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投票的票數總和為什麽不等于立法會席位數?

香港立法會通過了香港政府對于四川雅安地震的捐款議案,結果為:23票反對、37票贊成、1票棄權。 而這一屆的香港立法會共有70個議席,參看:香港立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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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立法会主席宣布表决程序开始时,所有在场(不包括不打算“在场”)的议员需要按下“出席”按钮。

  • 未按下“出席”按钮,被视为缺席(absent),不参与本次投票。
  • 按下“出席”按钮人数如果不足半数(70/2=35人),则流会。

接下来,每个按下了“出席”的议员,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为“同意”“反对”“弃权”,也可以不作出判断,维持“出席”。其中按照惯例,立法会主席只投出“出席”票。

  • 如果是政府提出的议案:“同意”/ (“同意”+“反对”+“弃权”+“出席”)超过1/2,则议案通过。
  • 如果是议员提出的议案:需要在功能组别与地区直选两个分组中分别统计,“同意”/ (“同意”+“反对”+“弃权”+“出席”)均超过1/2,则议案通过。


立法会主席只投出“出席”票的原因:

  • 立法会主席除非遇到“同意”与“反对”人数相同的情况,不允许作出表态;但当此情况下,也不要求作出表态。
  • 议员(包括立法会主席)一旦投票,不得修改。

因此,立法会主席在选择“出席”后,“暂不”投出自己的一票,待观察除了自己投票外的结果后,再根据法例要求,作出或不作出自己的表态。


根据你具体的问题,23+37+1中未统计在内的包括:

  • 未按下“出席”按钮的议员,包括未出席,或不打算投票的议员;
  • 按下了“出席”按钮,但未作出判断的议员。

這個問題涉及兩個問題吧,一個是立法會會議法定人數,一個是議事規則的表決。

對會議法定人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B部17條說明:

17.會議法定人數

(1)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在內。

(2)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這個規則可以簡單解釋「投票的票數總和為什麽不等于立法會席位數」了。實際上,以上規則雖然簡單,但可利用的空間還是有的。例如去年香港立法會的拉布戰(Filibuster)中,拉布方黄毓民、陈伟业、梁国雄等人發言間多次要求點算議會出席人數,令會議暫停超過20次,成功將會議時間拖長。另外夠無聊和卑鄙的話,確實有些流氓手段可能導致會議流會,比如說前幾天社民連的某位成員,通過將大樓電梯每一層都按下,差點讓兩位議員無法在主席傳召後的15分鐘趕到、造成流會。

對議項的表決,J部說明:

46.就議案作出決定

(1)除 本議事規則第49B條(取消議員的資格)及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以及《基本法》第五十二(二)條、第七十三(九)條(關乎彈劾案的部分)、第一百 五十九條、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議案,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2)由議員提出的議案(但根據第(1)款所提述的例外議事規則或《基本法》條文動議的議案除外)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須分別獲下列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a)功能界別選擧產生的議員(第I部分);及

(b)地方選區直接選擧產生的議員(第II部分)。
(2004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其實維基裏面有說啊,你沒看清楚罷。

分组点票
《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现时由议员提出的个人议案或法案修订,表决时须以分组点票方式点算,要同时得到地区直选功能界别界别的过半数出席议员投票赞成(2004年之前,选举委员会当作直选界别分组),议案才获通过。而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须获得过半数出席议员投票赞成,即为通过。反之,前立法局所有辩论之议案(包括议员提出的议案或修订),以多数票决定。港督或主席在相等票数时才会多投决定性一票。

所謂分組點票,就是議員提出的議案需要「地區直選」組的議員,以及「功能界別」組的議員,分別投票過半通過,才算通過。而政府提出的法案,是全部議員投票贊成就算通過。這說明什麼呢,這說明政府擁有立法的主導權。比如說最近碼頭工人的罷工浪潮,引起了很多香港人對勞工保障不足的不滿,並且詬病政府在推動相應法例上不力;因為很多時候保障勞工的法案在直選議員中獲得通過,但在商界人士居多的功能界别組卻被否決,如果由政府提出法案,通過的難度就不會這麼大了。

謝邀。

參:

【1】香港立法會-議事規則【2】香港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