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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
為何自願性醫保較強制性醫保好?
2015/1/13 — 10:47

【文:黃銘釗】
  2014年12月16日,《明報》社評<自願醫保若要成功 強積金覆轍勿重蹈>寫着,「醫療融資醞釀討論了超過20年,政府選擇提出自願醫保計劃,由於不是強制執行,遇到的反彈相信較小。隨着人口老化,醫療融資目的為調節公私醫療比例,使更多市民轉用私營醫療服務,紓緩公營醫療系統承受的壓力;自願醫保不可能全面改變公私營醫療失衡的局面,不過,若推行得法,促使更多中產人士投入自願醫保行列,則起碼不會增加公營醫療的負擔壓力,只是以本港個人與整體醫保市場的成本效益現况,中產人士是否樂意投入自願醫保行列,尚待觀察。」然而,到目前為止,本人認為,政府推行的自願醫療保險方案在醫療系統、市民及保險業界方面,均帶來不少好處:

  在醫療系統方面,自願醫療保險可發揮病人分流作用。計劃若成功推行並得到支持,例如透過稅務優惠吸引中產參加自願醫保,鼓勵市民使用私營醫療服務,便能發揮一定程度的病人分流作用。這將可減輕公營醫療系統的負擔,以便可以更好、更集中為真正有需要的弱勢社群、老人以及急症、重症者服務,進一步善用社會的醫療資源,避免過分傾斜。
另外,自願醫療保險有助私人醫療市場的發展。計劃可增加對私人醫療市場的需求,長遠有助其發展。由於私人醫療保險有助分流病人到私營醫療市場,使其服務獲得充分使用,更可提升其融資能力,使私營醫療服務得以持續發展。與此同時,由於醫保計劃的推行需要私營醫療界別相應擴大服務能力及範圍,以應付可能增加的需求,私人醫療體系便可進一步發展,擴展其服務領域及人數,善用各項醫療資源。總而言之,自願醫保計劃與公營醫療形成醫療服務形成的「雙軌制」,有助改變現時公私營醫療嚴重失衡的情況,提升整個醫療體系的水平,長遠可保障市民健康,大大增加社會生產力。

  對市民方面,自願醫療保險可為市民提供更多選擇和保障。自願醫療保險為有能力購買保險的市民,尤其是中產人士提供另一選擇和保障。事實上,香港人較為長壽,同時亦較易患有一種或多種慢性疾病,各種新的診斷和治療技術陸續出現,導致醫療成本不斷上升,這令相當數量的市民會在人生的某一階段面對沉重醫療負擔。市民透過上述計劃「分擔風險」,可避免其因患病而須承擔的大部分財政風險,選擇享用私營醫療服務,節省在公營醫療機構長期輪候的時間,及早獲得治療。私人醫療保險同時讓個人可按照自己意願,選購受保服務範圍、保障限額,以及病房設施級別以切合個人所需的保險計劃。與此同時,由於計劃屬自願性質,經濟能力較低、高齡、高風險病人可選擇繼續使用公營醫療服務。這確保不同的醫療服務能切合不同人士的需要。自願醫療保險方案可針對市場目前的不足之處,透過適度的政府規管,提升私人醫療保險和私營醫療服務市場的透明度和良性競爭,為選用私營服務的市民提供更多的選擇和更好的保障。

  而且,市民購買私人醫療保險時可更有保障。雖然目前市場上已有不少醫療保險產品,但當中有不少流弊,如保單內容不清晰、收費不透明,甚至一旦市民健康有突變或患上長期病患,保費將會大幅飆升,甚至不容易投保或續保。建議中的計劃加強了政府規管,亦加強了「分攤風險」的成分,除減低了保險公司面對的風險,亦減少了保費大幅波動或突然飆升的機會。資料指出,有關方案亦規定長期病患亦可投保,以及終身續保。這對一般市民,特別是不希望長期輪候公共醫療服務的市民而言,購買私人醫療保險便可有更多保障,甚至對已購買醫療保險的消費者亦增添多一分保障。

  對保險業界方面,自願醫保可促進私營醫療服務收費更趨合理。在自願醫保制度下,有關監管機構會監察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服務素質和收費。同時,醫療服務提供者也需要提高收費的透明度,令病人可為不同的治療方案作出比較和預算,引入「醫療套餐」便是其中的好例子。自願醫保更可促進私營醫療服務收費更趨合理,引入良性競爭,打破醫療壟斷,使全港市民受惠。還有,政府推行的醫保計劃可推動更多市民購買醫療保障,大大擴大保險業的市場,增加生意額,長遠可促進經濟發展。

  誠然,有部分人士認為政府應推行強制性醫療保險方案。但在考慮人權自由、保險市場的自由、市民的負擔能力、保險存在的道德風險和成本效益後,本人對強制性的醫療保險方案十分有保留。

  在人權自由方面,由於市民的年齡、生活習慣、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均有所不同,如剛進入社會工作的年輕人收入有限,對醫療服務需求較低,強制他們把部分收入作為醫療供款令他們非常抗拒,可能會造成不公;對一些生活健康又有良好儲蓄習慣的人士來說,他們本身早有為醫療開支作準備,根本不需要任何強制性方案。強制醫療融資屬綑綁式,規定了不同需要及背景的市民不可以按本身的想法及需要選擇是否參與或何時參與,被迫跟其他人作同樣的決定,違反人權自由,定必遭受社會極大的反對聲音,因此政府當局應小心考慮此因素。

  在保險市場的自由方面,若強制市民購買醫療保險,政府便須立法設立嚴格的規管架構,以執行對強制私人醫療保險,包括保險行政費上限、保障範圍、保障限額、低收入人士及弱勢社群的豁免或資助機制等事宜的監管工作,有關的立法將會對自願私人醫療保險自由市場帶來一定程度的干預。

  在市民的負擔能力方面,強制私人醫療保險是指立法強制全民購買私人醫療保險,而非由市民自願投保。強制私人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及保障限額會以立法方式列明,保費通常以群體保費率釐訂,即所有投保人士不論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均以相同金額的保費投保同一項保險計劃,享有同樣的保障範圍及限額。至於低收入人士及弱勢社群所須負擔的保費,則通常由政府支付或資助。與此同時,在強制私人醫療保險計劃下,醫療服務的使用情況及費用可獲得較佳的控制,但因受保人士的醫療需要會隨人口老化及醫療費用通脹問題而增加,強制私人醫療保險的保費因而上升,市民定必百上加斤。為此,政府必須衡量市民的負擔能力,連帶亦須考慮如何豁免或資助負擔能力較低的人士參加強制性醫療保險計劃。

  在保險存在的道德風險方面,強制私人醫療保險計劃容易受道德風險問題影響。對已購買醫療保險的人來說,既已投保,沒有理由白交保費,於是事無大小都看醫生,甚至沒有患病亦要求入院做檢查。對私人醫療機構及醫生來說,反正醫療費用由保險公司負責,他們自然傾向用盡保費保障的金額上限,並可能因此而為病人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化驗及其他服務。當病人、醫生、醫院都傾向多使用醫療服務時,醫療開支必然急增,與此同時,保費亦會不斷上升,在這情況下反而加重了市民與整體社會的負擔。為此,政府在推行時必須小心考慮保障範圍的設計(如涵蓋不容易被濫用的服務)和其他索償的條款(如對於可能被濫用的服務,收取較高的分擔費用和免賠額),有效地控制使用醫療服務的頻率,以減少潛在的過量使用或濫用服務風險。

  最後,計劃必須符合成本效益,即計劃能否以較低成本換取較高的效益,如能否確保計劃有效紓緩公營醫療開支、促進私營醫療機構及保險業的良好發展、所有市民均能獲得全面的醫療保障等等。

  故此,在現階段推行強制性醫療保險方案並不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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