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中文版全球資訊網-水庫及其附屬設施維護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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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法

  • 第4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49條:興辦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

2、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 第10條:興辦人應依水利建造物內容與特性編製安全維護手冊,據以辦理,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19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者,應辦理安全評估。
  • 第21條:定期評估之一定周期,於一級水庫為五年,二、三級水庫及蓄水或引水建造物為八年。
  • 第23條:蓄水及引水建造物興辦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辦理之定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興辦人辦理第一項之檢查後發現有缺失時,應即辦理適當之修復或改善,並將其辦理情形併其定期檢查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人所辦理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檢查,認為有必要時得辦理複查。

  • 第30條:興辦人應依主管機關對其檢查之複查意見與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意見及其限定期限改善,並將處理情形於翌年一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3、重要水庫整備維護實施作業要點

  • 第2點:所稱重要水庫,係指經經濟部公告之水庫中應加強整備維護之一、二級水庫及澎湖、金門、馬祖水資源利用關係重大之水庫。
  • 經濟部針對應加強整備維護之48座水庫公告為重要水庫,並依災害潛勢及水庫規模區分為3級,其中,1級水庫如翡翠水庫等計18座,2級水庫如集集攔河堰等計27座,3級水庫則為離島地區水資源利用關係重大之成功水庫(澎湖)、太湖水庫(金門)及后沃水庫(馬祖)等3座。
  • 第3點:重要水庫整備維護之檢查實施方式如下:自主演練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聯合督導小組檢查原則每年五月辦理。經濟部每年選擇約4~5座水庫進行聯合督導檢查。
  • 針對水庫可能遭受外力或人為危安災害,目前已製定16個情境原則,供水庫管理單位參據並本個別水庫特性,自行研議可能致災情境,擬訂因應防、救、避災措施,藉由兵棋或實員演練驗證並調整修訂之。

 

水庫機制圖片1

水庫安檢機制2

水庫安檢機制3水庫機制圖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