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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所得篇

更新日期:113-04-09

一、收入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您知道有多少?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只要瀏覽下列6類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一)財產交易所得:
1.以不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所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成本部分:
(1)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2)如係因受贈或繼承取得者,成本以受贈或繼承時據以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屬房屋部分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112年度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會以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1)房地總成交金額2千萬元以上(臺北市為6千萬元以上、新北市為4千萬元以上及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3千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如僅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將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稽徵機關則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以112年度新北市板橋區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41%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2.個人利用銀行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之交易損益:
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其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二)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已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執行業務收入可核實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包括事務所或醫療院所的房租、業務上所用藥品、材料、器材之修理費、僱用人員之薪資等,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其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依財政部核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對於超過18萬元定額免稅之稿費、鐘點費等,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減除75%成本費用擇一方式外,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三)薪資所得: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207,000元,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7,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
(2)必要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必要費用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權利金所得係以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房屋租賃所得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得列舉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可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
(五)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另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及運動彩券中獎獎金,為粉紅色扣免繳憑單),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辦理結算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六)其他所得:
是以收入減去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二、領固定薪水有節稅的空間嗎?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須課稅,但子女獎學金如果是以在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獲取條件者可以免稅。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月在3,000元以下,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三)加班費免稅所得標準,分別說明如下:
1. 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3.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四)除了考慮個人薪資所得,全戶的薪資狀況亦應一併考量。例如子女已成年或家中其他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時,最好將該親屬的所得額與可扣除的各項扣除額合計數拿來好好試算一下,決定是否由其單獨申報,以達到另一種節稅的效果。

三、利息所得也有節稅管道嗎?
首先讓我們告訴您什麼是「利息所得」?「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您將知道利息所得亦有節稅管道。
(一)什麼是利息所得?
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另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每戶不超過27萬元的部分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及以前述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的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二)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當場請領儲蓄免扣證。日後在每次領取金融機構利息收入時,將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每年登記的累計金額沒超過27萬元,就無須被預扣稅款,所領金融機構所付利息每次未超過2萬元,依規定給付人不須扣繳,因此亦不必提示免扣證。此外納稅義務人申請的免扣證是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連續使用,不須逐年申請換發,如不敷填寫時,憑舊證便可換發新證。因此,您如果有「儲蓄免扣證」,將使您大多數利息所得或資金收益可避免被預先扣繳所得稅款。

四、營利所得如何規劃節稅?
掌握下列方向,營利所得的節稅規劃就可輕鬆面對!
(一)持有緩課記名股票者可善選課稅時點:
持有緩課記名股票,只須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才申報為移轉年度的所得課稅。不過,在個人財富、所得係逐年增加的情況下,若取得股票年度本來就適用較低之所得稅率,或是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連同利息仍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內,在稅負相對較低或不影響實際稅負情形下,或許可以考慮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如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時,應將上述股票中原來依規定註記的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另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放棄緩課案件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若未選擇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則在該股票尚未移轉前,無須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二)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一般說來,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最常見的核定方式為根據營利事業按實申報的內容予以調查核定,或是以不低於該業所得額標準申報核定;若是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在符合規定的金額內,且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備,則可直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不須經過調查。因此獨資或合夥業者應先力求帳載資料的完備,才能在試算後選擇最有利核定的情形申報。
(三)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可以選擇採用「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這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有利的課稅方式;當然,如果綜合所得稅是利用網路申報方式,電腦會自動幫納稅義務人選擇最有利的方式喔。
1.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
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如果以抵減限額8萬元除以抵減率8.5%反算,全戶股利及盈餘金額約94萬元以下的納稅義務人,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如果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也就是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後仍有餘額,這個餘額是可以退稅。
2.「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五、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怎麼分?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係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而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納稅義務人在112年度,不論是專業或客串性質,取得演講鐘點費、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相關收入之合計數,只要不超過18萬元,可享受全額免稅優惠;如有超出部分,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檢具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或按75%設算成本費用予以減除外,其餘得就超過部分按30%設算成本費用予以減除,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稅。
「授課鐘點費」,係屬薪資所得的一種,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
認清「講演」與「授課」鐘點費之所得類別、適用不同免稅及扣除規定,正確申報,節稅自然有道。

六、租賃所得如何節稅?
 對於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而言,年年的租金收入申報常是頭痛問題,其實節稅不難,基本上可從下列3方向進行:
(一)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需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註),但土地出租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核實扣除方式,必需係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二)避免無出租之實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的情形發生:
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並已辦理公證,證明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三)押金所得的申報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112年度以利率1.475%計算)。
註:1.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自112年6月起,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5萬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
2.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所得稅:
(1)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千元部分,免納所得稅。
(2)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53%;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

七、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之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因而溢繳稅款。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參加人可能取得以下3種所得:
(一)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112年度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營利所得,參加人除可提供之相關帳證資料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傳銷事業彙報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售價(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該項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112年度為20%)。
(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八、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也要申報所得?
債務人所有房屋經法院拍賣用以償還債務,債務人不論有無拿到拍賣價款,因所得已實現償還債務,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由債務人於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得的計算為:
(一)該拍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二)如無法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實際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依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按財政部核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計算所得。
(三)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實際建築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以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按財政部核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計算所得。

九、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也要申報嗎?
購物索取統一發票,已經是大家購物時養成的習慣,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領取時,就源扣繳20%後,中獎人不須併入中獎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既方便又簡捷。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給付單位按給付金額扣20%扣繳稅款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亦無須填入申報書中,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或抵繳應納稅款,但每聯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免予扣繳。

十、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及銷售彩券所得也要申報嗎?
(一)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所得第3目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本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前揭規定,公益彩券係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中獎人僅需繳納20%之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其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二)個人銷售彩券所得:立即型公益彩券經銷商發行彩券銷售額(價金)部分,因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其銷售額係歸入國庫,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至於公益彩劵批售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如果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費用率(112年度費用率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承銷人取得上開之佣金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承銷人不會取得發行機構開立之扣繳憑單。個人彩券經銷商應記得將公益彩劵佣金收入之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該項所得而遭受處罰。

十一、沒有扣繳憑單所得也要報嗎?
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各類所得均有蒐集及掌握,故只要有所得,無論有無扣繳憑單,均應詳實申報,尤其近年來國稅局積極加強不動產相關交易(包含成屋、預售屋及紅單交易)所得,按實際獲利課稅之查核,亦應詳實申報,以免漏報遭罰。

十二、因案停職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之所屬年度,係以實際給付日期為準,對於因案停職後,於停職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法定申報期限(1月底或依法延長期限內)前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免)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免)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會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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