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猝死,法院认定为工伤,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法院认定下班用微信工作猝死为工伤#】近日,广东广州。#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网友热议。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
关注者
38
被浏览
12,990

21 个回答

工作打破边界侵入生活在先,认定工伤的标准也该与时俱进向前一步了。

本案当事人是突发疾病当场死亡,要认定工伤只能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况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个要素。

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指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日常上下班时间,当然也包括了包括职工加班加点时间、值班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内的短暂休息时间。被害人虽然在发病时已经下班,但聊天记录显示仍在使用微信与客户和同事洽谈工作,是工作时间的延长。

同样,尽管发病时的办公地点在家不在公司,但工作地点并不是认定工作岗位的必要条件,只要员工依然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就可以认定员工还在工作岗位上。

涉事公司也别觉得自己吃亏了。既然公司享受了员工下班后加班带来的红利,剥夺员工下班后正常生活的时间,就该为员工在此期间突发疾病去世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人社局在认定工伤时,是否也能多从保护员工利益角度出发,而不是机械执法呢?

认定工伤的标准非常严格,这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判决起了一个示范标杆到作用,对于未来的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但是这个案子最终会不会申请再审,目前不得而知,希望不会,这样的结果是最好的。

如果说该员工的工作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是他所处理的事物和公司有直接的关联关系,那是不是可以认定居家办公就是一种办公环境以及办公时间的延续呢,现在按照法院的二审来看,认定了这个事实。

所以,现在我们的工作很大程度上是使用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完成,而且这些工具的完成不需要时间空间的要求,只要手里有这类电子工具即可,这也就现在很多时候明明在家休息,却变成了在家加班,手机工作信息没完没了,这个案子就给我们所有的劳动者提了醒,我们要有安全意识以及证据收集意识,对于所有的居家办公的各类信息均要最好保留,因为这些可能未来就是我们的保障,另外也要慎用清理功能,保证各类通话聊天记录的有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