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北市記帳士公會
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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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9月18日第1屆第3次理事會議通過
96年8月27日第1屆第10次理事會會議修正
96年9月20日第1屆第4次臨時理事會會議修正
96年10月26日第1屆第11次理事會會議修正
97年10月15日第1屆第17次理事會會議修正
98年6月9日第1屆第21次理事會會議修正
99年10月 21日第2屆第3次理事會會議修正
103年8月19日第3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正
103年10月15日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正
106年10月25日第3屆第17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正
107年10月30日第4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正
109年3月19日第4屆第1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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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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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記帳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置下列委員會:洗錢防制委員會、服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教育委員會、會務發展委員會、公關委員會、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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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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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洗錢防制法及有關法規之研究。
二、洗錢防制法之宣導及課程規劃、實施、會員上課時數管理。
三、配合主管機關抽核作業及相關協助事項。
四、協助會員認知洗錢防制相關風險及輔導會員有關洗錢防制法抽核應備文件。
五、出席主管機關有關洗錢防制法會議或研習課程。
六、公會受評鑑事項之辦理。
七、其他有關洗錢防制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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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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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政府機關輪值服務相關事宜。
二、辦理會員及直系親屬之喜喪慶唁事宜。
三、會員聯誼及康樂活動之籌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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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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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章程及組織簡則之研議。
二、政府機關徵詢法規或申報書表回覆意見之研議。
三、會員對記帳士相關法令之陳情或提案研議。
四、記帳士相關權益法規研議。
五、租稅相關法規研議。
六、工商登記相關法規研議。
七、商業會計相關法規研議。
八、會員有關法律諮詢輔助事項。
九、本會訴訟案件有關律師之聘任提案及本會法律顧問之聘任提案。
十、法制及稅務行政之參與及宣導。
十一、其他本業相關法令之研究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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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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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記帳士進修及助理人員訓練事項。
二、聘請專業講師、學者開辦進修課程。
三、配合政府推行工商,稅務會計各相關法令之研習,及接受委託辦理專業教育訓練或檢定事項。
四、其他有關專業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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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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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發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辦理會籍清查、會費收繳及會籍管理事項。
二、輔導辦理新會員入會資格審查。
三、本會標章、會旗、會員證書之設計及會員證補換發事宜。
四、本會網站架設、維護及各委員會活動報導及傳達執業相關訊息與稅務新知。
五、本會刊物編輯及會員代表大會手冊之編印。
六、本會人才引進及服務創新之規劃與推動。
七、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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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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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內外公共關係聯絡事項。
二、記帳士權益及形象之維護事項。
三、記帳士業務之宣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公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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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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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年度預算籌劃、彙編及決算報告。
二、預算之執行及控制。
三、本會各種經費之會計事項稽核及財務報告事宜。
四、本會向主管機關決算書表及稅務申報事宜。
五、其他有關本會財務收支之研討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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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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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包含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請之,並置設指導常務一人。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主持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之任期與應屆理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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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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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相關人選由各專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請之。
顧問之任期與應屆理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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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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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依業務需要,得任務分組,由委員會議定之。
各委員會應訂定組織及辦事細則由主任委員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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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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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顧問因具會員身分,應為無給職,但專家顧問及外聘人員得酌支車馬費。
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依據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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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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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連續三次不召開委員會議,或委員連續三次不出席委員會議者,視同辭職,應予改推或改聘。
各委員會主委,應列席理事會議,因故無法出席,得指派一人出席。
委員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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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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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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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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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委員執行任務不力,經本會監事會糾正仍不改善者,理事會應予解聘或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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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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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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