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盼藻礁公投有轉圜空間,公投前環團若與政府達成共識,就可以依法停止公投程序。但中選會表示,公投二階連署依法無撤案規定;且公投法第19條停止公投規定,適用的是「立法原則創制案」,但藻礁公投屬性為「重大政策之複決」。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僅適用於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及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等4項。依據藻礁公投提案函內容,提案領銜人潘忠政勾選的是「重大政策之複決」案。
對於詹順貴期盼引用公投法19條規定,讓藻礁公投有中止。中選會發言人陳朝建表示,依公投法第19條規定,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條文所稱創制案是指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而非此類以外的公投案,當然也不包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等。
陳朝建也說,公投案經領銜人勾選為「重大政策之複決」,其後依法再經聽證會的舉辦,以及中選會委員會議的審定,也確認為「重大政策之複決」的公投案,因此本案並非立法原則的創制案。
此外,針對公投法第11條有關撤案規定,亦即「公民投票案於主管機關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中選會也表示,公投提案一階提議可以撤案,但二階連署,依法並無撤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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