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时期港督和现在的特首,哪个权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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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

先直接回答,个人认为是港督的权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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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题目没有说明“权力”是针对哪一方面,下面我简要地从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方面来对比得出个人的答案(欢迎大家来一起讨论)。

  • 法律地位

港督:

具有宪法性质的Hong Kong Letters Patent(英王制诰)和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皇室训令)中规定,英王为香港最高统治者,港督为英王在香港的全权代表,兼驻港三军总司令。能委任行政局及立法局议员(1985年开始进行代议制改革,1991年部分议员直选),且局上讨论议案或法案均需港督同意并签署方获得通过。除了两局议员外,港督总督_百度百科亦有委派法官和太平绅士的权力和对政府所有公务员(除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和英国驻港三军司令)进行纪律行动(如罚款)甚至解除其公职。此外,总督亦有赦免囚犯(包括死囚)和免除罚款的权力。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地,所有官地属英王所有,而港督为英王驻港代表,港督有权将官地授予他人及机构。


thefullwiki.org/Hong_Ko

http://www.thefullwiki.org/Hong_Kong_Royal_Instructions


特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所述,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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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 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 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小结:

引述郝铁川在《明报》的文章“香港不是美式三权分立下的行政主导”

...

行政长官制度对港督制度有所继承方面表现为:

第一,港督和行政长官的权力都来源于中央政权的授予;香港地方对他们都没有最后的罢免权、弹劾权。

第二,港督和行政长官都拥有自己的咨询机构(前者是行政局,后者是行政会议),并委任咨询机构成员;都有权依法任命法官和其他官员;都拥有政府政策制定权,巨大的行政权。

第三,港督和行政长官都拥有法案、议案提出权和签署同意权。

第四,港督和行政长官都有一定的刑事赦免和减刑权。

第五,港督和行政长官都有一定的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第六,中央政权对港督或行政长官批准的法律都拥有一定的否决权。

第七,港督和行政长官的法律起草权都不能违反中央政权的一些法律。港英时期制定的法律不能违反英国政府的训令,特区制定的法律不能违反《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法律。

第八,中央政权都为香港保留一定的立法权力。

...

行政长官制度对港督制度有所改造方面表现为:

第一,港督是英王在港的代表,总揽行政、立法、军事等大权,只对女王负责,而对香港任何机构毋须负责;而特区行政长官则需要“三负责”: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对特区负责和对立法会负责。

第二,港督拒签法案和解散立法局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行政长官的这一权力则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港英法律对港督并无进行弹劾的规定,立法局无权对港督提出弹劾。而香港《基本法》则规定了立法会按照一定法律程序可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

第四,港英法律对港督没有辞职的规定,立法局也无权迫使港督辞职。而根据《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一定特定情况下必须辞职。

...

因此,从法律赋予的权力来看,港督的“自由度”相对较大,难怪第二十二任港督葛量洪在回忆录中也表示:

“在这个英国直辖殖民地,总督地位仅次于上帝。他每到一处,人人都要起立,在任何情况下都遵从他的意见———永远都听到‘是,大人’、‘是,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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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时间比较少,有机会可以再从社会影响力这个角度谈谈。(港督才是钦定的呢 逃)

特首权力大,港督很大程度上就是个名义的,行政体系和港督是分开的,就像是总督,但是权力要比总督大,特首可以直接指挥行政,对于议会影响好像也要比港督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