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鴻蒙」商標申請被駁回 曾訴稱「鴻蒙」是國民級喜愛品牌

華為「鴻蒙」商標申請被駁回 曾訴稱「鴻蒙」是國民級喜愛品牌

撰文:林瑾 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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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5月12日公開了華為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華為「鴻蒙」商標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華為「鴻蒙」商標訴訟事件起源於2020年5月,當時,華為申請註冊的第38307327號「鴻蒙」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理由是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第三十條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據法院審理查明信息,有兩家公司註冊有「鴻蒙」相關的商標信息,包括北京海岸鴻蒙標準物質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和河北鴻蒙廣告發展有限公司。

華為曾訴稱,這兩家公司的商標在核定服務上不存在實際使用,共存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而且,這些商標因至少連續3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銷申請,即將被撤銷,不應構成華為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請求法院暫緩審理。此外,華為認為,這兩家公司的商標與華為申請註冊的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差異,尚可區分,不構成近似商標。

華為還稱,「鴻蒙OS」系統具有重要意義,「『鴻蒙』是具有國民級的支持與喜愛的品牌,在全國人民心中有不可動搖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並與華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緊密、穩定的對應聯繫,這些商標共存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華為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判決書。(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鴻蒙」。引證商標一為圖形文字組合商標「CRM鴻蒙及圖」,其中文字識別部分為「鴻蒙」。引證商標二為純文字商標「鴻蒙」。訴爭商標的文字與引證商標一的中文識別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發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文字與引證商標二的文字完全相同,僅在文字字體上存在差別,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指出,華為提出暫緩審理案件的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支持。與此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註冊申請的理由正當、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華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華為的訴訟請求,同時由華為承擔100元人民幣的案件受理費用。

此前,華為已經申請註冊「華為鴻蒙」商標,申請日期是2018年8月24日,註冊公告日期是2019年5月14日,專用權限期是從2019年5月14日到202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