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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艙行李事故航空公司賠償政策不一且欠透明 問清申索上限及程序以保權益

  • 2023.09.14

疫情後全球旅遊業復蘇,不少人紛紛外遊,再次享受旅遊樂趣。若在行程中出現行李延誤、損毀或遺失,必然感到非常掃興,亦會費時失事。消費者委員會調查了22間有經營往來香港航班的航空公司在國際航班的行李賠償安排、申報方式、索償細節等,結果發現雖然全部航空公司均有為遇上行李事故的旅客提供賠償方案,但在現金津貼、行李遺失定義、是否受理易碎或貴重物品的索償等多方面均有不少差異,部分公司在賠償細節上欠透明,甚或常以「視乎情況」來處理旅客申索,容易引起爭拗。有8間更沒有回覆消委會的查詢,令人遺憾。消委會呼籲航空公司應提供更具體和準確的資訊,避免引發爭端。消費者遇到行李事故時一般受到國際公約保障,但亦要清楚了解有關賠償額上限未必足夠完全彌補行李存有貴重物品的損失,宜加購保險。另外,寄艙前可為行李拍照記錄,以及將易碎與貴重物品放置於手提行李內,同時亦要留意各間航空公司不同的申索要求及時限,並保留所有溝通紀錄,以備日後之用。

國際公約訂明航空公司責任  惟需留意賠償上限

旅客乘搭國際航班時一般受到《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保障。兩條公約規定了航空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須承擔的責任,包括若手提行李的損失是由於航空公司或其員工的過失造成,又或寄艙行李若是在航空公司掌管期間因延誤、遺失、損毀而對乘客造成損失,除非該行李本身存在缺陷、質量問題或瑕疵,或因乘客疏忽所致,或(如《華沙公約》適用)航空公司已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有關措施)以避免有關損害。

公約亦訂明航空公司須就行李事故而承擔的最高賠償額,但兩條公約計算方法各有不同。《華沙公約》適用的國際航班,寄艙行李的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17個特別提款權(約港幣$177),手提行李為每名乘客332個特別提款權(約港幣$3,460);若《蒙特利爾公約》適用,不論是寄艙行李或是手提行李,兩者合共的最高賠償額為每名乘客1,288個特別提款權(約港幣$13,430)。假如寄艙行李的價值較高,未必足以補償全數損失。

消費者亦要注意,公約雖然涵蓋國際行程中的內陸航段,但若整個行程只局限於同一國家或地區內,相關航班則定義為內陸航班,有關行李事故的賠償責任和金額將根據當地法規而定。

行李延誤現金津貼相差近4    實報實銷忌買貴價代用品

出外旅遊時,萬一抵埗後寄艙行李未有同時送達目的地,首要任務便是馬上大費周章補購日用品、衣物或其他必需品。所有航空公司均表示,乘客在這情況下可報銷相關臨時開支,惟其中3間表明寄艙行李需延誤超過24小時才符合資格報銷。在報銷金額方面,個別航空公司有特別做法,例如有特定的報銷金額上限、指明一些可繼續使用的物品(例如衣物)只作半額報銷,但部分航線或因個別國家的法規要求(例如美國、加拿大)而不受該做法所限。除實報實銷外,有一半(11間)航空公司會為行李延誤的乘客提供一筆過現金津貼,由最低折合約港幣$237至最高約港幣$1,177不等,相差近4倍,而其中3間公司的現金津貼額,會因應乘客的機艙級別而有所調整。此外,有1間航空公司會以行李每延誤24小時的計法,向乘客發放折合約港幣$275的現金津貼。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因行李運送延誤而要購買必需品,必須保留所有購買單據作報銷之用,同時應避免選購較昂貴的商品,以免航空公司以價錢不合理為由拒絕報銷,或只作部分賠償。此外,若航空公司提供的現金津貼不足以彌補購買必需品的支出,消費者仍然可就差額提出索償。然而12間航空公司均指出,若行李延誤發生於返回原居地的回程航班,例如一名香港居民外遊返抵本港時發現行李未有同時送達,航空公司或會推斷該乘客家中有足夠衣物和衞生用品,或會因此理由拒絕為購買相關代用品的開支作出賠償。

消費者亦要留意,若確認未能於行李領取處找回寄艙行李,應盡快前往航空公司的行李服務櫃位報告,以獲取「行李事故報告書」。乘客一般亦可在21日內透過電話、電郵、網上表格等方式作事後申報。

行李箱輪子與把手損毀受國際公約保障  貴重物品宜早申報

除了行李延誤,旅客較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寄艙行李有不同程度的損壞。若在運輸過程中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導致較嚴重的損毀(例如外殼崩裂),乘客有權要求航空公司對此負責。有15間航空公司表示會嘗試為乘客維修,有19間稱若無法維修,可給予金錢補償,另有15間表示可提供替代行李箱。惟消費者應留意補償金額受不同因素影響,例如能否提供購買單據、使用年份、航空公司所套用的折舊率、公約的最高賠償額等,而替代行李箱的款式、牌子和價值亦未必與原先的行李箱一致。

至於行李箱輪子或把手等突出部件若受損,不同航空公司的做法不一。有3間表明不會為此等部件受損承擔責任,8間表示會負責,其餘的則有各自詮釋或未有提及具體做法。根據美國運輸部的指引,倘若行李箱的輪子或把手等突出部件受損,航空公司不應將其當作正常磨損而拒絕賠償。根據《蒙特利爾公約》與《華沙公約》,任何旨在免除承運人責任或降低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條款均屬無效,故此消費者可引用相關理據,要求航空公司作合理賠償,否則可能有違公約規定。

另一方面,消費者若在離開機場後才發現行李受損,應在7天內向航空公司報告,但調查中有3間航空公司表明不會受理事後申索,而其餘大部分航空公司則可能要求乘客提供證據,證明有關損毀不是在提取行李後所造成。

部分人會選擇將旅遊時購買的貴重「戰利品」寄艙,減輕手提行李的負擔。雖然根據上述兩條國際公約,若寄艙行李內的易碎與貴重物品在運輸過程中受損,航空公司便應當承擔責任,但假如乘客未有將相關物品妥善包裝好,航空公司亦可以乘客疏忽為理由,免除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9間航空公司表明不會就寄艙的易碎與貴重物品損毀負責,只有2間表示會賠償。有3間航空公司稱,若乘客能出示相片等證明易碎物品在寄艙前已經妥善包裝,或會對損毀承擔責任。至於貴重物品,大部分航空公司均沒表明會接受相關索償。消費者如因實際需要須把易碎或貴重物品寄艙,事前務必要包裝妥當,並拍照記錄。若想將損毀風險降低,則盡可能把此類物品放置於手提行李內,亦可考慮為貴重物品加購保險。

宣告遺失行李時間最長45  折舊計算每年最高15%

行李事故之中,最壞情況是遺失行李。若寄艙行李在延誤若干時間後仍未尋獲,航空公司將宣告行李遺失,繼而進入賠償程序。是次調查發現不同航空公司在「宣告行李遺失」的時間差別相當大,由最短於行李未能尋獲後5天即可定義作遺失,至最長要在航班抵達起計的30至45天後方會作出有關宣告。《蒙特利爾公約》清楚訂明,寄艙行李若在航班抵達21日後仍未送達,或航空公司承認行李已經遺失,乘客便有權提出索償,並應盡快向航空公司提交索償清單,列明行李箱以及內裡物品的數量與價值,最好能同時提交單據作憑證,否則賠償金額或遭扣減。消費者要留意航空公司在計算賠償金額時,通常會考慮遺失物品的使用年期,再計算經折舊的賠償金額。有2間航空公司聲稱沒有套用折舊率,其餘航空公司的折舊率由最低每年不少於8%至最高每年15%不等,個別公司的首年折舊率更達30%。

此外,調查中有7間航空公司表明,若已經向乘客發放行李遺失賠償,但其後卻尋獲有關行李,都不會要求乘客退還賠償款項,有2間表示會要求乘客退回賠償額,另有2間指出須交由相關部門審視或視乎情況方可決定會否要求乘客退還已收取的賠償款項。

聯營航班與中轉航班不同公司均有責任

不同航空公司或會共同營運同一航班,即聯營航班(codeshare flight)。根據《蒙特利爾公約》,乘客若在聯營航班遇到行李問題,可按自身考量向其中一間或所有相關的航空公司索償。至於中途轉乘不同航空公司班機的乘客若發現行李有問題,則可向旅程中的第一間或最後一間承運的航空公司提出申索。按照慣例,乘客通常會向最後承運行李的航空公司申報行李問題。

航空公司有責任遵照國際公約的規定就行李事故向乘客賠償,惟是次調查結果顯示,部分航空公司在這方面的資訊欠缺透明度,或籠統地使用「視乎情況」、「交由相關部門決定」等字眼,消委會認為做法有待改善,乘客亦可參考以下貼士,保障自身權益:

  • 出發前確保行李箱狀況良好,外殼、輪子及把手無裂痕或破損等問題。寄艙前宜以相片或影片記錄行李箱狀況;
  • 若寄艙行李及內裡物品的價值較高,可向航空公司作特別申報,並提供有關證明和繳付所需附加費,以獲得額外保障;
  • 到埗後若行李受損,應以不同角度為損毀部分拍照存檔,並保留該損毀的行李箱以作索償證據;
  • 如因行李延誤而需購買必需品,應先向航空公司與保險公司(如適用)了解報銷細節及賠償限額,例如返回原居地的回程航班是否符合資格,並保留所有單據作索償之用;
  • 向航空公司索償時,須確保於航空公司或公約所訂的時限內提出;
  • 如有購買旅遊保險並希望同時向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索償,受保人應先向航空公司索取行李事故的書面證明,並要求其跟進及賠償。及後再向保險公司申索時,保險公司會扣除受保人從任何其他機構已獲得的賠償,包括航空公司所作出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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