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就業保險-給付業務-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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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手續

  1. 一、利用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線上申請:
    須備妥投保單位開立之「育嬰留職停薪證明」電子檔(空白書表下載),限使用本局制式表格,並以PDF格式上傳),登入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生育」/「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2. 二、委託投保單位線上申請:
    須備妥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單位為其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同意書」(空白書表下載),限使用本局制式表格,並以PDF格式上傳),經投保單位授權指派經辦人登入「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給付申辦作業」/「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3. 三、書面申請應備具下列書件:
    1. (一)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
    2. (二)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應載明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期間;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3. (三) 被保險人(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被保險人之子女如未在國內設籍,除應檢附被保險人及其子女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外,所附之證明文件如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以6個月內為限,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 (四)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 (五) 與收養未滿3歲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另應檢具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
      1.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 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之證明文件,並輔以與被收養人同住一地址之證明(如戶口名簿)。
      3. 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得檢附法院命令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 上述申請方式只要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已透過網路完成線上申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即無需另寄申請書件或補送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戶口名簿影本等附件,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的時間。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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