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靈活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 | 保險 |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銀靈活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 (「靈活計劃」) 

有關自願醫保服務請致電3669 3003 查詢。

認可產品編號

編號

保障選項

F00028-01-000-02

基本計劃^

F00028-01-001-02

基本計劃^ + 升級保障1

F00028-01-002-02

基本計劃^ + 升級保障2

F00028-01-003-02

基本計劃^ + 升級保障3

F00028-01-004-02

基本計劃^ +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 

F00028-01-005-02

基本計劃^ +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 + 升級保障1

F00028-01-006-02

基本計劃^ +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 + 升級保障2

F00028-01-007-02

基本計劃^ +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 + 升級保障3

^基本計劃包括第I部分基本保障及第II部分額外保障。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中銀集團保險」)註冊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願醫保計劃的產品提供者。 

隨著科技不斷進步,醫療費用亦急速上升。追求理想生活質素的您,需要一份充足的保障作準備。中銀集團保險特別為您呈獻「中銀靈活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本計劃」)。本計劃為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除涵蓋基本的住院及手術費用外,更提供「額外嚴重疾病保障」及「妊娠併發症」等額外保障,令您獲得更全面保障。另外,特設自選「附加重症住院保障」及自選「升級保障」,配合您的需要以應付日益高昂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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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特點

  1. 本計劃的保障期為一年,並保證每年續保至100歲1
  2. 稅務扣除2

  3. 保障伸延至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3

  4. 門診手術保障

  5. 自選「附加重症住院保障」及「升級保障」

  6.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4,此為附加於本計劃的額外服務

註:

  1. 本計劃保證續保至100歲,而中銀集團保險保留對所有本計劃保單在每個續保年度為計劃按同一類別保單作出調整標準保費及/或不時更改條款及賠償限額的權利,並會符合自願醫保計劃最新的合規規則(包括於更改前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批准,如適用)。有關安排詳情,請參閱保單。

  2. 保單持有人必須符合法律及税務局所列的所有合資格要求,方具資格獲得此等稅務扣除, 有關稅務扣除詳情,請參閱www.vhis.gov.hk。任何一般稅務資料僅為供保單持有人參考之用,保單持有人不應倚賴此資料作出任何稅務相關的決定。如有疑問,保單持有人必須向合適的合資格稅務顧問作出諮詢。請注意,稅務的法律及法規或會更改並有機會影響其分類為本計劃和任何相關的稅務優惠包括合資格的標準。中銀集團保險並不會負責為閣下更新法律、法規或闡釋方面的任何變更。如有任何關於稅務之查詢,請參閱税務局網頁或直接聯絡税務局。

  3. 中銀集團保險將按本計劃條款及保障,保障投保時未知的已有疾病。等候期與賠償比率為首個保單年度沒有保障,第二個保單年度按保障限額賠償25%,第三個保單年度按保障限額賠償50%,第四個保單年度起按保障限額全數賠償(即100%)。

  4.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是在「中銀靈活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的額外服務。若保單持有人要求取消本服務,請以書面方式通知中銀集團保險。

注意事項

  • 投保人投保時年齡必須為18歲或以上。

  • 受保人投保時年齡必須介乎15天至80歲(首尾包括在內)。

  • 未滿18歲的受保人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辨理投保。

  • 按中銀集團保險保單一致性的行政安排,每份保單只有一名保單持有人。

  • 保障地域範圍:

    所有保障項目均全球適用,但以下保障項目除外:

第I部分 - 基本保障

(l)     精神科治療

適用於中國內地、中國香港、中國澳門

第II部分 –額外保障

(b) 醫療裝置(指定項目)

(f) 出院後家居看護費

第III部分 -自選保障

(a)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

(因意外或急症情況下可擴展至全球)

(b)  升級保障:(i) 升級醫療裝置

(ii) 升級訂明非手術癌症治療

  • 本計劃内所有保障均不設病房級別,亦沒有醫療服務提供者選擇的限制。唯受保人受保於第III部分(a)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在住院期間所產生的平均每日病房及膳食費較保障項目第I部分(a)「病房及膳食」的每日賠償限額為高時,「調整系數」將會被應用在計算第III部分(a)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應付的賠償。

  • 第III部分 - 「附加重症住院保障」將賠償第I部分 - 基本保障第(b)、(d)、(e)、(f)、(g)、(h)及(j) 節及第II部分 –額外保障第(b)、(c) 及第III部分 -自選保障第(b)節超出賠償額之合資格費用,並設20%共同保險(即相等於80%賠償率) 並受限於保障表所示的賠償限額。

  • 自願醫保計劃下的自願醫保標準計劃的條款及保障,亦同時提供保障表第I部分(a)-(l)項,並受其保障限額所規限。有關詳情,請參閱www.vhis.gov.hk。

  • 受保人必須填妥投保書內所有核保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受保人資料、投保書陳述項目及陳述項目說明,以進行核保。

  • 在保險期內受保人更改居住地或職業,保單持有人必須在保單續保前以書面通知中銀集團保險。中銀集團保險將保留就相關的居住地或職業更改對本計劃保單作重新核保的權利。重新核保後,中銀集團保險可終止保單、徵收或調整附加標準保費,並會符合自願醫保計劃最新的合規規則 (包括於更改前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批准,如適用)。

  • 本計劃只會根據以下原則,為受保人所需支付的費用作出賠償。
    合理及慣常: 是指就醫療服務的收費而言,對情況類似的人士(例如同性別及相近年齡),就類似傷病提供類似治療、服務或物料時,不超過當地相關醫療服務供應者收取的一般收費範圍的水平。合理及慣常的收費水平由中銀集團保險合理及絕對真誠地決定,在任何情況下,此收費不得高於實際收費。
    醫療所需: 是指按照一般公認的醫療標準,就診斷或治療相關傷病接受醫療服務的需要,而醫療服務主要必須符合需要註冊醫生的專業知識或轉介;符合該傷病的診斷及治療所需。
    自付費: 是指在中銀集團保險賠償餘下的合資格費用前,保單持有人在毎個保單年度必須分擔的定額合資格費用。
    共同保險: 是指保單持有人在支付毎個保單年度的自付費後(如有),必須按比率分擔的合資格費用。為免存疑,共同保險並非指在實際費用超出本條款及保障賠償限額的情況下,保單持有人需支付的任何差額。
  • 終止保單:
    保單將在以下情況時自動終止,以最先者為準:
    - 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交保費;或
    - 受保人身故翌日;或
    - 中銀集團保險不再獲《保險業條例》授權承保或繼續承保本保單。

    在本保單終止後,本保單的保障亦即告終止。除非另有說明,任何現保單年度及過往所有保單年度已繳交的保費,均不獲退還。

    而受保人在保單終止前罹患傷病並因此住院或接受訂明非手術癌症治療,則就有關傷病的住院或治療,所招致的合資格費用仍可獲得保障,直至(i)出院或完成治療或(ii) 本保單終止後的第30日,以較先者為準,並按本保單終止生效日前一日適用的條款及保障作出賠償。

    中銀集團保險有權從任何保障賠償中扣除所有到期未付的保費。為免存疑,若本保單包含認可產品以外的其他附加保障,當中銀集團保險取消或縮減這些附加保障時:
    - 本認可產品的條款及保障會繼續生效,不帶來負面影響;及
    - 對本條款及保障中根據認可産品簽發的部分的延續性,以及對中銀集團保險繼續符合承保本條款及保障的牌照要求均不帶來負面影響。
  • 本計劃資料並不包含保單的完整條款,而有關完整條款載於保單文件中。

 

條款及細則

  • 本計劃由中銀集團保險承保。

  •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以中銀集團保險的委任保險代理身份分銷本計劃,本計劃為中銀集團保險的產品,而非中銀香港的產品。

  • 對於中銀香港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職權範圍),中銀香港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而有關本計劃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中銀集團保險與客戶直接解決。

  •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已獲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 章)發出保險代理機構牌照。(保險代理機構牌照號碼 FA2855)
  • 中銀集團保險已獲保險業監管局授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經營一般保險業務,並受其監管。

  • 中銀集團保險保留根據投保人及/或受保人於投保時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是否接受任何有關本計劃投保申請的絕對權利。

  • 本宣傳品僅供參考,宣傳品只在香港派發,不能詮釋為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遊說購買中銀集團保險的任何產品的要約、招攬或建議,各項條款及細則以中銀集團保險繕發的正式保單為準。各項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條款及不承保事項,請參閱保單。

  • 如本宣傳品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將按適用徵費率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徵費。為避免任何法律後果,保單持有人需於繳交保費時向保險公司繳付該筆保費的訂明徵費,並由保險公司將該已繳付的徵費轉付予保監局。徵費金額會因應徵費率調整而有所變更。有關詳情,請瀏覽保監局的網頁www.ia.org.hk。

中銀集團保險亦有另一款自願醫保計劃 -「中銀標準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 」可供選擇,惟保費及保障或有不同,受條款約束,詳情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