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
行政院會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仍然違憲嗎 ?
目前
藥師法第11條因大法官於去年宣布違憲後,限定在今年七月前要修改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與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經過多次協商後,修訂行政院版本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
國民黨籍不分區立委蘇清泉醫師卻自行另提不同政院版本,並且結合其他黨籍立委欲推翻行政院版本。
原本個人傾向主張非常態性非長期性支援的版本
仍然無法獲得大家的認同
那麼也就只有行政院會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可用了
這個由行政院會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並沒有違憲
也是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與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經過多次協商後的結果
同時說到支援是否有其必要性?
血滴子已經寫得清楚明白
http://fdaforum.net/phpBB2/viewtopic.php?t=15924
以上
http://www.taiwan-pharma.org.tw/weekly/ ... 71-2-1.htm
藥師法第11條因大法官於去年宣布違憲後,限定在今年七月前要修改。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與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經過多次協商後,修訂行政院版本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國民黨籍不分區立委蘇清泉醫師卻自行另提不同政院版本,並且結合其他黨籍立委欲推翻行政院版本。
蘇清泉漠視用藥安全的輕率修法,引發各地方藥師公會自發性陳情,包括宜蘭縣、桃園縣、花蓮縣、台中縣、台中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等公會陸續至國民黨各地方黨部陳情,提出質疑及抗議有關藥師法第十一條,國民黨立委為什麼不支持自己執政的行政院版本?
行政院會通過「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 ... D2ED269463
日期:103-04-24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表示,102年7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11號解釋,「藥師法」第11條限制藥師僅能於一處執業的規定,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的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的需要時,設必要合理的例外規定,對於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的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103年7月31日)失其效力。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屆滿後,致藥師的執業無所適從,因此擬具「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係增列但書規定,針對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從事公共衛生服務或藥事照護服務,而需要於執業場所以外之處所執行藥品調劑、管理工作或藥事照護服務工作時,得合法於他處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