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_百度百科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中国香港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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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1]区旗旗面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绘有一朵白色动态五瓣紫荆花,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 [2]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图案于1990年4月4日通过;1996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通过;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正式启用。 [3]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是红旗中央配有5颗星的动态紫荆花。红旗代表祖国,紫荆花(香港市花)代表香港,紫荆花红旗体现了香港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体现了香港在祖国怀抱中兴旺发达的景象。花蕊上的五角星体现了香港人心向祖国;花呈白色表示有别于祖国其它部分的红色,即体现“一国两制”。 [4]区旗图案美观大方,紫荆花较醒目,别具一格。 [5]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外文名
Regional Flag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图案样式
横向、紫荆花样式
长宽比例
3:2
使用时间
1997年7月1日
使用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色彩构成
红色、白色

产生背景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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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紫荆曾被香港政府确定为市花,香港特委会在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时,也确定了洋紫荆为图案。 [6]

确立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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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时国旗与区旗共同升起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图案。 [7]
1996年6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出由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区旗标准;同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通过。 [3]
1997年2月1日,国家标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GB16689—1996)正式实施; [3]同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湾仔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新翼内首次升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正式启用。 [7-8]

设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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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特色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设计人员根据洋紫荆花的五瓣花型,巧妙地把花蕊的蕊头画成五星状,这样就构成了五个五角星,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星红旗暗合,使洋紫荆多了别具一格的意义。因此香港人又把区旗、区徽的洋紫荆图案,称之为“五星洋紫荆”。 [6]区旗图案美观大方,紫荆花较醒目,别具一格。 [5]

旗帜图案

  • 基本图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紫荆花两面相对。 [7]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旗面为红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红为标准。区旗旗面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区旗旗面中绘有一朵白色动态五瓣紫荆花,其外圆直径为区旗旗高的五分之三。各花瓣围绕区旗旗面中心点顺时针平均排列,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紫荆花中心点位于区旗旗面中心,旗杆套为白色。 [7]
  • 规格参数
长度(厘米)
高度(厘米)
1号
288
192
2号
240
160
3号
192
128
4号
144
96
5号
96
64
车旗
30
20
签字旗
21
14
桌旗
15
10
参考资料: [7] [9](注: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旗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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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是红旗中央配有5颗星的动态紫荆花。红旗代表祖国,紫荆花(香港市花)代表香港,紫荆花红旗体现了香港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体现了香港在祖国怀抱中兴旺发达的景象。花蕊上的五角星体现了香港人心向祖国;花呈白色表示有别于祖国其它部分的红色,即体现“一国两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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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10]
《区旗及区徽条例》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就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和保护区旗及区徽订定条文。行政长官也公布了规定,指明应展示或使用区旗或区徽的机构,以及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所必须遵从的条件。 [10]

注意事项

  • 禁止行为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 [11]
区旗必须按相关法律规定的规格制造。 [11]
区旗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商标或广告。 [11]
非经副行政署长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行业、职业或专业中,或在任何非官方机构的标识、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区旗或其图案。 [11]

使用场景

  • 悬挂地点
行政长官官邸、礼宾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口岸管制及检查站、香港国际机场及金紫荆广场,每日均展示国旗和区旗。 [12]
此外,在每个工作日及三个指定日子,即国庆日(十月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七月一日)及元旦(一月一日),行政长官办公室、行政会议、立法会、政府总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政府部门总部、政府综合大楼,以及公共体育及文化场馆等,亦有展示区旗。 [12]
  • 悬挂守则
同时悬挂国旗与区旗
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时,须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国旗与区旗同时或并列升挂、使用时,区旗应小于国旗。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
平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于室内展示国旗及区旗,在确定旗帜后方墙壁的"左"、"右"时,以人背向该墙而立,面向前方时的"左"、"右"为准。于建筑物外展示国旗及区旗,在确定该建筑物的"左"、"右"时,以人立于建筑物前,面向该建筑物前门时的"左"、"右"为准。 [12-13]
升降旗帜
每枝旗杆只应升挂一面旗帜。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旗帜,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旗帜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旗帜落地。
国旗与区旗同时悬挂,国旗最先升起,最后降下。
下半旗时,须先将旗帜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须先将旗帜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传统上,国旗和区旗是在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按照这项传统,国旗和区旗应在上午八时升起,下午六时降下。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