療程結束後五年又復發,葉金川自述淋巴癌病史與治療新發展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疫情爆發之際,我開始出現頻繁的咳嗽,分別去了家醫科、耳鼻喉科、氣喘專科給醫師檢查,都看不出來是什麼問題,咳嗽也沒有解決。後來,我將檢驗報告給血液腫瘤科醫師看,他一看毫不猶豫的指出,是淋巴癌復發了。
文:葉金川(中華捐血運動協會理事長)
我被診斷出罹患淋巴癌是在2015年1月,到2022年1月,與淋巴癌纏鬥已七年。我所罹患的淋巴癌是邊緣區B細胞淋巴癌(Marginal Zone B Cell Lymphoma),屬於低惡性度,癌細胞較像正常的淋巴球,分化及增長速度較慢,相較於中惡性度與高惡性度淋巴癌,它可能比較不容易被防衛系統辨識出來,不見得比較容易治癒。
五年後,淋巴癌再次復發
發現罹患淋巴癌後,我從2015年3月開始進行治療,包括電療15次、標靶治療六次,2015年6月療程結束,經過檢查確認已無淋巴癌徵兆,算是癌症緩解了(remission)。
沒想到2020年1月,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疫情爆發之際,我開始出現頻繁的咳嗽,分別去了家醫科、耳鼻喉科、氣喘專科給醫師檢查,都看不出來是什麼問題,咳嗽也沒有解決。後來,我將檢驗報告給血液腫瘤科醫師看,他一看毫不猶豫的指出,是淋巴癌復發了。
這次發病距離第一次確診已超過五年,我原來認為,治療完成五年內沒有復發,應該是好了,不會再復發,但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標靶治療雖然可以殺掉癌細胞,然而沒有被辨識出來的癌細胞會躲起來,沒有被發現,因此實際上可能會延後復發的時間。
雙管齊下,癌症復發也獲緩解
淋巴癌復發,來勢洶洶,第一次罹癌被診斷是二期,受侵犯部位為眼窩及淚腺。第二次罹癌診斷則是第四期,受侵犯部位包括肺部(肋膜積水)、後腹腔膜及骨髓,主要問題是肋膜積水造成的氣喘、咳嗽症狀。
我從2020年5月開始接受化療及標靶治療,直到2020年10月,完成6個療程。第一次罹癌時,我接受了電療及標靶治療,沒什麼副作用,第二次罹癌則用化療及標靶治療,副作用就比較強烈。
化療藥物在殺死癌細胞的過程中,也會殺掉正常的造血細胞、幹細胞、毛囊細胞等,我沒有掉頭髮,但頭皮會癢、身體出汗也會癢、指甲變形、有傷口不容易癒合、貧血狀況,也容易瘀血及出血。整個療程中,也發生過三次的綠膿桿菌感染,是比較危急的狀況。慶幸治療結束後,淋巴癌終歸緩解。
台灣罹患淋巴癌的人數:每年3000多人
台灣罹患淋巴癌的人數每年大約有3000多人。淋巴癌類型有4、50種,不過依據癌細胞型態、生長及變化速度、預後狀況,主要可區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何杰金氏淋巴癌(Hodgkin's lymphoma),較容易治療,預後也較好,但是這類型癌症比例不多。
第二類為非何杰金氏淋巴癌,包括B細胞淋巴癌及T細胞淋巴癌;T細胞淋巴癌為中高惡性度,較難治癒,罹患者比例約占非何杰金淋巴癌的10~15%。其餘大多數是B細胞淋巴癌,濾泡性B細胞淋巴癌是較低度癌,例如知名企業家李開復罹患的是這種型,治療效果與預後最好;我罹患的邊緣區B細胞淋巴癌算是中低度型。
另外,也有比較難處理的B細胞淋巴癌,例如被套型淋巴癌、瀰漫性大細胞淋巴癌及Burkitt淋巴癌。
淋巴癌雖然區分為這麼多類,不過,治療方式大同小異,不外乎電療、化療及標靶治療。
標靶治療指的是,癌細胞會生長出正常細胞沒有的抗原例如CD20,用基因合成的單株抗體可對抗有CD20的細胞,把癌細胞瓦解。
化療則是依據使用藥物劑量強弱區分,藥效強、殺死癌細胞力道強,但副作用也高;反之,副作用較弱,藥效就低,可能較容易復發。
淋巴癌治療的新發展──自體骨髓移植及免疫治療
癌症治療至今有了新發展,例如自體骨髓移植及免疫(細胞)治療。自體骨髓移植方式是在癌症復發前,先儲存健康的自體幹細胞,若是癌細胞復發,可進行較高劑量或是較強的化療,再將儲存的幹細胞植進身體(也就是骨髓移殖),讓身體能加速長出正常細胞,就像全身換血一樣。
第二次淋巴癌緩解之後,我也儲存了自體幹細胞,但是抽了兩天,只抽出100萬個幹細胞,離目標200萬個還差一半。雖然如此,至少自體幹細胞移植不會產生排斥,屆時挑戰的是移植入身體後生長的速度及數量,這也是和死神拔河的時刻,如果能在移植30天內長出新細胞,而且細胞數量足夠能夠產生免疫力,就算成功,這可以說是進行高強度化療的補救方法。
免疫(細胞)治療是癌症的最新療法,台灣目前已被核准進行的醫院大約只有十幾家,主要方式是先收集儲存病人的T細胞,再用基因工程方式「改造」T細胞,使其成為有能力對抗癌細胞的「殺手」細胞,這種技術稱為「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
原則上,我們體內的T細胞不會辨識「敵人」(癌細胞),一般有病源入侵,巨噬細胞先出動吞噬及分解異物,但是它的能量有限。下一步就是靠樹突細胞把關,辨識出癌細胞特徵,並將訊息傳送給T細胞,T細胞因此學會辨識,進而有能力殺掉癌細胞。
免疫(細胞)治療使用的方式,就是將能辧識癌細胞的抗體嵌合入T細胞,使其能夠產生辨識癌細胞的能力,治療時再將這些已嵌合辨識抗體的T細胞植入身體,就能自己啟動巡邏、辨識及獵殺癌細胞的功能。
癌症治療不斷進展
科學發展日新月異,治療癌症從早期的電療、化療,再則有標靶治療,及骨髓移植、自體骨髓移植,至今有免疫(細胞)治療。不光是治療淋巴癌或血癌,現在許多固體癌症的治療也都朝向免疫(細胞)療法發展。
我的一個朋友患有慢性粒細胞白血病,他的治療史也跟著科技發展前進,一開始用化療,後來癌症復發只好用異體(他人的)骨髓移植治療,後來又出問題,剛好標靶藥物問市,也就是使用電影《我不是藥神》中所提到在台灣被稱為「基利克」的標靶藥。就這樣隨著新治療方法發展,他和癌症奮戰超過30年以上,一直到現在,還是活蹦亂跳的過他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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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