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設金及寶石交易兩級註冊制 加強監管逾12萬元現金交易

政府擬設金及寶石交易兩級註冊制 加強監管逾12萬元現金交易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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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早前向公眾諮詢有關加強打擊洗錢規管的立法建議,包括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兩級註冊制度。後者指如註冊交易商進行12萬港元或以上的大額現金交易,須履行法定資金籌集要求,「貴重貨品」指任何出自或鑲有貴重金屬或寶石的珠寶、手錶、服裝、配件、裝飾或其他製成品,而其價值至少有50%來自貴重金屬或寶石。註冊制度由海關關長運作。至諮詢期結束,當局共收到有13份相關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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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建議修訂《打擊洗錢條例》,為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制定兩級註冊制度,如進行12萬港元或以上的現金交易須履行條例所訂的法定要求。受規管活動包括貴重金屬、寶石或貴重貨品的交易、進出口;製造或提煉;進行加工;發行、贖回或交易貴重資產工具;或上述事項擔任中介人。註冊制度會由海關關長運作,會備存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登記冊,供公眾人士查閱。

不論有無加工 價值50%來自金或寶石屬「貴重貨品」

定義方面,「貴重金屬」指不論已加工或未加工的金、銀、鉑或其他鉑類金屬,即銥、鋨、鈀、銠、釕 ;「寶石」指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翡翠或珍珠;「貴重貨品」指任何出自、包含或鑲有貴重 金屬和或寶石的珠寶、手錶、服裝、配件、裝飾或其他製成品,而其價值至少有50%來自貴重金屬和或寶石。有意見關注,50%價值門應按貨品的零售價格所決定,當局同意。

「貴重資產工具」指,包括任何由一種或多於一種貴重金屬、寶石或貴重貨品支持的票據或工具,讓持有人擁有有關資產的權利,但不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管的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或認可結構性產品。

政府擬設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兩級註冊制度。(資料圖片)

第一級註冊只須商業登記、地址、聲明

第一級註冊,申請人只須提供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所有與營業地點有關的香港地址,以及作出聲明確認基於合法目的註冊,無須履行《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所訂要求。至於第二級註冊,申請人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與現時受條例規管的其他指定非金融業準則相若。第二級註冊交易商須遵守條例附表2所載的規定,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可續期。已註冊人士可申請轉至另一級註冊。

境外交易商如在香港進行涉及12萬港元或以上的現金交易,須向海關關長申報。(資料圖片)

珠寶展境外交易商離港前須申報12萬元以上現金交易

當局會調整建議,明文豁免受《當押商條例》規管的持牌當押商,以免出現監管重疊。另外,香港每年舉辦多個珠寶展銷會,境外交易商僅屬短暫留港,其洗錢風險較低, 故建議豁免境外交易商註冊,不過如在香港進行涉及12萬港元或以上的現金交易,須在交易完成後起計一日內,或在離開香港前,以較早者為準,向海關關長申報交易。

如境外交易商並非通常居於香港、在海外成立的公司,又未有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為非香港公司,在香港沒有固定營業地點,以及在任何一年內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合共不超過60天, 則可獲豁免註冊。並建議,境外交易商如不遵守現金交易申報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萬元和監禁三個月。

料註冊制度生效前設180天過渡期

當局建議在註冊制度生效之前已在營運的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可享有180天的過渡期以申請註冊,期間經營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會被視作已妥為註冊進行相關業務,直至註冊申請獲批為止。當局目標在2021-22立法年度,將擬備修訂條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