及於採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所出版的課本中,引用香港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的裁決。

「自1997年(回歸)以來的15年間,(就一國兩制而言)無可避免地會有不同的意見出現,及需要對某些領域作出進一步的研究。而這些意見上的分歧都是合理的。袁先生說:「但僅僅有不同的意見出現,並不代表法治情況不健康。」

「(我們的終審法院的裁決獲英國上議院或最高法院引用一事)說明了我們終審法院的裁決的質素之高。(其他採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必須認為這是值得做的事情……事實上,這是一個很好的指標,而且我還沒有看過及聽說過任何企圖影響司法機構獨立運作的證據……平心而論,我認為這是(北京)中央政府的功勞。」

在其現職上,袁先生對於此等誤解非常重視,因為他大可不擔任這職位,尤其是因為他現時的收入對比作為資深大律師時為低。

他說:「就像我一直告訴我的父母和朋友,如果我並沒有當上這職位,那麼有某些事情我永遠不會有機會遇到,有某些事情我亦永遠不會有機會學習到,而那些事情正正是金錢所買不到的。」

縱然他非常成功,但袁先生坦承對於找尋另一半一事上仍然是「失敗」的。(「並非我想單身,但我覺得這相比起處理案件要複雜得多!」)

他還對越來越普遍的想法 ─ 要求苛刻的法律事業會對尋找另一半造成阻礙──抱有懷疑的態度。

袁先生向筆者提供意見:「(就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問題)我可能並不是最適合給予建議的人,但我認為這全是選擇和個性的問題。」

「僅僅因為一個人是律師,並不代表其不能擁有家庭。最重要的問題應該是:究竟你真正想怎樣?如果你享受比如說50-50的工作與生活平衡,那麼這樣對他來說是合適的。而其他人可能會喜歡80-20;有些人則可能會喜歡90-10。我認識的有些人甚至一周工作七天。但如果他們享受的話,有問題嗎?」

當然沒有問題。對於在黃大仙長大,現成為香港的律政司司長的男孩來說,什麼問題也沒有。

 

律政司提請終審法院向人大尋求釋法

在是次採訪過後,律政司提請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3)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尋求澄清人大於1999年作出的釋法的法律效力,以解決「雙非」嬰兒的有關問題就此,香港律師作出批評,擔心香港的司法獨立會受影響。在1999年的釋法中,人大表示《基本法》第24條指,除其他事項外,至少父或母一方是香港居民的子女才可享有居留權。

袁先生對記者說:「這次並非政府要求人大釋法。」

他說:「相反,政府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按照《基本法》第158(3)條,請求終審法院考慮就1999年釋法的法律問題向人大尋求澄清。」

「終審法院可自行決定是否提請人大釋法乃是《基本法》第158(3)條所賦予的機制……最重要的是,是否向人大尋求釋法的決定最終將由終審法院按照我們的普通法所作出。因此,這並不會對法治造成任何破壞或損害我們司法的獨立。」



Jurisdictions

張哲寧
《香港律師》編輯
Sweet & Maxwell執行主編
湯森路透
vince.chong@thomsonreut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