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決裂 錢財如何處理? 3項重點分手前要安排好 - 香港經濟日報 - 理財 - 個人增值 - D230227

感情決裂 錢財如何處理? 3項重點分手前要安排好

個人增值

發布時間: 2023/02/27 17:58

最後更新: 2023/02/2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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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情終結,難免會有金錢瓜葛,紛爭少則鬧上法庭、大至招至殺身之禍。近日震驚全城的蔡天鳳碎屍案,死者為前夫一家買入逾7,000萬加多利山的豪宅物業供居住後,擬出售該物業,疑因此慘遭兇殘殺害。到底戀愛期間直到分手後,兩人應該如何處理及分配資產,才能令雙方滿意? 以下就看看應處理不同財產應注意哪些事項。

1. 愛侶之間可能不是「還得到先好借」
熱戀中的情侶,錢財上有不少往來,或向另一半提供財政支援,熱戀期間自然很少會寫下借據,所以一但分手後,想追討欠債就更困難。雖然男女朋友之間共渡難關是人之常情,但亦需要有心理準備對方會不還錢。如果借款金額小,自然不應斤斤計較;但如果是大額借款,借之前必定要想清楚。而作為借款人,對方即使是愛侶,應亦依時還款,因為無論對方是任何關係,誠信都必不可少。

以金錢表達愛意,亦不宜把錢財權交給對方控制,要保持財政獨立。兩人拍拖時計劃合伙,理財投資或做小生意等,亦要及早考慮分手時如何處置資金,除了簽訂同意書,最好的做法是盡量簡化雙方的錢銀關係,實現財政獨立,拒絕充闊佬或依賴伴侶供養,以公平為主,避免墜入愛情黑洞反招仇恨,導致情財兩失意,甚至人身安全不保。


2. 禮物屬「餽贈」  打官司也難以追討
過時過節,情人之間送禮吃飯的支出,曾經為對方購買的物件,包括名牌用品、珠寶、股票等,如果只是作為禮物,代表已經在沒有條件的情況下送出,另一方已經收下,贈送者在分手後並不能向另一方追討那些已送出的禮物。因此拍拖期間送的昂貴禮物,分手後想索回要有充分理據,即使到法庭亦要充分證明是受到欺騙,或作出饋贈時是受到脅逼、或不當影響的話,法庭可能判定該項饋贈無效。

簡單而言,贈送者是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裁定饋贈屬於無效,要求取回該禮物,但必須留有單據等證據,否則難以追討。另外,亦要留意放在對方家中的物品,分手後不一定能取回,所以送禮及開支需要按自己的能力,貴重物品亦不應和對方共用或暫存他人家中,避免損失。


3.物業
由於香港有首置印花稅,為了慳稅,借用伴侶或親屬名義置業十分常見,但亦是最常見的紛爭之一。蔡天鳳借前家翁的首置名義買入,據悉節省逾700萬稅款,但就在賣樓時引起不滿。為了更好地避免分配權益糾紛,應該及早為物業安排達成共識,或由情侶雙方共同擁有物業。

說到共同擁有物業,香港最普遍的分為是「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兩種,兩人若以分權共有方式買入物業,地契會清楚列明雙方各自擁有的物業權益的比例。因此分手後賣樓,在扣除按揭、稅項以及有關開支後,可以按所得收益按契約上列出的比例分配。

如果是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購買物業,而分手後雙方就不能達成共識的話,其中一方可按照法例通知業權分割向法庭要求把該物業頒令出售,或是交由法庭處理。

一個較決斷的方法是,一旦結束愛侶關係或者離婚,所有的共同投資,無論是股票、物業或是其他金融產品,最好都同時賣掉,雖然有可能蒙受投資損失,但總好過日後有金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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