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得列報廣告費之項目有那些? (2228)-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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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得列報廣告費之項目有那些? (2228)

更新日期:106-03-20

下列各項得依規定列報為廣告費:
1.報章雜誌之廣告。
2.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3.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4.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5.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6.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7.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8.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該代理商負擔者,不予認定。
9.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10.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11.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12.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13.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