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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永鋕事件

  葉永鋕事件發生於2000年4月20日。當時就讀屏東縣高樹國中三年級的葉永鋕,於當天第四節音樂課下課前五分鐘,向老師報備上廁所,結果在廁所內發生意外,嚴重顱內出血,經送醫仍於隔天宣告不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驗屍鑑定報告,認定葉永鋕是本身疾病致使如廁後跌倒、後腦撞擊地面導致顱內出血致死。另一份臺大醫學院檢驗報告,則認為葉永鋕如廁前並無病癥。但在第一審判決中,顯然並未釐清兩份鑑定報告死因的不同,而於2001年1月19日直接宣告一審判決被因過失致死起訴的校方人員無罪。
  事件發生後,許多關注婦女、人權、教育及同志平權等民間團體共同抨擊校方處置不當。5月間,紀錄片導演陳俊志及人本教育基金會屏東分會進入高樹國中進行訪談;6月2日教育部由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紀惠容、王麗容、畢恆達、蘇芊玲四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7月底完成調查報告,強調本案與校園性別歧視和暴力有關,並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學生人權、校園安全空間暨危機處理等面向,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婦女新知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及後來於2002年11月成立的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持續陪伴葉家進行司法訴訟,希望法院及社會大眾能重視葉永鋕事件背後性別歧視及性別霸凌的事實,並列為審判依據。
  葉永鋕因陰柔的性別特質,長期在校園內遭到同學的霸凌。從國小開始,葉永鋕常會被男同學脫褲子「驗明正身」,迫使葉永鋕自行發展出一套上廁所求生之道,其一是利用上課的時間向老師報備上廁所,其二是使用女生廁所,以避開不必要的危機。事件發生當時是第四節課,現場並無人證,而校方也很快請學生打掃,清理血跡,事發現場幾近被破壞。屏東地檢署因此認為無法證明校方湮滅血跡是故意妨礙刑事偵查,故不予以起訴。
  2004年6月23日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通過,該法第12條明文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本法條之立法說明即提到葉永鋕事件。
  歷經多年的司法訴訟,2006年9月12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宣判三名被告校長、總務主任、庶務組長,因未營造安全、合乎衛生之環境,以維護學生在校之人身安全,導致被害人滑倒死亡,依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各判處5個月、4個月、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被告不得上訴,此案至此定讞。
  2006年12月底,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出版《擁抱玫瑰少年》一書,紀錄了葉永鋕事件的整個過程和檢討。2010年高雄同志大遊行,臺灣同志諮詢熱線更邀請葉永鋕媽媽陳君汝女士擔任活動大使。葉永鋕事件可說讓臺灣的性別平等教育,更往前邁進了一大步。
  
撰稿者:瑪達拉‧達努巴克
最後修訂日期:101年01月04日
參考資料:
1 畢恆達。2000。〈從兩性平等到性別平等:記葉永鋕〉。《兩性平等教育季刊》,(13):125-132。
2 達努巴克。2002。〈擁抱玫瑰少年〉。收於《感謝那個性擾擾學生的男教授》。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編。臺北:女書文化。
3 蕭紫菡。2007。〈七年後,葉媽媽仍在追溯真相!〉。《人本教育札記》,(216):52-55 。
4 蕭紫菡。2007。〈達努巴克:永鋕走後,我才重新思考怎麼辦? 〉。《人本教育札記》,(216):56-60 。
5 蘇芊玲、蕭昭君編。2006。《擁抱玫瑰少年》。臺北。女書文化。
6 蘇芊玲、黃筱晶。2006。〈我的兒子葉永鋕-專訪葉媽媽陳君汝女士〉。《性別平等教育季刊》,(38):120-128 。
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更(二)字第169號。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