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天津女医生被同事“投毒”事件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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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天津女医生被同事“投毒”事件

2022年10月发生在天津的社会事件
2022年10月24日,胡医生用监控视频拍下了同事吴某向自己水壶、水杯等处投放多聚甲醛的影像,随后报警。10月25日,警方以吴某涉嫌寻衅滋事进行立案侦查,吴某先被监视居住6个月,随后被取保候审。
2023年10月19日,处理此案的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以吴某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下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吴某受到行政拘留15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10月31日,江都路派出所民警表示,目前处理结果已经交到当事人手中,吴某已经被行政拘留,其他案件细节也已向当事人传达。
中文名
10·24天津女医生被同事“投毒”事件
发生时间
2023年10月24日
发生地点
天津
事件处置
行政拘留15天以及罚款

事件经过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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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初开始,胡医生总觉得在杯子里闻到刺鼻的味道,喝水的时候会觉得有“辣嗓子”的感觉。她反复清洗杯子,同时在办公室内寻找是不是堆放物品发出的味道,但是一直没有结果,有时候甚至觉得是自己出现了味觉“错觉”。
2022年10月21日,和胡医生同部门的章医生(化名)也闻到了自己水杯中的刺激性味道。当日,她在下班前将杯子里带有刺激性味道的水倒进了一个空暖壶,留作“证据”。
2022年10月22日,胡医生趁着周末单位没人的时候,在办公室内安装了一个行车记录仪。
2022年10月24日,胡医生早晨8点上班后,在走廊里刻意大声和章医生说,上午在共用办公室办公,自己的办公室里没人,当天上午9点半左右,胡医生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内,闻了一下杯子和暖瓶,又出现了刺激性味道。她打开了前些天安装在办公室的行车记录仪,这视频中看到,当天早晨8点半左右,同部门的吴某手里拿着一个小瓶走进胡医生的办公室,打开暖瓶的塞子向里面投放小瓶中的液体,整个过程持续20多秒。随后胡医生报警。
2023年10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向胡医生出具了受案回执,回执上写到:胡医生所报称的被故意伤害一案已由派出所受理。当天,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的民警也前往医院了解情况。
2022年10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对胡医生所用暖水瓶、水杯中是否含有尿液的理化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均检出铵离子等尿液成分”。
2022年10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对胡医生、章医生尿液、血液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均未检出乙醇、常见毒品、常见安眠药、虫剂、毒鼠强成分”。
2022年11月13日,胡医生从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拿到了该案的立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吴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公安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对吴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2022年11月15日,出具的对胡医生水杯、紫砂壶、暖瓶以及吴某使用的小瓶等是否含有多聚甲醛的理化鉴定书结果显示,“均检出甲醛成分”,且“以上结果均排除污染因素”。同时该份鉴定书显示,在胡医生的暖壶内,“真空浓缩后的粉末中均检出多聚甲醛成分”,同样“均排除污染因素”。
2023年10月27日,胡医生从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手里,拿到针对同事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上面显示,吴某因为向胡医生使用的暖水瓶、水杯及水壶内放入尿液和多聚甲醛,对其寻衅滋事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的处罚。
对于这样的结果,胡医生和爱人表示无法接受,他们已经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

事件回应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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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2023年10月27日,江都路派出所民警告诉胡医生。“在行政处罚的范畴,拘留15天罚款1000已经是‘顶格处理’了。我们理解你对处罚过轻的不满,但是作为派出所,也是向您发放分局的决定书。”
江都路派出所民警解释称,目前之所以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目前公安部门找到的检测鉴定机构,都无法证明胡医生身体查出的异常,和吴某投放多聚甲醛有直接的联系。“我们找了国内多家权威的鉴定机构,很多已经是顶尖水平的,但是都无法做出这类鉴定。”
此外,该民警还表示,多聚甲醛的毒性对身体会造成何种伤害目前也不确定。“它到底对胡医生的身体产生了什么程度的危害、致死量是多少、吴某投放的量又是多少,这些都没有第三方鉴定机构能够准确地出具。”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提到,比如说肝功能数据异常,也有可能是慢性病等别的因素造成的,无法和吴某投放多聚甲醛建立直接联系。

胡医生

胡医生则认为,吴某在医院工作,为主管技师,且本身就是负责科室药品存放安全的,“她明知道这种药品具有的危害性,具备主观故意,甚至可以说她就是在故意杀人。”
胡医生的爱人也提出了质疑。“如果我本人有慢性病,‘投毒’者投放一种药剂,可以加速我这种慢性病的病情,但检查的结果无法确定最后加重病情是由于本身的身体原因,还是‘投毒’者投放药剂导致,那是不是说这种情况,就无法对‘投毒’者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做出判断了?是不是也说明没办法准确追究‘投毒’者的法律责任了?”

事件讨论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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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多聚甲醛”对人体到底有什么危害?
吴某向胡医生暖瓶、水杯中倒入的液体是4%多聚甲醛固定液。产品简介称,其作用主要是固定一些检验标本,“固定剂通过凝固、生成添加化合物等使蛋白质内部结构发生改变,从而使酶失活。”在产品注意事项中,有一项显示:“多聚甲醛溶液有一定刺激性和腐蚀性,请在通风较好的环境下小心操作,避免吸入。”
2023年10月30日,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内科医生表示,通过胡医生的肝功能报告可以看出其肝脏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导致这种肝功能指标不正常的原因却有很多。例如一些基础疾病、突发疾病等,还需要和其他的一些检测数据一起看才能得出结论,如果仅通过肝功指标和喝入多聚甲醛建立联系确实有一定困难。
②为何难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对于此案,部分律师和法律相关人士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律师认为,警方给出的刑事案件撤案理由,实质上就是对故意伤害等罪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中缺失的部分主要是证明对吴某的投毒行为和胡医生的身体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刑事诉讼中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罪名,即使警方予以立案,检方也会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即使检方起诉,法院也会因证据不足不予判处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中,警方对该行为人以寻衅滋事处行政处罚是否合适还要另当别论,并且即使是寻衅滋事,其‘投毒’的严重程度可能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足以惩罚的。”
在该案的办理中,公安机关也有其棘手的地方。在中国,投放危险物质罪中对危险物质的性质是有要求的,起码是能够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此处的危害需要能够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从当前的信息来看,警方已经遵循法律规定,做了他们能够做的工作,但对于相关物质确实无法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他们也不能法外定罪。“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也是以造成轻伤以上结果为要件的,没有轻伤以上结果,也就无法认定故意伤害罪”。
③为何难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追责?
从目前的证据看,吴某的“投毒”行为系针对胡医生和章医生个人所实施,即其“投毒”行为限于特定人、特定人使用的器具之范围,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局部及特定范围内,显然不足以危害包括同室其他人在内的公共安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予以追究责任。
从犯罪主客观要件整体分析,吴某的“投毒”行为表面更符合涉嫌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但要认定构成以上两项罪名,需要取决于查明涉案毒物真正致害性的危害程度。鉴于现有的鉴定条件尚无法准确做出相关的因果成因及关联认定,而且还难以确定所投物质是否直接造成何种程度的伤情,所以本案警方目前仅以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对投毒人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对目前的行政处罚结果不满,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否则超过相关救济期限,行政处罚即具有确定性的法律效力,届时可能会被认定当事人接受处罚决定之结果,而且可能影响其关于解决刑事撤案难题的救济。”殷清利律师提醒,被害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诉讼过程,同时去寻求更具有专业能力的鉴定机构予以专业审查,为刑事追责给予专业支持。当然如果关于刑事救济始终未改观时,被害人亦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来追究“投毒”者的全面责任。
④作案持续时间及医院的特殊场合是否应纳入考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薛铁成认为,首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法律因果关系,而非一种简单的感官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要求行为具有升高危险的直接可能性。在本案中,如果不能查明当事人的“投毒”行为具有直接导致病情加重的结果,就不能对当事人的“投毒”行为进行归责。
民警对多聚甲醛的毒性的回复是妥当的。在对多聚甲醛的毒性不能作出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即缺少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相关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将投放多聚甲醛的行为直接定性为刑法规制的投放有毒物品,是不妥当的。“更何况,本案对于当事人投放的多聚甲醛对当事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害、致死量是多少、吴某投放的量是多少均没有相关鉴定意见情况下,更是如此。”
该案件还有一些判定仍有探讨的空间。例如,对于公安机关在对吴某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后,能否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刑事案件,处以行政处罚。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对相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且通知报案人。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将当事人投放“毒药”的行为,定性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是定性为情节轻微。另一方面,从胡医生的口述中,吴某“投毒”的时间,从2022年10月初甚至更早,一直持续到2022年10月下旬。吴某在自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背景下,利用其专业特长持续做有害于他人的行为,且在医院这样的特殊场合,显然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比较大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