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導護志工團隊:
(一)成立時間:民國84年9月
(二)成立目的:
1.充分運用社區資源,協助學校達成教育目標。
2.激發家長及社區人士主動關懷學校的熱誠,並協助其在服務奉獻中獲得自我肯定。
3.增進家長對學校各項事務之參與感,以提升教育的功效。
4.維持交通秩序,確保學童上下學安全。
(三)服務項目:
1.協助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之維護與指揮。
2.協助維持校園安全與秩序,並處理偶發事件。
3.協助學校門禁管理及巡羅校園各角落。
(四)志工人數:
交通導護志工成立初期約十餘人,參加人數愈來愈多,目前已有三十七位志工。設有組長、副組長各一人,負責工作分配、協調、聯絡等工作。
本志工團隊因表現優異,已有趙雪卿、李麗粉、陳寶川等多人榮獲優良志工,接受縣政府公開表揚。
二、品格教育志工團隊:
(一)成立時間:民國92年6月
(二)成立目的:
1.培養「品格第一」的現代國民,從兒童教育開始,幫助學生以美好品格建立成功人生。
2.預防中輟學生,提高學生學習興趣。
3.落實道德與生活教育合一,關懷弱勢學生。
4.透過教師、家長、義工的合作,落實生活及道德教育。
(三)實施方式:
1.定期舉辦品格教育志工教學研討會,充實品德教育知能。
2.參加校外機構舉辦之品德教育學術研討會。
3.利用晨光時間分組至班級時實施品格教育---說故事、靜思語、討論、歌曲教唱等活動。
4.編訂品格教育學生教材,落實生活及品格教育。
(四)志工人數:
本校品格教育志工目前共二十人,設組長一人,負責活動規劃、聯絡等事宜。
親愛的家長:您好
本年度學校各項活動在各位家長的支持下,順利推展,非常感謝您。更歡迎您加入本校的義工團體,為東芳兒童盡一份心力。
本校的義工制度,在所有愛心媽媽的努力下,做得有聲有色,獲得全校師生的認同與肯定。目前設有交通導護組,故事媽媽輔導組、補救教學組、品格教育教學組共四組,在愛心媽媽無怨無悔為小朋友服務下,學生安全有保障,學業有進步。如果各位家長有空的話,歡迎踴躍加入義工行列。服務日期從新學年度(九月份)開始,服務時間如回條。
感謝您,更感謝所有的愛心媽媽。祝您
健 康 愉 快
校 長 利明盛
彰化縣東芳國小 家長會長 吳世文 敬啟93.6.
回 條
□參加交通導護組 (上午七時十分至七時四十分)(每星期服務約兩次)
□參加故事媽媽輔導組 (暑假七、八月每星期二上午9:00至10:30研討)
□參加補救教學組 (每星期一、二、五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十分)
□參加品格教育教學組 (每星期四上午七時四十分至八時三十分)
□未克參加
班 級: 年 班
學生姓名:
一、時間:94年3月20日(星期日)
二、地點: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公園、龍鳳谷及硫磺谷遊憩區)
三、參加人員:本校交通導護、補救教學、品格教育義工及其眷屬(配偶、子女)
四、費用:1.義工本人:由家長會全額支付。
2.眷屬:幼稚園以下每人400元、小學(含成人)以上每人450元。(以上費用含車資、門票、50萬元保險、早餐、晚餐、雜費)
五、注意事項:
1.義工本人參加,眷屬方可報名參加。
2.當日午餐請自備(提供早餐、晚餐)。
3.請穿著輕便服裝、布鞋,並攜帶禦寒衣物、雨具、個人藥品。
4.當日早上6點於學校門口集合出發。
六、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4年3月1日(星期二)接受報名,預定120人,額滿為止。
七、報名方式:請填妥報名表,連同參加費用(眷屬)向各組組長或學校訓導處報名。
交通導護組:李麗粉 補救教學組:陳淑華 品格教育組:柯麗楓
路口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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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 上 值 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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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門 口 |
彰 馬 路 豆漿店) |
彰 鹿 路 (山二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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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林秀姿 廖水玉 王梨朱 劉阿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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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彩雲 唐麗美 梁 梨 李翠蓉 吳玉環 |
※劉秀卿 吳周党 張慶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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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洪春美 王梨朱 王周秀祝 |
※陳彩雲 黃明女 吳玉環 楊婕妤 梁 梨 |
※張慶宗 劉秀卿 吳周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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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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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春美 邱美櫻 廖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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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寶川 張昭子 黃鵬堯 彭秀妹4 游秀萍 |
※許淑慧 黃玉霞 阮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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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劉阿妙 邱美櫻 王梨朱 |
※廖貴鸞 游秀萍 張月桂 蔡柔柔 張昭子 |
※許淑慧 阮淑珍 陳芬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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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李翠容 唐麗美 楊婕妤 |
※柯妙柿 林淑美 廖貴鸞 蔡柔柔 鄭秋香 |
※葉美珍 李文雅 陳美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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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一) 早上值勤;每天早上七時五分至七時三十分止。 (校門口)值勤七時十分至七時四十分止。 (二) 名譽隊長:趙雪卿 隊長:李麗粉 副隊長:陳寶川 (三) 總幹事:葉美珍 活動組:葉美珍、王淑娥 財務:張月桂 文宣:陳美惠 (四) 各路口聯絡人(彰馬路 廖貴鸞、黃明女、楊婕妤) (彰鹿路 黃玉霞、劉秀卿、阮淑珍)(校門口 王周秀祝) (五) 請準時值勤,感謝您。 (七)彰馬路彰鹿路指揮(打※記號者)請負責吹哨子。 (八) 導護旗竿:彰馬路放在豆漿店,彰鹿路放在紅綠燈下民家。 (九) 本表從94年2月14日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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