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員工資遣費怎麼算?勞退新舊制大不同!

解僱員工資遣費怎麼算?勞退新舊制大不同!
解僱員工資遣費怎麼算?勞退新舊制大不同!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 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Q 台北魏小姐問

我是旅行社的人事主管,受武漢病毒影響,公司已經有一批員工在放無薪假,如果疫情持續下去,就要面臨裁員的問題。扣掉承攬制的領隊與導遊,目前公司有四百多位僱用員工,其中有九成是選擇勞退新制,約一成資深員工是適用勞退舊制。

請問,不同勞退制度在資遣費計算上有何不同?如果有員工已經符合退休條件,該如何處理?另外,員工領了資遣費還可以再向勞保局申請失業津貼嗎?

A 中心顧問答

延燒超過四個月的武肺疫情,雖然台灣防疫成績受到國際矚目,但仍逃不了疫情對勞動市場的衝擊,不少行業已經放起無薪假,接下來要面對的就是失業海嘯,站在海嘯第一排的觀光餐旅業,首當其衝,災情慘烈。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到四月二十三日,「勞雇協商減少工時」(即俗稱無薪假)的家數已達八百零四家,人數有一萬八千二百六十五人,其中的大宗是住宿及餐飲業,共有一百六十六家、四千五百五十九位員工放無薪假。疫情若持續下去,當受災企業相繼裁員、宣告破產,下一波國人要面對的就是經濟病毒帶來的失業潮。

資遣勞工 必須符合《勞基法》

針對魏小姐的問題,首先要先了解,雇主若要裁員,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只有在下列狀況下,才能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包括: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後,雇主必須依規定支付資遣費。由於《勞基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於資遣費的規定不同,在計算時,要依該勞工所適用的法令及年資而定。

資遣費計算 勞退新舊制不同

依《勞基法》(稱舊制)規定,資遣費是依勞工的年資計算,年資每滿一年應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以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稱新制),則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五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但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