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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1.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不符合該條規定者,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項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折舊,不得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2.在購入年度原以雜項購置項目列為費用之資產,於報廢時,不能再列報損費。3.雜項購置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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