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逃漏稅肥咖,臺灣的下一步棋─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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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近年來,各國為遏止跨國逃漏稅,紛紛訂定反避稅法案,反對國際稅基侵蝕與租稅規避,以保障稅收。因此,在面對全球反避稅趨勢確立,立法院於二○一六年七月三讀通過所得稅修正案中的反避稅條款,未來企業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即使盈餘不分配也將擬制盈餘分配而課稅,還有境外公司的實質管理處所(PEM)若在臺灣,視為境內公司來課稅;同年另與美國在美東時間十二月二十二日簽屬「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美國肥咖條款)」;除此之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力推的共同申報準則(CRS,全球版肥咖),臺灣也表態積極爭取在二○一八年加入。身為財務顧問應就反避稅條款相關問題有所瞭解。

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的反避稅條款因應之道已於《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29期保險稅務專欄中探討過,故在此不再多加闡述;本文將重點說明共同申報準則(CRS)規定與因應策略。

 

什麼是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共同申報準則,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二○一四年七月發布,旨在建立國際間稅務資訊互換的機制,讓各國可以藉由金融資訊的掌握度,協助進行稅務的稽查。CRS是為協助打擊逃稅和維護稅制完整而制訂的資料收集及申報新規例,參與稅務管轄區的金融機構都必須遵守。

 

國際間如何以資訊交換機制解決反避稅問題?

目前已知各國建立並運用以下模式,來達到理想中的全球稅務資訊自動交換趨勢:

◎全面性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TIEAs)之課稅資訊交換制度。
◎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MCAA)之自動資訊交換制度(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
◎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之金融資訊自動交換制度(CRS MCAA):CRS為金融機構需負責調查及申報的標準。包括需進行申報的金融機構、金融帳戶、調查程序、應申報時程與方式、相關責任保密義務及相互溝通程序等。

 

CRS匯報架構

臺灣為什麼要反避稅?

臺灣民眾、企業或透過境外公司持有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加拿大等國家的存款、基金、保險或其他金融投資,這些金融帳戶資訊在過往國稅局都是難以掌握。但是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的反避稅條款——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而臺灣CRS是執行反避稅條款的必要條件,透過CRS交換系統,國稅局就有可能掌握臺灣民眾不論是在大陸或全球,所有已經加入CRS國的臺灣個人或臺灣企業,在境外的帳戶及臺資銀行的OBU帳戶。

臺灣對CRS的態度?

全球目前已經有106個參加國(或地區)簽訂參與CRS全球金融帳戶資訊揭露,參加國含蓋臺灣民眾最多金融帳戶開立的中國、香港、新加坡、瑞士等國或地區;世界前20大經濟體幾乎全加入了CRS,包括: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德國、英國、法國、巴西、印度、義大利、俄羅斯、加拿大、韓國、澳大利亞、西班牙、墨西哥、印尼、荷蘭、土耳其、沙烏地阿拉伯、瑞士;還有知名的租稅天堂也陸續加入CRS行列,如:BVI、Bermuda、Cayman islands、Samoa。另外,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二○一年十月發布「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即中國版CRS(或稱中國版肥咖條款)。由此,臺灣不得不跟隨全球反避稅趨勢,已表態積極爭取在二○一八年內加入全球的CRS通報系統。

 

CRS 交換什麼資訊?

金融機構應申報的帳戶:
◎銀行存款、保管帳戶、股權、債權、理財商品、基金、信託、具現金價值保險合約與年金合約。
◎個人或法人客戶基本訊息,如:姓名、地址、稅務居民身分與最終受益人。
◎帳戶號碼、餘額、淨值、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等。
◎該帳戶獲配的給付總額。
◎當年度獲利或銷售額(如適用)。

哪些人的資料需申報?

全球肥咖比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